关于渔业船舶的不适航、不适拖状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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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业船舶的不适航、不适拖状态的思考
一、关于渔业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名词的由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2.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4.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5.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三)《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3.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什么是适航状态
(一)《海牙规则》第3条第l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合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综上,渔业船舶要达到适航状态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 1.船舶硬件设备适航,2.船舶人员配备适航,3.船舶运载货物适航(只适用于冰鲜船和加工船)
三、针对渔业船舶的适航状态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船舶适航
1.《浙江省渔业渔港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1)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
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活动。
(2)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适航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
2.《浙江省渔业渔港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渔业船舶达到国家规定船龄,未申请检验或者经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继续用于渔业生产活动,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并收回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 《浙江省渔业渔港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主机核定功率三百千瓦(含本数)以上的应当持有油类记录簿;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有足额合格船员;
(四)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号,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等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捕捞渔船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
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二)人员适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内陆渔业船舶船员的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员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度,报农业部备案。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注: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本地情况,对船长不足24米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和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配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农业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三)货物适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