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学学习后的感想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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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学学习后的感想及认识
近期不管是在与老师的闲聊,还是在课堂上,都会听到老师提及,经济法被踢出了我国法学核心课程。虽然这最后被证实只是一个笔误,但是其仍是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有的老师说,民商法学历来就排挤经济法学,一直打压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研究生,我更赞同这样一段话:无论经济法是不是法学的核心课程,它就存在在那里,它对国家社会社会生活的调整和作用有目共睹,不要为部门之争利益之争而蒙蔽自己对所学专业的研究。的确是这样,经济法有它的存在理由,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离不开经济法,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经济法的规制,国家宏观调控更是需要经济法。在这基础上,经济法学也就同样有了它必然存在的理由。
同时我们要看到的是,现在的我们是站在一个经济与社会都面临转型的特殊时代,一个迫切需要理论对现实加以回应、解释乃至引导的时代。经济法学作为对经济法这一特殊法律现象作出解释的学科,同样也无法回避这个时代。其间一闪而过或者驻留下来的各种理论,无论是以“中国问题”、“他者问题”,抑或没有任何“问题意识”的面目出现,当我们阅读它们时,有的我们为之动容、激动和赞叹,有些我们却并不欣赏。不过,无论做何种评价,可以肯定的是,在学界迄今为止仍以学科划分为导向并据此圈定研究范围的情形下,经济法学者30多年来所作的努力,其实都肩负着两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即如何确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部门以及经济法学是一门自主的法学科。如果还要加上一个更深层次的使命,那就是要合理解释,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需要怎样的中国经济法学。
作为一个法部门,经济法因官方“盖棺定论”已成既定事实,争议不大。但是,对于中国经济法学是否为一门自主的法学科,在学科内外还存在不少挑战:一是学科之外的部分学者,基于传统法学的知识资源和理论进路,不断“质疑”经济法学,提出异议和发出不同之声;二是学科内部,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不仅存在多种经济法学理论,而且彼此之间还有竞争,出现了一定的分歧。因此,与传统部门法学相比,经济法学的学科共识还有发展空间。为摆脱这些困境,长期以来,经济法学者已从多角度、多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尤其是有关“问题与主义”的讨论,将此推到一个新的解释高度。
在本科时期,我们被这样教育的: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运用组织的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对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规制是民法和行政法所不能企及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强调国家的经济
意志性,强调经济的融合性,强调经济法的计划性。经济法是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逻辑起点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
在这学期听了王老师的经济法原理的课程后,我对这些本科里的“权威答案”有了更多样化的认识。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前苏联法学家提出了调整对象的概念,认为法律不应该是整体一块,应当进行拆分,从而可以使得法律部门之间得以相区分。但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学者总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从而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而马克思主义中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原理,致使调整对象不单单是社会关系的简单划分,而是在其中融入了主观因素,反映了国家意志。这样的影响使得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产生了有重大影响力并对后世产生深远意义的学说——“纵横统一说”。“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又称为“大经济法”观点。概括归纳起来,该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经济关系:第一类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类是横向经济关系,即社会组织之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三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内部经济关系。该学说产生于经济法诞生之初,盛行于《民法通则》颁布前,而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则受到多数学者的猛烈批评。然后经过社会大背景的巨大变迁,目前我国虽然仍然没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大家一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低程度上应当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只是在用词上略有不同。
关于经济法的主体。学界通说认为,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当有自己的主体。然而,自然主体是有限的,但法律部门却是无限可分的。原有的法律主体设计思路是所有模式或独有模式,将有限的主体划分在了现有的法律部门之内,这就使得作为新生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特的主体。没有自己的法律关系主体,其独立性问题也就无从谈起。这一点,王老师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即是对原有模式的修正:用公用模式代替独有模式或者所有模式。基于主体的有限性,法律主体资源是可以共用的而不是独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对主体研究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总之,笔者认为加深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对于经济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可以推动整个经济法学科的发展,有助于经济法的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目前,在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经济法律的部门法属性以及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认真研究并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