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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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08年/3月/13日/第003版
观点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对象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福涛 关振海
关于抢劫的对象,多数国家认为只能是财物,少数国家额外规定对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成立抢劫罪。后者以是否独立设立罪名,又分为两种模式:其一,韩国刑法典第333条规定:“以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或者取得其他财产上之利益,或者使第三人取得的”,均构成普通抢劫罪;其二,日本刑法典在第236条第2项单独规定了强取财产上利益的抢劫利益罪,“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以前项方法,获取财产性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获取的,与前项同”。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刑法上没有规定财产性利益,只规定公私财物,因此,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也就成为解释论所要解决的问题。
■财产性利益应成为抢劫罪对象
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应当成为抢劫罪对象,财产性利益所体现和反映的债权应当成为抢劫罪的客体。理由如下:
(1)自然犯应国际化。抢劫罪对象范围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立法成果,以解决人类面对的这一共同犯罪问题。日本、韩国将财产性利益规定为抢劫罪对象,对保护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也是扩大抢劫罪适用以应对严重侵犯财产犯罪现象的必然要求。
(2)在解释论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反对者反对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对象化的理论基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我们也不赞同财产性利益为公私财物所涵盖,它应当是财产的下位概念。因此,笔者建议在合适情况下,由立法者对财产型犯罪予以修正,包括抢劫罪的对象修正为公私财产,以匹配刑法第五章的类罪名“侵犯财产罪”。但在目前情况下,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从广义上理解公私财物,将财产性利益涵盖其中,显然是必要的。但此做法乃权宜之计,需要立法上最终修正。
(3)财产性利益虽然是无形的、期待的财产,但电力、燃气等无形物由司法解释确认为盗窃罪的财物,而虽然没有规定抢劫电力、燃气等无形物构成抢劫罪,但根据法律逻辑,理论上和司法实践对此并无争议,譬如网络虚拟财产。另外,对于期待的财产,虽然须经第三人配合才能完成所有,但是期待的财产也是财产,且经合法程序绝大多数都能实现,而不能实现的情况显然不能归咎于其本身是期待的财产,也不能成为期待性财产不能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障碍。
(4)财产性利益也可以移转。财产性利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能够直接实现无需密码等条件的财产性利益。譬如无记名股票或者支票,行为人劫取后直接获得这些票证后所代表的财产价值,而实现财产从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手中。其二,对于需要密码等条件配合才能完成移转的财产性利益而言,同样需要刑法保护,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情节。对于比较严重的行为情节,抢劫此种财产性利益的构成抢劫罪,譬如暴力致人轻伤以上或者采用麻醉方式劫取多人信用卡、有价证券等;对于暴力程度低等其他情节轻微的,一般就不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譬如打一个耳光劫取信用卡、记名股票等。
(5)现有司法解释早已突破这一束缚。譬如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
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其中有价证券、信用卡即是反映债权的一种介质,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刑法所保护的不是纸面本身所体现的所有权。
■财产性利益内涵的界定
至于财产性利益内涵的界定,我国学者基本上是这样表述的: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
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应当是能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货币衡量的、能够移转的、可以管理的、通过某种介质表现出来的价值存在。首先,这种价值存在必须是能够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为人所可以拥有的。其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货币衡量,这是财产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点,也是财产之所以为财产的基石。第三,必须是可以管理的,譬如风力、太阳能等不能为人管理,虽然能满足人的需要,可以货币衡量,但却因无法管理而失去其被盗窃或者劫取的可能。第四,这种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可以转移的,无法移转,非法占有目的就无法实现。最后,这种财产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比如欠条,才能有劫取的可能或者现实性。
关于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我国台湾学者褚剑鸿指出:“关于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之形态 可分为五种:(一)对被害人设定权利,如使被害人房屋出租交与使用。(二)使被害人免除加害人或第三人债务,如使书立免除债务字据或退还借据。(三)使被害人提供劳务,如使演员演出。(四)使被害人满足加害人或第三人之欲望 如给付白饮白食 免费观剧、乘车等。(五)其他获得财产上之受益 如窃占他人之土地耕种之收益 占据人房屋居住等,均属财产罪之不法利益范围。”对此,笔者认为,只要属于财产范畴,体现社会主义财产社会关系,符合上述财产性利益内涵和外延要求的,都可能成为抢劫行为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