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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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国税发[2010]1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止的工作制度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1.25
【实施日期】2010.0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
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
(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
(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
(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
(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
(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
(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
(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
(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
(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
(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
(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
(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凡属于工作秘密范围的事项,应在公文处理系统中标明不予公开或在相关文件、资料右上角位置作出明确标识。

工作秘密可标注的标识为:“内部”、“内部文件”、“内部使用”、“内部资料,不得外传”等。

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识,即“”。

第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守工作秘密的规定,不得向社会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工作秘密。

对泄露工作秘密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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