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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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知
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有关公共利益高度关切、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征求意见、需要研究论证的行政
决策。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并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人员。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
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重大行
政决策的科学和民主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正
性和公正性,保障决策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对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进行研究或审查。

第六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收集必要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必要的评估和风险评估,制
定科学的决策方案。

第七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评价等。

第八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性要求,根
据需要进行公告、听证、公众咨询等程序性环节,提供充分的信息
和解释,用容易理解的语言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并参与到决策当中。

第九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和政策评估,评估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其带
来的后果。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已经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决策,保障决策实施质量。

第三章参与程序
第十一条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广
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和公开征集等方式开
展调查和研究。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主动公开有关研究、资料、方案等信息,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疑问和要求。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面对相应利益者进行协商,以实现利益的协调和收益的共享。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新型媒介,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宣传决策的意义、意义、意义、意义、意义。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社会公众交流的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呼声,开展必要的沟通和协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社会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专项行政监管机构有权对制定、执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条对于造成公众利益损害或者给公众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改正,减轻和消除损害后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并非向公众开放的决策程序,不适用于制定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秘密、外交事务、司法行政、行政执法等特定领域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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