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测技术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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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火力发电企业
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16年8月发布 2016年8月实施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
目次
0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3)
4 监督对象 (3)
5 监督内容 (4)
6 监督管理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测监督季度报表 (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测监督统计指标 (14)
前言
本细则是依据DL/T 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编制。
本细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提出。
本细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归口并解释。
本细则编制单位: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细则审核人:吴立增王兴合韩国强卜繁薇王诗中田春乐
本细则编写人:邢瑞江孙鑫贺军
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电测技术监督的对象、内容和管理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细则的应用引用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GB/T 1207 电压互感器
GB/T 1208 电流互感器
GB/T 2900 电工术语电工电子测量和仪器仪表第2部分:电测量的通用术语
GB/T 13850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GB/T 17215.701 标准电能表
GB/T 50063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 13729 远动终端设备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60 交流电能表检验装置检定规程
DL/T 614 多功能电能表
DL/T 630 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DL/T 645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 668 测量用互感器检验装置
DL/T 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DL/T 743 电能量远方终端
DL/T 973 数字高压表检定规程
DL/T 980 数字多用表检定规程
DL/T 1112 交、直流仪表检验装置检定规程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范
DL/T 5202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JJG 124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
JJG 307 机电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JJG 596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JJG 597 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
JJG 982 直流电阻箱检定规程
JJG 1005 电子式绝缘电阻表检定规程
JJG 1021 电力互感器检定规程
JJF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3总则
3.1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的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保证量值传递体系的完整准确、依照法律、标准和规程开展电测技术监督,特制定本细则。
3.2电测技术监督包括设计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周期检验、检修技改等全过程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3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成熟的电测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测技术监督的现代化水平。
3.4 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电测监督工作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本细则要求开展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健全监督体系,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4监督对象
电测技术监督对象为各种携带型仪器仪表、电测量指示(或数字)、记录仪表、电能表、互感器、电测量变送器、交流采样装置(含RTU和PMU等)、电测计量标准(检定)装置、电能计量采集装置、电试类测量仪器等电力设备的电测及电测量系统所属二次回路。
5监督内容
5.1设计选型阶段的监督
5.1.1 电测装置的设计,必须要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商业化运营的需要。
电测量装置的设计应执行GB/T 50063、DL/T 5137、DL/T 5202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5.1.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电测设备,设计阶段的技术监控管理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准确可靠、监视方便。
5.1.3 常用测量仪表的配置应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电气运行参数和绝缘状况,其准确度应满足相应要求。
其中数字式仪表应达到0.5级要求,数字式仪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及仪表的附件、配件的准确度要求应提高一级。
5.1.4 指针式测量仪表的测量范围,宜使电力设备额定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左右。
对于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例如重载起动的电动机,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5.1.5 电能计量、计算机、远动遥测应共用一套电能表,以充分利用设备的功能,防止互感器二次过负荷,降低计量综合误差。
5.1.6 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火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设施产权分界处,Ⅰ、Ⅱ、Ⅲ类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
5.1.7 关口计量点不同于一般的电能计量,要求准确与可靠,应装设两套主、副电能表(或称计费表和校表)有条件的加装电压失压计时器监视电压。
结算用电能计量不使用电能变送器。
5.1.8 变送器是电气测量的一个中间环节,其辅助交流电源必须可靠,重要变送器应采用交流不停电电源。
选用变送器时应注意变送器的校准值与测量参数(包括测量仪表和计算机)的配合,防止造成测量的不必要误差。
当变送器电流输出串联多个负载时,其接线顺序宜先接二次测量仪表,再接计算机和远动遥测装置。
5.1.9 重要的电能计量装置,应设置专用的电流和电压互感器或二次绕组。
5.1.10 当几种仪表接在电流互感器的一个二次绕组时,其接线顺序宜先接指示和积算仪表,再接记录仪表,最后接发送仪表。
为了降低电压回路压降,应尽量减少电能表数量和负载,并采用电子式电能表。
5.1.11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屏、台、柜上的电气仪表装置的安装设计,应满足仪表正常工作、运行监视、抄表和现场调试的要求。
所有屏、台、柜内的电流回路端子排应采用电流试验端子,连接导线宜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电流回路导线截面不小于 2.5mm2,电压回路不小于
1.5mm2。
5.2安装调试阶段的监督
5.2.1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各项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DL/T 630、DL/T 460、DL/T 1112、JJG 596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检定合格书、安装使用说明手册、试验测试说明报告等相关文档齐全,外观结构完整、铭牌清晰,到货验收工作符合订货合同要求。
5.2.2 电测量仪表及电能计量装置到货后,应先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其明显位置粘贴检验合格证,说明检验日期及装置检定有效期等信息。
5.2.3 基建期间调试单位须按时向建设单位移交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说明书、备品备件、专用试验设备及工具,正式试验报告在投运后一个月内移交。
各火电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
在电力建设、生产、验收各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计量设备、仪器仪表等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监督部门和验收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2.4 结算用关口电能表,计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在投运前必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合格。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在完成现场安装调试投入运行前,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2.5 保护和计量用互感器二次负荷均应进行首次检测或改造后检测。
电压监测仪应按厂方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安装前必须检测。
5.3运行维护阶段的监督
5.3.1 电测标准计量器具、计量仪表应保持清洁、完好、铅封完整、标志正确、清晰、齐全、接线无误、并有使用有效日期的检定合格证书。
5.3.2 运行中的电测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如怀疑存在超差或异常时,可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在实际工作状态下检验其误差。
如确认超差或故障,应及时处理。
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尚未检定的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停用。
5.3.3 运行中的电流互感器宜在电能表轮换时进行变比、二次回路及其负载检查。
5.3.4 建立电测台帐,每月收集或巡视电测设备的数据资料。
准确把握各电测仪表的运行状况,发现缺陷或异常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呈报事件报告和分析报告。
5.3.5 电测仪表应建立运行档案,并有可靠的备份和用于长期保存的措施。
应对其进行分用户类别、分计量方式和按计量器具分类的查询统计和归档。
5.3.6 实行电能计量装置动态维护机制,每月汇总关口电能表的运行记录情况。
电能计量装置发生的计量故障应及时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对造成电能计量差错超过10万kWh及以上者,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3.7 集团各火电企业应开展本企业除结算以外的其他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修理、安装和维护等工作。
对电测计量器具(计量标准装置)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详见表1)进行检定。
同时结合一次设备检修计划和电网调度计划,合理安排本单位电测检验工作。
5.3.8 电测装置的检验工作应制定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及实施方案。
检验用仪器仪表的准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GB/T 50063、DL/T 448、DL/T 668、DL/T 1112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作为传递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要固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5.3.9 电测装置检定的原始记录应保存两个检定周期。
电测装置周期检验合格后应粘贴检验合格证。
经检定合格的仪表应有检定封印,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封。
5.3.10 现场检验用标准器准确度等级至少应比被检仪器仪表高两个准确度等级,其他指示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量限应配置合理。
电能表现场检验标准应至少每三个月在实验室比对一次;现场检验数据应及时存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对电能表历次现场检验数据进行分析,以考核其变化趋势。
5.3.11 计量标准器具的降级、限用或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电测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备案。
长期不用的仪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予以封存管理,不再列入检定周期计划。
5.3.12 现场安装的电测仪表不能满足实际的技术经济指标核算和电量平衡计算要求时,应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5.3.13 新投运或改造后的Ⅰ、Ⅱ、Ⅲ、Ⅳ类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
Ⅰ类电能表每季度现场校验一次,Ⅱ类电能表每半年现场校验一次,Ⅲ类电能表每年现场校验一次。
关口及重要电能计量装置应每季度现场实负荷检验一次,其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和互感器二次回路负荷至少每二年测试一次,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
5.3.14 电测监督所列对象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台帐并且进行周期检定,各设备的检定周期参照DL/T 460、DL/T 973、DL/T 980、JJG 124、JJG 596、JJG982、JJG1005等行业规程的要求及ABC分类管理办法(表1)。
所有按周期检定的设备每年必须制定检定计划,同时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
表1 电测仪表周期检定要求
5.4 周期检验监督
5.4.1 电厂的电测计量标准装置以及用于贸易结算的关口电能表、关口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等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由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检定周
期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5.4.2 凡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尚未检定的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停用。
5.4.3 电力互感器的周期检验
安装在6kV 及以上电力系统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应依据JJG 1021 进行周期(首次)检定。
电磁式电压、电流互感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10 年,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4年。
5.4.4 电能表的周期检定
电子式电能表应依据JJG 596 进行周期(首次)检定,使用中的安装式电能表检定周期为5年。
感应式电能表的轮换周期按JJG 307 的规定执行。
5.4.5 电测量变送器的周期检定
电测量变送器应依据JJG(电力)01 进行周期(首次)检定,主要测点使用的变送器(6kV 以上系统)应每年检定一次;非主要测点使用的变送器的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
5.4.6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周期检验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周期检验按照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3 年。
5.4.7 交、直流指示或数字式仪表的周期检定
a)模拟指示或数字式交、直流电压表、电流表的周期检定应依据JJG 315、JJG 598、JJG 124等规程进行。
模拟指示、数字式有功功率表、无功功率表的周期检定应依据JJG 780、JJG 124 等规程进行。
准确度等级等于或小于0.5 及6kV 以上系统的模拟指示仪表检定周期为1年,其余每4年至少检验一次。
数字式仪表的检定周期为1 年;
b)指针式频率表、数字式频率表的周期检定应依据JJG 630 等规程进行。
检定周期为1年;
c)指针式单相功率因数表和单相相位表应依据JJG 440 等规程进行。
检定周期为1 年。
5.4.8 其它如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万用表、钳形表等应依据相应的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
5.4.9 检定结果应依据相应规程进行修约处理,判定基本误差是否合格,应以修约后的结果为准。
原始记录应保存两个检定周期。
5.4.10 电测仪表周期检验合格后应粘贴检验合格证。
5.5 技术改造
5.5.1 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应遵照本细则要求。
5.5.2 下列情况应列入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a)贸易结算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不符合设计规程的技术要求或现场检验结果不满足规程要求;
b)现场安装的电能表不能满足厂内技术经济指标核算和电量平衡计算要求。
5.6 标准实验室
5.6.1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应有足够面积的检定电测量仪器仪表及检修实验室,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电测计量标准维护管理制度,建立计量标准装置履历书。
标准计量装置应专人负责管理。
5.6.2电测计量标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各计量装置检定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恒温性能,温度场应均匀,墙壁应装有防潮层,并应设立与外界隔离的保温防尘缓冲间。
应远离震动大、灰尘多、噪声大、潮湿或有强磁场干扰的场所。
5.6.3计量标准实验室应由专人管理。
对实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进入恒温实验室的人员,应穿戴防止带入灰尘的衣帽和鞋子。
5.6.4计量标准器应配备齐全。
工作标准的配置,应根据被检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规格、工作量大小确定。
应选用检定工作效率高且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产品。
如:全自动、多表位且能和管理计算机联网等功能的装置。
5.6.5各火电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等级应根据被检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数量、测量量程和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配置,并向集团公司或分公司等申报计划,标准器需经检定合格并建标后方可使用。
5.7 量值传递
5.7.1量值传递是电测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做好量值传递工作的关键就是必须严格执行电测仪表及装置的周期检定制度和对应规程规定,并按量值溯源图执行。
5.7.2计量器具实行三级传递,从国家计量基准器具传递到计量标准器具再传递给工作计量器具,从而保证被测对象所测得量值的准确统一和一致。
5.7.3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对各基层发电公司量值传递进行监督,并对各火电企业电测计量标准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
5.7.4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必须经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量值传递。
5.7.5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公司从事电测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本单位电测仪表的检定。
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计量检定工作接受上级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7.6用于量值传递的电测计量标准器和工作中的电测计量器具均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含现场校验)。
凡检定校准后无证书或超过检定周期而尚未检定校准的电测计量标准器和电测计量器具必须停用。
5.7.7电测计量标准器周检计划由上一级量值传递机构按年度制定。
各火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测计量标准器周检计划,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应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个月内送检,不得拖延。
为传递用的标准计量器具须固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5.7.8电测计量标准器和电测计量器具在送检或运输途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
经过剧烈震动或撞击后,应重新对其进行检定。
5.7.9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公司检定机构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以确保实验室的量值传递准确一致。
6监督管理
6.1一般要求
应建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生产副总经理)为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电测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运行、检修维护(包括点检)等人员组成的监督网络。
应按本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本单位电测技术监督例会,并作记录。
6.2电测在设计选型、安装调试、运行检验、技术改造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中资料应完整、连
续,并与现场相符。
建立、健全电测监督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图纸、资料、调试、检验、维护、故障、动作统计、设备缺陷及消除情况等)。
6.3结合设备改造及时补充和修订电测运行及检验规程,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6.4火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测监测设备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设备台帐、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书、标准仪器仪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2)检修规程、运行规程、操作规程;
3)各类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统计报表;
4)电测设备异常的调整措施、调整效果分析报告;
5)电测设备历史数据。
6.5电测监督工作实行运行评价、监督报告、签字验收、责任处理和异常告警制度。
重大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6.6电测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和备件的配置与管理应按照实际需要配备合格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和备品备件,登记存档并定期送检,以保证其准确度。
6.7根据电测监督工作需要,组织举办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测监督季度报表
A.1 电测仪表监督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填表:审核:批准:
表A.2 电测技术监督季度报表
报表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审核:批准: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电测监督统计指标
1. 仪表校前合格率
%
100%⨯=
数
检定周期内已检仪表总数
已检仪表中合格仪表总)校前合格率(
2. 校验率
%=
100%
⨯检验周期内实际校验的仪器仪表总数
校验率()按规定周期实际应校验的仪器仪表总数
3. 校验合格率
%=
100%⨯已检仪器(仪表)合格总数已检仪器(仪表)总数
校验合格率()
4. 仪器(仪表)抽检合格率
%=
100%⨯运行仪器(仪表)抽检合格总数
抽检合格率()实际计划应抽检仪器(仪表)总数
5. 年度仪器(仪表)维护完好率
%=
100%-⨯在线运行仪器(仪表)总数运行仪器(仪表)缺陷总数
在线运行仪器(仪表)总数
维护完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