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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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尚 未构成犯罪 的&可 以 处 以 ,+++元 以 下 罚 款#没 收 或 者 扣 留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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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 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用 本 条 例 +但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管 理,分 工 负 责的原则*
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 &严 格 实 行 有 关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的 措 施 ’ %三&定期进行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训 练"及 时 消 除 危 及 民
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通 航 的 外 国 民 用 航 空 企 业"应 当 向 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 公 民 有 权 向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举 报 预 谋 劫 持!破 坏
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奖 励#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 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 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七条 承 运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出 售 客 票%必 须 符 合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得 售 予 客票&
第十八条 承 运 人 办 理 承 运 手 续 时%必 须 核 对 乘 机 人 和 行李&
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 登 机 手 续 而 未 登 机 的 旅 客 的 行 李%不 得 装 入 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 客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中 途 中 止 旅 行 时 %必 须 将 其 行 李 卸 下 & 第二十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 输 期 间 %必 须 有 专 人 监 管 & 第二十一条 配 制#装 载 供 应 品 的 单 位 对 装 入 航 空 器 的 供 应 品 %必 须 保 证 其 安 全 性 & 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 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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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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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空 安 全 员 在 机 长 领 导 下 !承 担 安 全 保 卫 的 具 体 工 作 " 机长#航 空 安 全 员 和 机 组 其 他 成 员!应 当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 飞 前!发 现 有 关 方 面 对 航 空 器 未 采 取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拒 绝 起 飞 ’ %二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中 !对 扰 乱 航 空 器 内 秩 序 !干 扰 机 组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而 不 听 劝 阻 的 人 !采 取 必 要 的 管 束 措 施 ’ %三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中 !对 劫 持 #破 坏 航 空 器 或 者 其 他 危 及 安 全 的 行 为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四&在航空器飞 行 中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时!对 航 空 器 的 处 置 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 件#客 票 和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的 有 效 订 座 凭 证’ %二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证 件 购 票 #登 机 ’ %三 &利 用 客 票 交 运 或 者 捎 带 非 旅 客 本 人 的 行 李 物 品 ’ %四 &将 未 经 安 全 检 查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的 物 品 装 入 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 禁 烟 区 吸 烟 ’ %二 &抢 占 座 位 #行 李 舱 %架 &’ %三 &打 架 #酗 酒 #寻 衅 滋 事 ’ %四 &盗 窃 #故 意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救 生 物 品 和 设 备 ’ %五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和 扰 乱 航 空 器 内 秩 序 的 其 他 行 为 "
第三十五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由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 二 十 四 条 第 四 项 所 列 行 为 的&可 以 处 以 警告或者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三 项 所 列 行 为 的&可 以 处 以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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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 带的行李物品!必须 接 受 安 全 检 查"但 是!国 务 院 规 定 免 检 的 除外#
拒 绝 接 受 安 全 检 查 的 !不 准 登 机 !损 失 自 行 承 担 # 第二十七条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查 验 旅 客 客 票$身 份 证 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 手 工 对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必 要 时 可 以 从 严 检 查 # 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 二十八条 进入 候 机 隔 离 区 的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机 组 人 员 &及 其 携 带 的 物 品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检 查 #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 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 身 携 带 的 其 他 物 品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检 查 "但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 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 品#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 件 时 !安 全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邮 政 部 门 开 包 查 验 处 理 # 第三十二条 除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外!乘 坐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禁 止 随 身 携 带 或 者 交 运 下 列 物 品 ’
度$ 第十六条 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攀 !钻 "越 &损 毁 机 场 防 护 围 栏 及 其 他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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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机 场 控 制 区 内 狩 猎#放 牧#晾 晒 谷 物#教 练 驾 驶 车 辆$
民 用 航 空 公 安 机 关 !以 下 简 称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对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检 查 和 监 督 *
第四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 合 )共 同 维 护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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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旅 客!货 物 托 运 人 和 收 货 人 以 及 其 他 进 入 机 场 的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方 案"并 报 国 务 院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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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国务院令第 &’"号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防 止 对 民 用 航 空 活 动 的 非 法 干 扰)维 护 民 用 航 空 秩 序 )保 障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制 定 本 条 例 *
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
物 品 及 其 数 量 &由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二 项 #第 二 十 五 条 所 列 行 为 的&由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第十条 民 用 机 场 开 放 使 用"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安 全 保 卫 条 件$
%一 &设 有 机 场 控 制 区 并 配 备 专 职 警 卫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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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 有 符 合 标 准 的 防 护 围 栏 和 巡 逻 通 道 # !三 "设 有 安 全 保 卫 机 构 并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员 和 装 备 # !四 "设 有 安 全 检 查 机 构 并 配 备 与 机 场 运 输 量 相 适 应 的 人 员和检查设备# !五 "设 有 专 职 消 防 组 织 并 按 照 机 场 消 防 等 级 配 备 人 员 和 设备# !六 "订 有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援 救 设 备 $ 第十一条 机 场 控 制 区 应 当 根 据 安 全 保 卫 的 需 要%划 定 为候机隔离区&行李 分 检 装 卸 区&航 空 器 活 动 区 和 维 修 区&货 物 存 放 区 等 %并 分 别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和 明 显 标 志 $ 第十二条 机 场 控 制 区 应 当 有 严 密 的 安 全 保 卫 措 施%实 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制定$ 第十三条 人 员 与 车 辆 进 入 机 场 控 制 区%必 须 佩 带 机 场 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 通 行 证%由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和 维 修 区 内 的 人 员&车 辆 必 须按照规定路线行 进%车 辆&设 备 必 须 在 指 定 位 置 停 放%一 切 人 员 &车 辆 必 须 避 让 航 空 器 $ 第十五条 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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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枪 支 #弹 药 #军 械 #警 械 $ !二 "管 制 刀 具 $ !三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腐 蚀 性 #放 射 性 物 品 $ !四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禁 运 物 品 % 第三十三条 除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物 品 外&其 他 可 以 用 于 危 害 航 空 安 全 的 物 品 &旅 客 不 得 随 身 携 带 &但 是 可 以 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无 机 场 控 制 区 通 行 证 进 入 机 场 控 制 区 $ !四 "随 意 穿 越 航 空 器 跑 道 #滑 行 道 $ !五 "强 行 登 #占 航 空 器 $ !六 "谎 报 险 情 %制 造 混 乱 $ !七 "扰 乱 机 场 秩 序 的 其 他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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