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实施本科生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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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专业实习 10学分
C.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4学分
三、选课要求
1、第一、二学年为公共基础教育和专业基础教育阶段,所开课程均为必选课程,学生应先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前选修专业课程或非专业任选课程。
2、学生选修课程,应由导师指导选课和学习,导师的职责和有关规定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3、为增大学生的选课自由度,同时也为了选课的相对稳定性,学生依据《安徽大学学生选课手册》和选课规则,通过计算机选课统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拟选下学期所学课程。允许学生在开学试听的两周内调整本人所选课程。两周后,学生对已经选定的课程不得再中途退选。
4、学生每学期选课不低于15学分、不超过30学分。对未选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四、教学实施
1、各院系按照上述专业教育与学分分配规定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确定每门课程的性质、类别(课程体系可按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相关专业课、文理互选课及文化素质教育、实践环节考核设计,并注明必选、限选、任选)与学分。实践环节考核(不包括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应注明项目与内容及考核办法。教务处届时负责提出并印发制订学分制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
2、各院系可按照专业方向研究、设计若干组可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同时要求设计若干可供其他专业学生辅修的课程,并确定学分。
3、各院系应于每学期选课前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开课计划。教务处负责汇编选课一览并通过院系组织学生选课。全校人文与科技公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设计与实施,文化素质考核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
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例:某学生一学期选修课程五门,学分均为4。
其成绩分别为:A、B、C、D、F
其绩点分别为:4、3、2、1、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16、12、8、4、0
2、重修与重考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即未获得学分,除公共英语外不予补考,其他课程均要重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不能安排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允许重考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及格的,除必选课程外,可另选其他课程或经申请批准再次重修、重考。
3、免修
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并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应提交足以证明水平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可免修课程,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的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未获得学分的,取消免修,按重修处理。
4、辅修
学生修满8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修满25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证书;修满本专业学分且另辅修第二专业的专业课程满50学分(含毕业论文学分)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5、试读与退学
学生一学期所选课程学分不满10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0的,按退学试读处理。试读期限为一学期。试读期间所修课程(含重修课程)有二分之一未获取学分的,可申请延长一个学期的试读期,试读延长期仍有三分之二课程未获取学分的按退学处理。
6、休学、停学和延长学习期限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或停学,休学、停学不记入学习期限,休学、停学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因勤工俭学或重修试读,四年届满未修学分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也可申请肄业或按结业处理,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按规定交纳学年培养费。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两年。
7、毕业与结业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取学分的,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的可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处理。
六、附则
1、实行学分制后,有关培养费用(包括培养费、注册费、重修、重考、辅修、试读等费用)的收取标准与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会商研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2、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