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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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及立法完善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无论实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存在问题和不足,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垃圾分类收集立法体系,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建立责任制度和奖励制度,明确垃圾收费模式。
标签: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存在问题;立法完善
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现状
就我国现行垃圾收集情况而言,大部分的城市采用混合式收集,即不同的垃圾并不进行分类或是粗略的分类后便混合在一起收集,这样不仅增加了后续垃圾处理的技术成本,浪费了可循环利用的资源,更增加了污染环境的风险,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而部分相对发达的城市已经推行了垃圾“细分类”的试点,如青岛,但细分类模式覆盖面有限,推广程度参差不齐,加上混合收集是人们长期以来养成的习惯,我国的垃圾分类与收集制度建立较晚,分类标准不统一且执行力弱,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想要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是天方夜谭。
二、垃圾分类收集立法存在不足
要完善垃圾分类与收集体系,光靠政府的指导和公众的自觉是不够的,更关键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发挥法律规制社会秩序的强制性与全面性。我国正逐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防止污染的法律制度,但是在立法层面上仍有以下不足:
1、未健全垃圾分类法律体系
首先,效力层级高的法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措施依赖效力层级低的法,导致执行不力。我国现行垃圾分类与收集管理的法律制度,以宪法为基础,包括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做为单行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规定多为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文。例如根据该法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生活废弃物组织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公民应当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但是具体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若没尽到职责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公民应当如何进行分类等都没有规定。同样的尴尬也出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中,如第42条没有指明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如何分类收集与运输以及“及时”清运的标准是什么。而有关我国现行垃圾分类与收集的具体规范主要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垃圾分类收集方法与标识》等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这些规定效力层级低,多为倡导提议型条款,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难于落实,给执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其次,立法内容相互重叠或矛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中第44条规
定,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22条规定,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违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的批准部门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这是立法上的漏洞,给了责任主体推卸责任的可乘之机,若不及时纠正就会削弱法律的威严。
2、未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理涉及到政府、公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个环节明确各自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循环利用资源的意识,共同分担对环境的责任,推动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破坏环境的补救措施和惩戒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都有借鉴日本对企业的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但规定是否符合国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都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关键的问题在于责任制度涉及主体广泛,法律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对垃圾分类的不同环节的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做深入研究,多方面收集意见与建议,并根据我国的现有经济技术能力参考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在全面征求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方面,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起草阶段有待提高。
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垃圾分类法律体制
我国垃圾分类起步晚,细节把握有不恰当的地方,为解决上述立法缺陷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十分必要。比如同为大陆法系的亚洲国家日本,在垃圾的合理分类与收集的法律建设上相对完善。日本实行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化,法律体系十分完备。日本倡导循环性社会,从根本上法改变国民观念,拥有世界上最成熟的循环经济法体系,包括以《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为基本法、以《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综合性法律以及《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等六部专项法。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国家有责任制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循环利用资源并出台地方政策,企业有责任减少产生废弃物或采用可循环材料,公众有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和企业的分类收集措施,并尽可能长期使用循环物品。
综上,根据我国现行垃圾分类与收集制度,我们应该加快完善垃圾分类法律体制,首先要修补法律上的漏洞,修正不同法律中相互矛盾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性,更好地促进各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而不是相互推诿责任;第二,立法环节上应出台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配合基本法和综合性法律的实施,详细划分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垃圾分类与收集方法、明晰各部门职权,避免在过去立法中过于原则的规定,同时在立法技术上要注意语言表达的规范性,特别是地方性法律文件中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第三,建立责任制度和奖励制度,软硬兼施。明确垃圾防止污染系统中各环节主体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
任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制裁机制,如对违反义务者予以不同程度的罚款,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健康的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奖励工作开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以及积极履行科学分类的居民,带动社会关注垃圾分类。第四,完善垃圾收费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的制定垃圾收费标准,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对垃圾收费的认可,明确垃圾收费模式:居民垃圾捆绑式收费和企业单位垃圾计量收费可作参考。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称作是“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增加了执法主体的查封、扣押权,引入了对违法企业按日计罚无上限,明确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扩大了公益诉讼主体等等。在雾霾、沙尘暴等环境问题频发的今日,这次修改体现了国家治理污染的决心,是从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向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飞跃。同时,我们也更期待看到立法者能深入到垃圾分类的研究中,毕竟这是可以从公众生活的点滴细微之处开始改善人们对环境的态度,可以调动全社会形成科学分类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