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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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罗马法中的物权
童彬
摘要罗马法影响着当今法律体系的各方面,罗马法中的各种术语仍旧被大陆法系所采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理论就深受罗马法中物的理论的影响。厘清罗马法中的物权,对于理解现行物权法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物物权占有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270-01
罗马法对欧洲的法律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或者说
罗马法系就是继受罗马法的精神而形成的。因此,罗马法比产生它的
社会经济制度多存在了很多世纪,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会继续存在
下去。“恩格斯曾经写道:‘和在西欧所发生的情况一样,可以拿由商
品生产者组成的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法,即罗马法作为基础,因为它最
精细地研究了普通商品生产者的一切重要的关系:买卖、借贷、债务、
契约和其他义务。’”
罗马法上的碑铭、蓬佩伊、达契亚的蜡版、皇帝们的谕旨、诏令和御札都反映了罗马史上的民法制度,尤其是有关物的一些记录。
“罗马法上所称之物,所包括者广,除自由人外,凡存在于自然界者,皆谓之物,法律上之利益,亦谓之物。”
“在古代罗马,人们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至于奴隶,在罗马奴隶社会,它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法律规定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也是一种物。后来罗马法逐渐把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务,在《学说汇编》中,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财物”(bona),这是狭义的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基本具备了现代法中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因此,可以说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然而,对所有权真正的限制是对享用该物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依所有主的意志为转移,并服务于其他公民个人或公众的利益;因而是所有权结构所固有的。”
“他物权与所有权虽然都是物权、绝对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但他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并受设立时规定的特定目的所限制,因而又称为派生物权或限定物权”
保罗的这一定义说明了占有的两个要素,即心素与体素。根据萨维尼的理论,占有取得有两个方面:占有体素的取得和占有心素的取得。占有体素的取得包括先占、让与、强占;占有心素的取得包括明确履行、默示、由控制行为而表现的占有意思,是为取得占有心素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在罗马法上的占有可分为自然占有和法定占有、适法占有与违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代理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真占有与假占有、占有令状保护的占有和依时效取得的占有。在以上七种占有中,占有以占有令状为其保护方法,“令状”即裁判官发布的命令或禁令,占有令状分为确认占有令状与回复占有之令状。前者于占有现存之际适用,后者则于占有丧失之际适用,占有的两项要素丧失其中之一时,占有即视为完全丧失,但占有体素的丧失必须有确定的事实足以证明占有人失去掌握控制占有物的能力。
注释: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法帝国社会经济史.马雍,厉以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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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风.罗马私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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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童彬,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