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_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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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

———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张 力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理论中充满争议的领域之一。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新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

坚决反对“人权高于主权”以及“主权消失论”,同时也要警惕“绝对主权论”以及否认人权的国际法属性的倾向。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应定位于二者是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内在统一。

【关键词】主权;人权;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01(2006)01-0058-04 近现代以来,无论在国际关系还是国际法领域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西方某些国家在“人权高于主权”等理论的旗号下,插手他国事务,引起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反对。与此同时,随着人类彼此联系的日趋紧密,诸如国际恐怖活动、入侵、专制种族歧视等无视人权的行为已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切实实现国际人权保护,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正是当前人类的共同任务。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便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划清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界限?怎样评价主权与人权的斗争?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往往局限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及理论本身,而忽视了一个重要范畴:公民权利。笔者以为,立足于公民权利这一范畴,有助于我们解决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对主权与人权的斗争作出正确评价。

1 主权与公民权利

1.1 主权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

主权(sovereignty ),又称国家的主权。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学者博

丹,他于1577年出版了名著《国家论六卷集》(又译作《论共和国》),将主权界说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

的权力”,除了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博丹认为是主权者是君主,他的主权学说属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17世纪荷立法学家格劳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后来一批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如霍布斯、卢梭等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权概念有:(1)《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概念”,“国际法中的主权:在国际法上,法律上的人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国家,而一个没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为了成为国际法上的主权国,一个国家必须能够对特定领土之上的居民行使管辖权,并且对领土有法律上独立的统治权、行政管

理权和控制权。”(2)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1858-1919)在其生前所著《国际法》一书中给主权

下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的权威,是一个对人世上任何其他权威独立的权威”。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接着写道:“因此,依照最严格的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

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3)前苏联童金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家主权意味着在本国领土上的无限权利和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性”。

(4)中国当代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1887-1971)

为主权下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1.2 主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公民权利本来分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不同的领域,然而随着时代的前进以及国际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许多领域的界限已不再清晰,许多问题既有国际法属性,又有国

收稿日期:2005.12.20

作者简介:张力(1971-),男,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Mar.,2006Vol.14 No.1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2006年3月

第14卷第1期

内法属性。

尽管主权与公民权利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但是二者之间的却有着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的逻辑起点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现实前提是国家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主要标志,现代民主国家无不在其宪法中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者,国家主权是公民让渡其部分权利的结果。从现实来看,国家主权产生并存在的意义正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主权丧失,该国公民的权利便失去了保障,这已是历史的铁律。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不受他国侵犯,不仅是一国公民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主权与公民权利是相辅相成的。

2 人权与公民权利

2.1 人权的概念、内容及历史发展

最早提出“人权”一词的是佛罗伦萨诗人但丁。但人权理论却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为人权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伟大的基础。人权的原意是指某些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与法律权力相对应。人权概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有人从道德意义上使用人权,也有人从法律角度说明人权,等等不一而足。然而自由与平等却是构成人权概念的必不可少的要素。自由是人权的灵魂和统帅;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件;民主是人权的实现形式;法制是实现人权的外部条件;利益是人权的经济内容。总之,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的综合体,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社会成员的主观要求与社会客观条件许可的统一,用公式表达为:主体(生命+人格+平等)→要求+许可=人权。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人权概念在不断发展、扩充,我们大致可将其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的人权概念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基础之上,形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内容主要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反抗压迫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政治自由。第二时期的人权概念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下形成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与劳动者有关的权利,如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第三时期的人权概念是指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在内的集体人权概念。需要指出的是,某些西方国家对发展权尚不承认。要签订确认发展权的国际公约还有待时日。2.2 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如此所述,人权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内容,在当代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有两种表述,一是将人权与公民权利并列,如1978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中认为人权是指自然权利,即人类所享有的自然法的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国家的法律为公民所规定的权利。二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由此可见,二者关系是非常紧密的。

笔者以为,人权作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武器,它留给历史的光辉依然耀眼。特别是我国已将“人权”入宪,反映了我们观念上的巨大转变。人权本质是一种观念道德权利,是应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利是实有的权利,是一国法律所承认、保护的实际权利。二者关系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人权为公民权利提供了“应然”依据,是现实中公民权利的“蓝本”,我们应根据人权的内容不断完善、落实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的内容展示着人权的状况。从世界范围看,国际间的合作与交往越来越密切,人类对于共同面对的美好未来充满期待,因此制定了共同遵守的国际人权条约,必将而且正在对各国公民的权利实现起着积极作用。

3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3.1 传统观念及评价

人权问题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超越了一国的界限,成为世界性的问题。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的人权文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处理人权问题。因此,人权的国际保护已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话题之一。在这种状况下,人权与主权便常常发生冲突,斗争的核心问题是主权是否高于人权。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上述问题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西方国家提出了许多理论和学说,如“主权过时论”、

“人权高于主权”说、

“人权无国界”说、

“人权问题不属内政”说和新“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这些学说可以归纳为“人权中心论”。他们认为:一、传统的主权概念已过时,认为人权是“不受国际社会管辖的内部事务”这一旧概念已受到挑战。二、人权的价值对所有国家都是一致的和高于一切的。三、

“如果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至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的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

上述观点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他们对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多数学者以为,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借以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幌子,其目

Mar.,2006 Vol.14No.1

张 力: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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