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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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爱云
一、我县福利企业基本状况
我县现有福利企业16家,市、县民政各管理8家,其中:选矿3家,耐火材料7家,化工1家,包装1家,建材4家。福利企业地域分布不均衡,东部乡镇共2户,白壁1户,崔家桥1户;西部乡镇共14户,马家2户,铜冶2户,许家沟1户,曲沟8户。.福利企业发展也不平衡,存在较大异差。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利企业发展快,规模大,而落后地区福利企业发展较慢。
至2006年底我县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22300名,而全县16家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的残疾人仅249人,集中安置数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近98.9%的残疾人通过政府或社会进行救济,税收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窄。
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2004至2006年福利企业分别享受所得税优惠814、569、838万元,2004至2006年福利企业分别退增值税552、499、431万元,(2007年退2006年10-12月增值税511万元,06年退税中含05年11-12月358万元,06年实际退增值税584万元)。2006年我县16家社会福利企业共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1422万元,其中,残疾人职工工资性收入人均月收入670元,用于残疾人支出数仅占所退税款的14.1%,和企业获得的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县残疾人福利企业获得的利润与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事业极不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针对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一系列减免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职工的就业和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
经济的不断发展,福利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与落实、福利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十分突出,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和滞后,亟需完善和改进。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虽有“四表一册”和残疾人员档案,无残疾人员考勤表或虚假考勤现象较为普遍;另外企业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职工工资表上的签名真伪难辩。“四残人员”或部分“四残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未遵循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在支付残疾人工资时账实不符,列支多,实际支付的少,少数企业未为残疾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
(二)“四独立”不能真独立。有些福利企业未真正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四独立”原则。如征税企业和福利企业法人代表为亲属关系,厂区不独立,职工也很难区分,征税企业的部分正常职工在福利企业中工作。
有些福利企业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与相关联企业开展业务。一是福利企业将产品以高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福利企业税负高,退税多。关联企业进项税额大,缴税少,两家受益。二是关联企业产品销售通过福利企业开具发票,福利企业骗取退税,关联企业未体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三是将福利企业购进生产材料的一些发票转移到关联企业进行抵扣,以减少关联企业应纳税额,增加福利企业应纳税额。四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有的购进的原材料、产品运费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不能抵扣税款,造成税负自然就偏高。五是有的福利企业与其相关联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转移利润、税收。福利企业不列或少列费用,把费用发票拿到关联企业列支,以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可以多实现税收多退税。而关联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关联企业亏损,造成关联企业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
少数福利企业为了多享受减免税,混淆征免税项目核算,将征税项目混入免税项目,如对外购货物和委托加工货物不进行单独核算。税法规定民政福利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销售实现的增值税不予以先征后返,为此有的企业将外购货物在账面上不反映为外购,而是作为自产货物入账,从而骗取国家退税款。
(三)企业性质难以界定。有些福利企业投资主体不明确,“新办福利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限制了福利企业体制改革,使一些集体福利企业虽然在账本上保留了集体资本金,但从企业章程和有关资料中发现已转为个人股份。面对“集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即便是国税、地税、民政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验审,也无法阻止一些假民政福利企业名正言顺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企业性质的难以界定,为税收征管埋下了隐患,残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使国家照顾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四)残疾人比例难以界定。
1、“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不足。目前残疾人比例是决定福利企业税收返还政策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大多数福利企业使用的残疾人员都是个未知数:实行双班或三班制的企业在班次上做文章,每班使用多少残疾人员很难掌握;企业为了达到比例采用变通的方式:一是通过使用临时工和退休人员等降低企业在职职工生产人数,虚增“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二是“四残人员”不符合安置条件,如一些残疾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或根本无劳动能力;三是为达到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一些企业在残疾人一定的前提下,便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安置比例上大做文章,有的虚设管理岗位,增设管理人员,以减少生产人员比例,增大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例,如每个车间安置多名车间主任;有的虚报生产人员数,人为设置“编外生产人
员”;四是企业中的残疾人员在多个福利企业中挂名,有的甚至跨区域,从而人为提高“四残人员”安置比例。
2、“四残人员”上岗率不足。一是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无法上岗,如无劳动能力的和多头挂名的;二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不需上岗,只挂名领酬,只需在有关部门检查时才临时通知上岗;三是有些福利企业的没有或只有少量适合残疾人员的劳动岗位,如有些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在食堂帮工。
(五)税负虚高。由于可以全额享受国家的税收返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不按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或根本无进项税额,造成税负率居高不下。这种税负高的非正常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而且给销售单位偷漏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税负偏高的民政福利企业不予办理退税,这为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增加了难度。
(六)税收优惠政策难于执行到位。一是税务部门未按规定即征即退,视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办理退税,存在不及时,甚至截留的情况。二是减免税额集中提留使用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如部分区、县(市)福利企业按减免税总额的15至25%上交所在政府部门。
(七)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体现多安置多优惠谁安置谁优惠的原则。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生产人员总数的35%和50%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可分别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以安置比例为标准来界定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与否,不尽公平合理,会产生安置“四残”人员多反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矛盾现象。同时,1990年国家民政部等7家部委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暂行办法》只对国有集体福利企业管理提出了规定,到目前,没有出台对民营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致使出现了私营福利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混乱。
(八)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目前对福利企业退税管理工作实质由国税、地税、民政三部门负责,据调查,目前安阳县审计部门对福利企业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