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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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防护(“物防”)
把实体防护(“物防”)与技术防范(“技防”)、人力防范(“人防”)并称为三种基本防护手段,在我国安全防范行业已得到公认。
实体防护又称为“物防”,源自于英文“physical Protection”的不同译意,但是,实体防护却不是舶来语,中国自古有之,它也不是安全防范行业的专属——从古至今,盔、甲、盾乃至沟、栏、墙、城堡,最宏伟的则是万里长城,因此,毫无疑问,实体防护(“物防”)是人类最古老的、也是迄今为止仍然有效的防护。
尽管实体防护(“物防”)在军事上的应用水平已远远高于安全防范行业,但在安全防范行业的应用普及程度却远远高于军事应用,并且随着安全防范业的快速发展而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但是,长期以来,实体防护(“物防”)停留在人们印象中的还是围墙、栅栏、铁门、铁窗、铁柜等直观形象,并没有把它与技术防范(“技防”)、人力防范(“人防”)置于同样重要的防护手段。
为此,笔者尝试从安全防范应用的角度论述实体防护(“物防”)。
一、实体防护(“物防”)的含义
所谓实体防护(“物防”),可以从字面上简单地理解为:应用实际物体构成防范。
到目前为止,对实体防护(“物防”)还未见行业公认的定义,笔者试以自己的理解叙述如下:
实体防护(“物防”)——依靠物质材料及其结构特性构成实体,达到抵抗损害(破坏)、保护自身和/或保护预定目标的目的,实现威慑、制止、延迟损害(破坏)的作用。
在国家标准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2.0.20条中,实体防范(“物防”)为“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笔者认为仅以“延迟”来定位实体防护(“物防”)不够全面,本文以下将具体论述。
二、实体防护(“物防”)的预定防护对象
笔者提出的实体防护(“物防”)预定防护对象可区分为:区域/界限(包括空间);物体(包括重要财产和物品);人(包括生命)。
三、实体防护(“物防”)的防护目的
笔者提出实体防护(“物防”)的目的,就广义而言,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保护区域/界限不被未经允许的人及其运载工具进入或越过。通常保护的区域/界限主要是面、线(以周界为主),还可以是特定的点、空间等。通过在预定区域和界限设置隔离体、障碍物等,限制人以及运载工具的机动,典型的包括设置墙、栅栏、网、沟等防护屏障,在出入口、通道设置门、锁具与桩、杆、路障等防护设施。窗户是特殊的出入口,也是设置防护的“点”。为了往下论述方便,笔者暂且称这种防护为“区域防护”,显然,这种防护所针对的是人及其运载工具,其实质可以简述为限制进入和限制通行。
第二个方面:外壳防护。通常外壳保护设备、装置等的内部不受外界影响,比如防尘、防火、防水、防冲击、耐腐蚀等,但在安全防范应用上,还要求外壳足够坚固,防止设备、装置等的内部不被破坏、不被触及,这里的触及指的是被人的肢体以及人所使用的器具所触及,包括设备、装置被打开外壳或活动口、内部物品和部件被取走/被试探/被改变(如拆卸、调换、破坏等),因此,安全防范设备、装置除了应采用适应工作环境条件的壳体外,更主要的还
是采用特定防护要求的壳体。首先,暴露在开放场所(未设置防护区域/界限)的安全防范设备、装置,典型的包括出入口控制系统识读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摄像装置、探测报警系统的探测器/传感器等,还包括现场的听觉报警信号装置(如报警喇叭、警号)和视觉报警信号装置(如警灯)、照明装置等,必须具有对付特定破坏的防护外壳;其次,即使未暴露在开放场所(未设置防护区域/界限)的安全防范设备、装置,典型的包括控制系统主机、传输设备、存储设备等,其壳体也应采用特定防护要求的壳体。为了往下论述方便,笔者暂且称这种防护为“外壳防护”,这种防护所针对的是人的肢体及其操作工具的动作,其实质可以简述为封闭内部与防止触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外壳防护”亦是一种对封闭的、小空间的防护,因而人人皆知的保险箱/保险柜、金库、运钞车等,应当属于这种“外壳防护”,而且是要求较高防护水平的重点防护。此外,对安全防范系统中的线路所采用的管、套等,也应属于“外壳防护”。
第三个方面:保护人体不受侵害,主要是防止人体被触及或虽被触及但不会被伤害,起码不被致命伤害。这里的触及指的是被人以及人所使用的器具(如工具、武器及其发射物等)所触及,典型的包括运用盾、盔、甲围绕人体等。为了往下论述方便,笔者暂且称这种防护为“人体防护”,这种防护所针对的是人以及人所使用的器具对他人的攻击,其实质可以简述为保护生命和有生力量。
当然,这三个方面是可以互为作用的,或者说,这三个方面在安全防范体系中是不同的防护层次,第一个方面通常担任首层防护,第二、第三个方面作为后续防护。在实践中,实体防护(“物防”)在安全防范体系中通常是从外层到里层组合使用“区域防护”、“外壳防护”,需要保护人员时,还使用“人体防护”。
在国家标准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中,列举的防护范围有四种:周界(区域的边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显然,需要在其中广泛采用实体防护(“物防”),如下表。
通常,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开放程度越高,限制通行的程度越低、禁区越少,因而采用“区域防护”的比重越小,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但是,随着人们对生命、财产的珍惜和巨大破坏、杀伤手段的扩散,“区域防护”的重要性却在不断上升。而“外壳防护”、“人体防护”随着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其应用在稳步上升。
四、实体防护(“物防”)的类型
实体防护(“物防”)的类型分为被动防护和主动防护两种。其中,被动防护不攻击所防护的对手,如墙、栅栏等屏障和各种外壳;而主动防护则可以攻击所防护的对手,或使其丧失继续攻击破坏的能力,如在屏障上设置蒺藜、玻璃碴,甚至通电,在通道上设置道钉、陷阱等,甚至与其他攻击性防护装置联动。
笔者在此指出,尽管当前安全防范行业鲜有主动防护装置推出,但是,当被动防护与所防护的对手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对抗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依靠主动防护提高防护能力,这在军事应用方面已被证实,唯一有所区别的是,军事应用主动防护可以取对手身家性命,而安全防范应用的主动防护却要手下留情。随着自动化、智能化的发展和更高防护水平的需求,主动防护型实体防护(“物防”)的前景良好。
五、实体防护(“物防”)的作用
宏观上,实体防护是安全防范体系的物质载体、实物基础,不仅经常作为首层防护,而且能够组合、复合使用,构成多层防护、纵深防护。
根据安全防范的不同阶段进行推演,笔者认为实体防护(“物防”)的作用首先是威慑,即防止发生试探、攻击、破坏等损害行为,也即实现安全防范的本质内涵——预防损失和预防犯罪,兵法中谓之“不战而屈人之兵”,实为防范的最高境界!
实体防护(“物防”)的第二阶段作用是制止,即对于图谋的、寻机进行的损害行为,威慑往往是有效的,但还是会有一些莽撞的、贪婪的、必定进行的损害行为,威慑对此无效,实体防护(“物防”)将面临被试探、攻击、破坏等,则实施抵抗从而迫使损害(破坏)行为停止,令其不能得逞。
实体防护(“物防”)的第三阶段作用是延迟(笔者认为,使用“迟滞”一词更为准确),即损害(破坏)行为若不停止,实体防护(“物防”)将持续抵抗而迟滞损害进程。
以上就是笔者提出实体防护(“物防”)的威慑、制止、延迟损害(破坏)的作用,可以认为是在防范的不同阶段实现的。威慑就是使所要防范的对手望而却步,即使威慑无效,也势必提高其行动风险和代价,在制止、延迟的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