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接收、登记、评估、提案、执行等。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的接收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流程规范,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及时接受矫正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对象的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个人信息、犯罪经历等内容,信息保密,确保矫正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确定矫正教育方案的重要依据。
宁夏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宁夏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的矫正和教育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社会化支持等措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第四条自治区、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管理人员第八条自治区、市、县(区)应当设立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具备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等工作经历或者专业背景;(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和管理;(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五)收集、分析和报告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和登记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纳入社区进行矫正和监管的一种措施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社区化矫正,帮助犯罪人员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矫正、监管和帮助。
首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
通过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并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同时,也需要跟踪和评估犯罪人员的改变情况,及时调整矫正计划,确保达到矫正的效果。
其次,监管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犯罪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预防其再次犯罪或滋生新的犯罪。
监管应围绕犯罪人员的行为规范、社交圈层、就业情况等进行,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家访等方式,了解和监控犯罪人员的动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和防范。
最后,帮助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不仅要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诱惑。
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培训、心理咨询、社交技能培训等方式,增强犯罪人员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还应该着重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个完整的社区矫正体系。
各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的决策、实施和评估工作。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更新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安排,需要政府、社区、犯罪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才能促使犯罪人员改变自己,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和预防再犯的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2)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3)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及时向上级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管理要求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执行能力。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良好关系,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工作社会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矫正、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实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作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收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实,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一)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二)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三)其他不宜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三、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二)思想教育和社会道德修养;(三)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五)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六)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工作目标1、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充分考虑其个体差异和实际需求,采取人性化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3、社会参与原则。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综合治理原则。
整合各方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决定机关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3、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入矫宣告,宣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4、监督管理(1)定期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思想动态等。
(2)实地查访。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查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改造情况。
(3)信息化监管。
运用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管。
5、教育矫正(1)集中教育。
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保障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2.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3.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矫正教育,实现自我改造;4. 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预防重新犯罪。
三、管理制度1. 入矫登记与评估(1)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前,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登记,并对其基本情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2.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2)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3)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实时监控,确保其遵守矫正规定。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法律法规、道德修养、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2)社区矫正人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社区服务(1)社区矫正人员应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2)社区服务内容应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相结合;(3)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5. 迁移与解除(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迁移居住地的,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社区矫正期满,经评估合格者,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办理解除手续。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2. 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3. 加强与社区、家庭、学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社区矫正合力;4. 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改造、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原则,实行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管理、社区管理、司法所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社区秩序;(四)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教育;(五)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六)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以下管理措施:(一)签订社区矫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三)设立社区矫正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矫正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一)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或者丧失社区矫正能力的;(三)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
第三章社区矫正活动第九条社区矫正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教育;(二)心理健康教育;(三)职业技能培训;(四)社会公德教育;(五)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六)社区公益活动。
第十条社区矫正活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活动由社区矫正小组组织实施,司法所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1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社区矫正专班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专班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2. 科学管理: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救助。
3. 人文关怀:关心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尊重其人格尊严,帮助其回归社会。
4. 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正专班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组织机构1. 成立社区矫正专班,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
2. 社区矫正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社区矫正专班成员单位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
四、工作职责1. 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接管衔接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接管和衔接要形成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顺利移交。
3. 监督管理制度:社区矫正专班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教育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专班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5. 心理辅导制度:社区矫正专班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关注其心理健康。
6. 社会关系修复制度:社区矫正专班负责协助社区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帮助其融入社会。
7. 培训制度:社区矫正专班负责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8. 责任追究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流程1. 接管衔接: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后,社区矫正专班进行接管,并建立档案。
2.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专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3. 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专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等。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被矫正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合。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突出矫正效果评估,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矫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矫正对象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矫正人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矫正。
第十条被矫正人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矫正要求,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被矫正人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矫正服务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被矫正人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检讨,监督其矫正成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矫正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失职违法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化
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使其在社区环境中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矫正效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本制度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进行制度化规定。
二、制度目的1.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2.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3. 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变和道德素质提升;4.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四、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2. 社区矫正工作者: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3.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五、日常管理制度1. 纪律约束(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区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院、离组。
2. 活动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服从安排,积极参与。
(2)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社区矫正对象应定期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心理辅导(1)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社区矫正对象应主动寻求心理辅导,解决心理问题。
5. 职业技能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6. 家庭责任(1)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家庭责任,关心关爱家庭成员。
社区矫正工作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咨询和辅导、社会关系修复等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所长、社区矫正专职(兼职)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
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1. 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2. 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每月至少到司法所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 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4. 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四、教育矫正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2.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3.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
五、监督管理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
2.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域。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
六、责任追究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制度范本一、社区矫正目标1. 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 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3. 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社区矫正对象1.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生效的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 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
3. 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逮捕、拘留或逮捕后不久即可释放的罪犯。
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1. 接收法律文书:法院、公安机关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 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背景、家庭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矫正意见。
3. 宣告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宣告,明确矫正期限、矫正要求和责任。
4. 建立档案:社区矫正机构为每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档案,记录矫正过程和相关情况。
5.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要求。
6. 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融入社会。
7. 解除矫正: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1. 矫正对象报告制度:矫正对象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包括生活、工作、学习等。
2. 外出审批制度:矫正对象需离开居住地,应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 教育学习制度: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公益活动制度: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5. 定期走访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6. 考核评价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社区矫正工作保障1. 组织保障: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详细阐述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区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1、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
2、教育矫正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3、社会适应性帮扶协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形成工作合力。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制定矫正方案、评估矫正效果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享有平等的人格权、申诉权、控告权、辩护权等合法权利。
2、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监督管理等。
五、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对法院、监狱等部门移送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办理相关手续。
2、宣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宣告,明确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4、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报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5、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属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责任。
五、考核奖惩制度。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鉴定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奖惩;对在服刑期限内重新违法犯罪或又发现余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要及时制定法律文书转递、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请销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罪犯的监督、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开展,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既能够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和机会,促进其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和原则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注重教育感化,激发其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3、个别化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4、社会参与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法院判决前或监狱决定假释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2、接收登记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3、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矫正期限等内容。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报到、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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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四、请假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
矫正工作小组成员需各自分别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核和训诫谈话。
2、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地的区县(市)范围,一次请假7日以内(含7日)的,经矫正工作小组及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经上述程序及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经逐级审批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
4、社区矫正对象每半个月要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本人情况,每个月向司法所寄送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地已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联系请假外出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委托管理。
5、社区矫正对象应在批准请假外出到期次日前向司法所报告销假,并交还《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在批准外出请假期间的教育和公益劳动,在返回原固定居住地销假后一并进行。
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就业,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五、教育制度1、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
2、有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共同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第一次入矫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日常监管和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
3、矫正联络员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发生家庭变故等特定状况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4、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区基层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保外就医、60岁以上和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区县(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5、有条件的区县(市)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建立公益劳动基地。
建立双方应当签订公益劳动协议,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6、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生活确有困难且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将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有本地户口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并为其在生活中遇到的其他困难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奖惩制度1、由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矫正工作小组集体评议评分结果将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减刑或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分,实行每月基础分5分(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基础分由矫正工作小组考核。
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的或月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有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区县(市)司法局审批。
3、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且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经区县(市)司法局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考核评分。
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
七、分级处遇制度1、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
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即严管级、普管级、宽管级。
不同管理等级,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2、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服满非监禁刑期的三分之一、且累计积分达到120分或者获得3次以上表扬的,可以升为宽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升为宽管级。
3、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5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定为严管级。
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吴扣分情况,方可升为普管级。
4、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1)每半月交思想汇报1次;(2)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3)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5)司法所责任人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5、普管级社区矫正对象处遇为:(1)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2)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3)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5)司法所责任人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普通限定其活动区域。
6、宽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1)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1次;(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3)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5)司法所责任人每2个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适当限定其活动区域。
八、解除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正常解除的,由司法所负责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报区县(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依法终止社区矫正,并于解除当日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以一定形式予以宣布或者公告。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待情形消失后(保外就医的事情矫正对象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报区县(市)公安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作出收监决定,并于收监当日解除矫正。
2、矫正工作小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定收监情节的,应当立即通报区县(市)公安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及时收监。
3、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通知公安派出所。
如原属于假释或监外执行的,应在其死亡3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所还应当按公安派出所的要求移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4、社区民警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告知其在期满后3日内,持《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到区县(市)司法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由区县(市)司法局安帮办接茬进行安置帮教工作。
九、工作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凡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制订《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司法、法院、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明确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要求,严格执行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十、档案制度1、凡已完成交接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均纳入矫正氛围,必须建立档案。
2、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实施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
档案管理实行正、副档两级管理模式,正档由区县(市)司法局保存,副档由司法所保存。
3、司法所要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柜,区县(市)司法局要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室。
4、查阅档案必须凭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区县(市)司法局批准后,在区县(市)司法局档案室内查阅社区矫正对象的正档,查阅时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被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5、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有保密、防遗失、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6、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非经系统加密或者特殊技术手段处理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网络连接。
7、社区矫正对象的编号由区县(市)司法局统一编排。
档案编号为:区县(市)简称+矫+年份+“—”+序号。
8、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终止后,副档上交区县(市)司法局归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正档统一保管,保管期限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