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银行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本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银行”)。
第三条本银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第七条本章程为本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准则。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八条本银行股东为持有本银行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章年月第 1 页共5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英文缩写: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国际互联网址: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村镇银行公司的特殊性质和经营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镇银行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服务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为主要经营对象,以地域性经营为特色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与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村镇银行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第五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营业地点应与注册地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买卖外汇、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机关领导债券,提供信用证、担保和财务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八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一定资本实力、良好信用和稳定经营态势。
第十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权由股东持有,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定期向股东、全体员工和合作单位公布年度经营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盈余分配和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法定要求,按照合理比例提取盈余或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和渎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银行要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银行、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银行全称]第三条本银行住所:[具体地址]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银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银行设立董事会,负责银行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独立董事人数]名。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银行设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名。
第十三条银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注册资本与出资第十四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万元,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银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本银行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股东权益第二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参与银行重大决策;(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2024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2024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旨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运营,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设在中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公司性质公司为依法设立,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具体列举公司经营业务)。
第二章股东第五条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权益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决策、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权益。
第七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章董事会第八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1/3以上。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公司经营计划等。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机构公司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五章财务与审计第十二条财务报告公司每年末向股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每三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第六章员工第十四条员工权益公司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
第十五条员工招聘与解聘公司通过公正的招聘程序选拔员工,解聘员工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变更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终止公司终止运营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章程生效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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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
第二条本章程的制定,旨在明确银行的性质、宗旨、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利义务等,确保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股东、客户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稳健的经营理念。
第四条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第五条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负责银行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监督等。
第七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工作,保护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等组成,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
三、第三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四)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银行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经营;(二)风险可控;(三)稳健经营;(四)创新发展;(五)客户至上。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合规、稳健、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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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公司章程最新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适用法律,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主要为当地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本行设立后,原**城市信用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缩写:**本行住所:**第四条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英文全称: *************(缩写:******)本行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本行设立后,原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贷记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恒通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是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结算转账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发卡行发行的贷记卡种类不同可以分为标准贷记卡、万应钱贷记卡、联名贷记卡及恒通星信用卡,其中标准贷记卡又可分为普卡和金卡。
第四条发卡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贷记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领单位指定持卡人或个人。
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的最高授信限额。
卡片核发后,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若持卡人对发卡行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有异议,可申请注销贷记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发卡行调整后的信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和扣费透支等。
“小额免密免签”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持卡人只需将贷记卡靠近消费设备的“闪付”感应区,而无需输入密码和/或签名即可完成交易支付的功能。
发卡行所发行的贷记卡均已经具备该支付结算功能。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的限额以发卡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发卡行公告后调整。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或其他贷记卡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各类手续费等,下同)、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记入其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分有限公司,每一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六条本公司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条本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______________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第八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建造材料、从事房地产开辟、承揽建造装饰工程。
第九条本公司的方针为立足本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第三章公司股分第十条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分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十一条本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成等额股分,并以股票形式表示。
股票由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十三条本公司发行股分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每张股票为 100 股。
第十四条本公司股分可用人民币或者外币认购,用外币认购时,按收款当日中国 XX 发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公司红利分配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六条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本公司发起人认购股分情况如下: ______________第十七条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必须以货币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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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中文简称:XX农商银行英文简称: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机构住所:XX省XX县曙光街243号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1—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行、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达到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第九条本行自愿成为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社员单位,遵守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接受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银行业务,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为广大农户、社区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注册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是:—3—(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银行卡业务(借记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八条本行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九条本行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4—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本行的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1股。
自然人股7股,占股本总额的49.70%,其中:职工股股,占股本总额的19.14%;法人股4股,占股本总额的50.30%。
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5—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第二十三条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6—(三)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五)股权证书的编号。
本行的股权证书应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名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转让、质押情况。
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股东权利变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收购—7—第二十七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行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依其原持有的股份比例优先认购新股。
第二十九条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8—第三十条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一条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收购本行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让或注销手续。
本行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9—第三十二条本行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本行股份转让后的持有人(受让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各自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自身或由其提供担保的其他借款人在本行的借款本息未全部结清之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
第三十七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同意。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10—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股份质押的具体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
本行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份再行质押。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八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六)项所列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本行章程的,本行应当免费提供。
第四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