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析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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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析法学派
学校:xxxxxxxxxxx
系别:社会科学系
班级:xxxx
学号: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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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析法学派
[摘要]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的西方法学流派。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西方法理学派的主要流派之一。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说对国家的制定法进行客观分析。
[关键词] 分析法学派分析方法历史地位
一、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分析法学在近2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四种理论形态,即古典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制度法理学。
(一).古典分析法学
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奥斯汀。奥斯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定义分析等方面有着创新性的研究。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奥斯汀在其理论中并没有对法律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理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1] 就奥斯汀的法律思想而言,他注重对现实具体的法律体系加以比较,把法律的各种要素抽出来,从而找出法律共通的一般原则、概念和特征,这种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对法学家们的思维方式有启迪作用,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奥斯汀关于法的概念、本质的学说,实质就是“权力+义务+制裁”的学说。这种分析在刑事法律中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在法律生活的很多方面如民法、婚姻法等领域往往导致曲解。把法律和命令等同起来,把法律与道德完全分开,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它所遭到的责
难与反对也就在所难免。
(二).纯粹法学
在分析法学家奥斯汀的思想基础上,凯尔森继续往前推进,形成了他的纯粹法学。“纯粹法学”是对奥斯汀的命令说的发展和超越,认为价值与主体意志相关联,具有极强的观点主要主观性,因而价值是相对的。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在当代法理学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对巩固加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凯尔森追求法学研究内容和方法的纯粹性。他要求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中排除,使法学免受外来的影响,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理论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他把法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足的体系。在他看来法律秩序是一个由层层法律规范构成的规范等级体系,其中一个规范的效力只能来自另一更高的规范,所有规范的效力最终来自一个基本规范。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凯尔森第一次提出了以联系的方法分析构成法律制度的规范,并将法律制度视为等级森严的规范统一体,这使法律理论具有了现代法律制度理论的色彩。
(三). 新实证分析主义法学
新分析法学产生于二战后,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和拉兹。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上反对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主张以规则模式来认识和解释法律。他认为,“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中心”不是主权者强制性的命令,他将法律规则看成是主要规则(设定义务的规则)与次要规则(授予权利的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的结合,并认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2]他对法律制度的论述倾向于对构成制度的法律规则的探讨。将法律制度同样视为规则的集合体并从整体框架上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是新分析法学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拉兹。拉兹对奥斯汀和凯尔森的法律制度理论进行了批判与借鉴,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特征问题和结构问题的基本观点。在拉兹的法律制度理论中还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他在法律与国家关系方面的看法。
(四). 制度法理学
制度法理学是由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魏因伯格尔在20世纪60-80年代创立的。制度法理学以分析实证主义为基本立场,力图综合各个学派
的理论和方法,以打破西方传统的法理学各派林立、互相敌视的局面。制度法理学在本体论上认为“法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将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的目的论背景、制度化的正义要求、法学家的理论著作等纳入到实在法的范围内,力图通过以实践观念为基础将自然法的内容实在化,将实证法学社会化,从而超越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纵观近代西方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针对自然法学的对立与较量中发展起来的,其较量的结果是推动法学摆脱了古典自然法学革命、理性的思辨的色彩,这个时期法学家已经注意到以经验的、事实的、分析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律,以活生生的现实和客观存在的实在法为研究对象,从方法上讲,这是分析法学产生的前奏,奠定了实证法学的理论基础。
二、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
(一).逻辑分析方法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逻辑原子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它将法律概念在逻辑上分割为不同的信息单元,并赋予每个单元以标签。二是符号学上的本质主义,它着重从词义方面对法学词汇和概念进行分析,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准确地使用它们,并从语言中词语的功能角度来分析法律概念的本质。前者指的是逻辑分析方法,后者则是语义分析方法,它是逻辑分析方法的一种辅助性工具。简而言之,分析法学通过对法律本身的构成要素、结构及逻辑构成进行逻辑、语义等方法的实证分析,从而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体系。
(二). 语义分析方法
哈特在对语言的运用进行了详尽的考察研究后,他发现,语言除了具有“意思中心”外,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开放结构”。他说:“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标准的工具——判例或立法,无论它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将表现出不确定性,它们将具有人们称之为空缺结构的特征”。[3]因此,为了描述的准确性,哈特认为法律分析不能以词语的定义为前提,而应该深入到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去考察词语的意义,联系语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差别进行分析,因为只有弄清这些词语被使用的环境和条件,才能达到对法律词语的意义的准确理解。至此,原来属于实证主义范畴的语义分析逐步向社会学靠拢,走上了一条社会学范畴的语境分析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