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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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 court System 州法院体系
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诉讼案通常都采用的是非正式审理,并且在许多事项上,甚至不允许律师代表出庭。低级初审法院的另一种形式是主要负责处理交通案件的地方市镇法庭。小额索赔法院和市镇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
另外,有限管辖权法院还包括根据受理的诉讼标的不同包括只处理离婚的诉讼,子女监护权案件的家庭关系法院和遗产检验法庭。
b. Courts of Appeals 上诉法院
每一个州都至少有一个上诉的法院(上诉法院或者是重审法院),它可能是居中仲裁的上诉法院或者是州的最高法院。大概有3/4的州都有仲裁法院。通常来说,上诉法院不受理新的案件,因为新的案件需要收集证据和询问证人。相反,上诉法庭将有三名或更多的法官重审案件在上诉阶段的纪录,包括检查初审诉讼程序中的副本,并对初审是否有误做出裁决。
通常,上诉法院不审查事实问题,(例如事实上,一方当事人是否做了某种行为,如烧国旗),但是可以审查法律问题(例如烧国旗这种行为是否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法官,而非陪审团成员,才可以对法律问题做出裁决。正常情况下,在事实问题的查明上,上诉法院要尊重初审法院的意见,因为初审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在调查证据的时候处在一个更有力的位置上——他们可以在审理中直接观察证人的姿势,行为举止,还有非语言的动作。在上诉阶段,法官重审的是初审法院提供的书面纪录,这当中当然不包括那些非语言的要素。
上诉法院只有当发现初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明显错误(也就是,审判中发现查出的“事实”与证据所证明的相反)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支持这些“事实”时,才能对其事实问题提出质疑。如果陪审团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商家的产品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是法庭却不能提供相应的支持这个结论的证据,上诉法院就将裁定初审法院的这个判决错误。
c. State Supreme (Highest) Courts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上诉的法院被叫做最高法院,但其实也有其他的名字。比如,在纽约州和马里兰州,州最高法院叫做上诉法院。各州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所有问题的审理都是终局的。只有当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了联邦法律问题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才能够将其推翻。
2.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在联邦法院的体系中,与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相当的是地区法院。每个州至少有一个联邦的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数目在不同的时期不尽相同,首要因素是人口数量的变化,还有待处理案件的数量。迄今为止和,联邦地区法院共有94个。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例如联邦刑事犯罪和执行联邦法律的事项。大部分的联邦刑事犯罪是反政府刑事犯罪和侵犯联邦财产的刑事犯罪。例如,绑架儿童的刑事犯罪,就是联邦刑事犯罪,即便这宗犯罪不一定是涉及若干个州的。联邦对于绑架罪的管辖是根据受害者跨州或跨国界以及制定法规定的在受害人成为人质24小时之后仍没有被释放的这个反驳性假设来推定的,这个人已经被转运到他州或者外国领地。
另外,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来自于不同的州或国家,那么即使这个案件可以根据州的法律来主张权利,它仍有可以诉诸联邦法院来予以解决。当原告来自于一个州,而被告是另一州的公民;或者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国家;再或者一方是外国公民而另一方是美国公民,就存在多元管辖的问题。多元管辖的案件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得低于75000美元。
另外,还有一些法院拥有特别或有限的司法管辖权,例如破产法院和图表3-1种所列的其他法院。
b. U.S. Courts of Appeals 联邦上诉法院
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一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也叫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它包括12个巡回去和1个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其所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