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环境保护法》第四次教学辅导6
《环境保护法》第四次教学辅导第五章环境法律责任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
明确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作用、和特点, 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对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综合性(二)法律制裁的严厉性(三)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特性第三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 侵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 即: 行为要具有违法性;须发生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概念(二)无过失责任的限制和免责条件1.无过失责任的限制条件我国环境保护法对无过失责任原则未明确规定限制条件。
2.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
(2)战争行为。
(3)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
(4)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
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本章小结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主要针对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情况, 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作为人主观有过错和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
在特定情况下有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财物、行政拘留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是: (1)发生可损害事实;(2)行为与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有独特的一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因而即使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方式,也未必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如下的规定: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环境噪声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结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通过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将污染行为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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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篇一: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中标者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
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民事法律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不良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不良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违宪、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推荐人的无效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①投标人合谋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求委员会中标的;②投标人以他人弄虚作假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名义骗取中标的;③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极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国外品牌的公平竞争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投资项目的部分主体、开拓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③法律法规规定明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投标人承担部分中标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投标人承担部分中标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中规定,投标人欺瞒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法律手段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已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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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环境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环境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几个超有意思的环境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先来说说第一个吧。
张大爷和李大叔,这俩可是住在一个村里多年的老邻居了,哎呀呀,却因为张大爷家的养鸡场味道太大,影响了李大叔的生活,俩人闹得那叫一个凶啊!张大爷说:“我养个鸡咋啦,还不能活啦!”李大叔气道:“你这味道也太难闻了,还让不让人过日子啦!”这可咋办呢?还好有调解人员来啦!他们耐心地跟张大爷和李大叔沟通,最后想出个办法,给养鸡场加一些除臭设施。
这不,问题解决了,俩老邻居又和好如初啦!这难道不是化干戈为玉帛?
再有一个例子,哇塞,那可真是让人头疼!一个工厂排放污水,把旁边村子的小河都给污染了。
村民们那个气呀,纷纷去找工厂理论。
工厂负责人却还一副不以为然的样子,说:“这有啥大不了的。
”你听听,这像话吗?村民们哪能咽下这口气呀!好在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工厂终于认识到自己的
错误,开始积极治理污水,还承诺以后一定注意环保。
这就像是一场激烈的战斗,最终正义取得了胜利呀!
还有呢,小区里有人把垃圾随意乱扔,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环境,其他居民不乐意了呀,大家找到那个人说:“你怎么能这样呢,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呀!”那个人开始还不以为意,后来看到大家都这么团结和坚决,也不好意思了,开始认真改正。
这不就是大家齐心协力维护美好家园吗?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环境民事纠纷并不可怕,只要大家都能坐下来好好沟通,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爱护我们的环境呀,毕竟这是我们生活的地方,如果环境不好了,那我们的生活能好吗?难道我们不应该为了更好的环境而努力吗?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一起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吧!。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随着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解决环境纠纷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
为了明确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保护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环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当事人可提起诉讼;二是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提起诉讼;三是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提起诉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损害,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污染行为、消除隐患、恢复生态、进行修复等。
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赔偿,包括损失的商业利益、生态功能价值损失等;二是修复费用赔偿,即修复受损环境所需的费用;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的精神伤害进行赔偿。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和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行对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强化了环境法律的执行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其次,它增强了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激发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再次,它提升了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权威,为司法公正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最后,它推动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建设,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生态文明体系。
总结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力度,推动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升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 侵 权 民 事 法律 体 系
环境 侵权 的概念 有广 义和狭 义之 分 。 广义 的环 境 侵权 是指 因人为 的活动 . 使 生态环 境 和 自然 资 致
” 的章 节 . 环境 对
的规 定 . 些法律 这
律 依据 。
源 遭受破 坏或 污染 而侵 害他 人人 身 、财产 权益 、 环 境 权益 . 依法 应 当承 担民 事责 任 的一种 特殊 侵权 行 为 . 义的环境 侵权 概念仅 指 环境污 染侵 权 。[ 狭 1 1 环境 侵权作 为 一种侵 权行 为 . 属于 特殊 的侵 权
专 门处理 群 体诉 讼 的一 种 诉讼 程 序. 解决 群体 性 对 纠纷 有着 重要作 用[ 4 1 。民事 诉讼 法第 5 4条规定 。当 事人 一方人 数众 多的 共 同诉讼 . 以 由当事人 推选 可
代 表人进行 诉讼
理 论 . 会使 受 害 人得 不 到 有效 的救 济 . 使 环境 就 也
境侵 权案 件 中受害 人权益 的保护 。 《 民法 通 则》 14条 规 定 : 违 反 国家保 护环 第 2 “
代 表人诉 讼 的出现 . 补 了传统 的共 同诉 讼制 弥 度 的不足 , 污染 范 围广 、 及 受害 者多 的案件 。 对 涉 代
.
性 ; 环境 损害 的跨 地域性 : 损 害源 头 、 果具 有 ② ③ 结
多元 性 : 环境 污 染所 造 成 的损 害 , 往 同时伤 害 一 往 人 或数人 的生命 、 体 、 身 健康 、 财产及 各 种 生活 上 的 利益 . 因此经 常 是 某一 原 因 导致 多 个 结果 后 。 多个
要 件
权 行 为的构 成要 的存 在 、 害行 为 加 人 主观 上有 过错 原 则上 应 当遵守 也使 得 环境 侵权 亍 人承担 赔 偿 责 为 在过 错 . 害事 实 损 果 关 系。 但是 在环
环境司法救济的方式和类型
环境司法救济的方式和类型环境司法救济是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环境纠纷和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责任的过程。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环境司法救济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环境司法救济的方式和类型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
行政诉讼是环境司法救济的首要方式,通过起诉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不作为来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环境管理不力等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行政诉讼可分为一审行政诉讼和二审行政诉讼,一般由环境保护部门或环保组织提起。
行政诉讼的优势在于能够要求违法行为的撤销或改正,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
刑事诉讼是环境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主要通过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来保护环境。
刑事诉讼的对象包括环境犯罪行为,如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森林等。
刑事诉讼的特点是其追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通过刑罚的形式起到震慑和惩罚的作用,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事诉讼是环境司法救济的另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环境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的对象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的侵权方、环境损害赔偿等。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样性,环境民事诉讼往往需要一定的技术和证据支持。
民事诉讼的优势在于可以追究犯罪行为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修复环境和整治污染。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是指环保组织代表公众的利益,行使公益诉讼权利,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此类诉讼可以追究政府及其官员、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促使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代表公众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解决了环境问题中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除了上述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环境司法救济途径,如仲裁、调解等。
例如,仲裁是一种私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当环境纠纷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和妥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适用于一些争议双方愿意合作解决问题的情况。
总之,环境司法救济的方式和类型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作者:李良识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7期摘要: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环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我国社会当前出台了《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但在制度具体设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现状,本文针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与救济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7.064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考察1.1 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考察第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没有把故意或是过失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阐述,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由上述法律规定可得,我国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具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就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应该依照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到赔礼道歉等十一种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根据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不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有相应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等都规定了一些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措施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措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立法也日趋完善。
然而,环境污染问题难免会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纠纷,采取适当的法律救济措施成为重要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纠纷中常见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民事救济措施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而言,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清理污染等,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事救济中,受害人应当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环境污染有因果关系。
因此,受害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环境监测报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环保组织和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等,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利益和环境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
二、行政救济措施受害人还可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来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阶段,受害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复议。
如果复议结果不满意,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环境污染。
行政救济的优势在于,执行快速高效,可以迅速制止环境污染行为。
但同时,行政救济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执行力度不够、行政机关行为可能存在疏漏等。
三、刑事救济措施在环境污染达到一定程度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救济措施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震慑社会,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刑事救济通常适用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
行为人如果被判刑,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刑事救济的实施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职能部门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其他救济措施除了上述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救济措施。
民事调解在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应用
民事调解在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应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纠纷成为我国社会矛盾中的一大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民事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中。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在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应用,并分析其意义和优势。
一、环境污染纠纷的特点环境污染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纠纷双方的利益主体广泛,包括受害者、污染源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等;二是纠纷难以确定责任,涉及多个层面和多个环节;三是纠纷处理周期长,涉及的社会成本高。
二、民事调解的概念与特点民事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愿性,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要进行调解;二是公正性,调解过程中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得到保障;三是灵活性,调解程序和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1.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高效解决纠纷的渠道,能够有效缩短环境纠纷的处理周期,减少社会成本的支出。
2.民事调解能够提供种类丰富的解决方式,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
比如,可以通过约定赔偿方式,让受害者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通过监督承诺,规范污染源单位的行为,避免再次发生环境污染。
3.民事调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充分的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民事调解在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应用,还能够促进长效治理。
通过调解过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改变对环境的不良行为。
四、民事调解在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意义和优势1.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具有更高的效率,能够更快地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问题。
3.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诉讼程序往往会伴随着高昂的费用支出,而民事调解可以有效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
4.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环境纠纷,可以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推动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行动。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环境纠纷时有发生。
可能是因为工厂的污染排放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也可能是因为建设项目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居民与相关方产生矛盾和争议。
当面对这些环境纠纷时,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环境纠纷。
环境纠纷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导致不同主体之间在环境权益、环境责任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和冲突。
环境纠纷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等。
当发生环境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协商是一种较为便捷和灵活的方式,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居民发现附近的工厂排放的废气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与工厂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工厂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监管和处理环境问题的职责。
当接到投诉后,行政部门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比如,他们会对涉事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有机会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
除了上述途径,我们还可以通过环境民事诉讼来解决环境纠纷。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
即要清楚知道造成环境纠纷的责任主体是谁,是企业、个人还是其他组织。
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比如要求被告停止污染行为、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
三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噪音扰民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各种噪音问题也随之而来。
噪音扰民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噪音扰民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噪音扰民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噪音扰民的定义噪音扰民是指噪音对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音扰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生活噪声:如家庭音响、空调外机、宠物叫声等;2. 工业噪声:如工厂、工地等产生的噪声;3. 交通噪声:如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噪声;4. 公共场所噪声:如商场、影院、酒吧等公共场所产生的噪声。
三、噪音扰民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住宅用地管理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住宅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四、噪音扰民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噪音扰民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噪音扰民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噪音扰民行为,如故意制造噪音、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噪音扰民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噪音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使噪音扰民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 完善噪音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噪音监测网络,对噪音污染进行实时监测,为执法提供依据。
3. 严格执法:加大对噪音扰民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4. 加强社区管理: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及时制止噪音扰民行为。
5. 引导企业自律:督促企业遵守国家噪音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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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一、概念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归责原则特殊●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定义●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排污者无过错说●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不以排污行为XX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2)高风险说●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三)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财产灭失、减少●预期可得利益灭失●间接损失●污染清除费用●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不包括生态损害●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损害结果●人身、财产损害●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 1.概念●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2.适用●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排除危害●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三)恢复原状●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四)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一)复合污染● 1.定义●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 2.法律问题●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 3.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常见情形●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成污染损害;●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X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
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
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
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行为具有XX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砍伐林木(合法、)→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XX性立法缺失《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生态破坏民事纠纷●自然资源确权纠纷●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自力救济●(一)行政调解● 1. 定义●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No.86,《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 2. 性质●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决定”。
● 3. 适用的案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 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产生纠纷行政调解● 5.●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审理:“庭审”、书面审●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