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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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环境(Circumstance )(29 分)

1. 组织架构(18 分)

风控架构:(2 分)

1.1.1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目标清晰。(1 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的描述扣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2)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的,不扣分,不知晓的,扣分。

1.1.2 金融机构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1 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是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一项问题,均扣分,扣完为止。(2)金融机构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均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金融机构控制其他方面风险的机制性差异不可能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3)金融机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例如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成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被评估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原则上此项可不扣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可扣 1 分。

高管履职:( 4 分)

1.2.1 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定位适当。(2 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并予以完整清晰描述的扣分。(2)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级别适当,

具有履职的充分权限,例如高管人员级别应不低于承担对其他风险事项进行管理的高管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扣分;为分管负责人的,如果经了解,其分管的反洗钱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获得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级别低于分管负责人,或为分管负责人但没有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3)在制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了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的责任。上述层次人员的责任缺一项扣分。

1.2.2 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2 分)参考评分要点:(1)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少于 3 次的,扣分;少于 2 次的,扣 1 分;少于 1 次的,扣分。(2)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类似职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书面批示年均少于 5 次的,扣分;少于3次的,扣 1 分;少于 1 次的,扣分。(3)根据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判断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的素质或能力,判断标准:一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出现与反洗钱法规政策不符或滞后于当前反洗钱法规规定的,扣1

分;二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仅是简单复制反洗钱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要求的,扣分;三是批示中明显错用反洗钱法律基本概念和常用术语的,扣 1 分。以上各项最高可扣 2 分。

机构和岗位设置:(8 分)

1.3.1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2 分)参考评分要点:(1)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未设立或未指定的扣 2 分。(2)所指定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内部未建立专业反洗钱机构或团队的,扣1-2 分。以上各项最高可扣 2 分。

1.3.2 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具有履职的基本能力和素质。(2 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专兼职情况,专职人员少或低于同等资产规模或同类型其他金融机构平均数的扣1-2 分。(评估全辖情况和本级机构情况)(2)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岗位级别低于本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如银行信贷风险、稽核检查、业务检查,保险理赔岗等)级别的,扣 1 分(评估本级机构情况)。(3)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稳定性,反洗钱专员在当前岗位上的平均任职年限低于40 个月的扣分,低于30 个月的扣 1 分。(评估本级机构情况)(4)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反洗钱知识测试平均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类,综合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情况评估),良好扣分,及格扣 1 分,不及格扣2 分。以上各项最高可扣2 分。

1.3.3 业务条线反洗钱资源配置情况。(2 分)参考评分要点:(1)业务条线设置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其反洗钱职责,未设置反洗钱岗位的,缺 1 个扣分;未明确职责的,缺 1 个扣分,职责内容笼统不具备操作性的,扣至 1 分。(2)业务条线人员参加反洗钱知识测试平均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类,综合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情况评估),及格扣分,不及格扣 1 分。

1.3.4 反洗钱资源配置是否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动情况相适应。(2 分)"得分=公式(1)和公式(2)的低值一是以客户规模增长为参照系:

计算公式(1):客户规模年度增长率=[ 本年客户(账户、保单)量-上年客户(账户、保单)量]/ 上年客户(账户、保单)量× 100% 计分方法:(1)增长率≤0 且有专职反洗钱人员增加,或是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超过20%的,得2 分。(2)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超过10%的,得 1 分。(3)0<增长率≤1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2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不得分。(4)1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2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增长率≤3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5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得-1 分。(5)3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5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增长率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得-2 分。二是以资产规模为参照系:

计算公式(2):资产规模年度增长率=(本年度所有者权益- 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100% 计分方法:(1)增长率≤0 且有专职反洗钱人员增加,或是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超过20%的,得 2 分。(2)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超过10%的,得 1 分。(3)0<增长率≤2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3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不得分。(4)2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3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

<增长率≤3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50%(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且未增加专职反洗钱人员的,得-1 分。(5)30%(规模较大金融机构)或50%(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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