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及其保障制度
教师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教师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一、教师权利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享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教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他们有权发表对教育事业和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其次,教师有教学权利。
他们有权利选择教学方法和教材,设计教学内容,并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
此外,教师还有交流和沟通的权利。
他们有权利与学生、家长、同事等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二、教师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教师的义务。
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和尊严。
教师应当尽职尽责,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成长成才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教师还有终身学习的义务。
由于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教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保持与时俱进。
三、教师行为规范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首先,教师应当勤勉尽责。
教师工作要认真、负责、尽职,确保教学质量。
其次,教师要遵纪守法。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最后,教师要保护学生权益。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侮辱。
四、教师职业伦理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需要遵守职业伦理准则。
首先,教师应当尊重学生。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得对学生进行歧视或者侮辱。
其次,教师需要保持专业操守。
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最后,教师需要保护学校声誉。
教师是学校形象的重要代表,应当言行得体,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五、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是教师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需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管理要求,组织并开展教学活动。
教师应当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此外,教师还需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积极与学校领导协作,为学校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教师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涵盖了教师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职业伦理、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应当牢记法律法规,遵守职业伦理准则,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付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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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 包括三方面内容: 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项)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018年上半年综合原题
❖幼儿萌萌午休时不睡觉还发出吵闹的 声音,何老师把她关在厕所里,以免影 响其他幼儿休息、何老师的做法( )
A.不正确,侵犯幼儿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 B.不正确,侵犯了幼儿的思想自由和受教育权 C.正确,有利于保障其他幼儿午间休息的权利 D.正确,有利于引导萌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 作任务;
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3项)
❖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 的社会活动;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 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
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
❖ 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的权利;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 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
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
❖ 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 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题库及答案
1、我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国家实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年限是多少?答:九年。
3、实施义务教育的措施是什么?答:不收学费、杂费。
4、哪些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答: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5、义务教育实行什么样的体制?答: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6、凡年满几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答:六周岁。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7、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是否需要考试?答:免试。
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答:否。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何设置规划学校?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该怎么做?答: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何义务?答: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2、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有何义务?答: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3、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何义务?答: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1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何义务?答: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何义务?答: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的思考
中国教育报/2009年/2月/12日/第001版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的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沿革及不同观点从建国开始,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酝酿建立公务员制度,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为1000多万教师定位。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同时还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意味着教师与政府之间的纵向型行政法律关系已经转化为性质不同的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
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引发了法律调节以及教育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引起人们对教师法律地位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两点:即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如何认识和界定教师的职业性质,以及如何保证教师社会经济地位得到切实的提高。
二、若干国家有关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其启示从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一)公务员。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二)公务雇员。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三)雇员。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
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由于法律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世界各国对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各有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具有某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
但一般来说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强调政府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
这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三、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第一,由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教师的工作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教师职责具有公务性质。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特点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含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
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他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即与中小学教育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办公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教师法律规定学习笔记(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教师的法律规定。
本笔记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帮助教师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法1. 教师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关于教师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有权选择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
(2)科学研究权: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学术交流,有权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
(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进行指导和评价。
(4)报酬待遇权:教师有权获得与其工作量、教学质量和社会贡献相适应的报酬和待遇。
(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进修培训权: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3. 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义务教育法1. 义务教育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关于义务教育的根本大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 教师与义务教育(1)教师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2)教师的职责: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教师的待遇: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摘要:自1994年《教师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对教师法律身份各有己见。
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目前《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本文从当今社会主流观点和具体的案例就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简单地剖析。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公务员;专业人员;普通雇员;国家教育公务员一、当今社会主流观点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主要有国家公务员、普通雇员、专业人员和国家教育公务员等几种观点。
持第一种国家公务员的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就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而第二种普通雇员这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1]第三种观点——专业人员说认为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我国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似乎是采用这一看法。
第四种国家教育公务员的观点,也是笔者比较赞成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
因此,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教师的特殊的公务员身份。
根据《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可以看出国家逐步提高教师的待遇,如果能够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人员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这将对提高教师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4.参与教育管理权.
《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5.获得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 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 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一)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
1.教育教学的自主权.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 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 善教学内容;
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 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 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 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分析: 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及其行使 (1)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每个公民都可拥有以言 论方式来表达思想、观点和看法的权利.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公民不得通过自身的言论自由来侵害他人权益; 公民不得利用自身言论自由破坏社会秩序。 尹建庭宣扬‚读书就是挣大钱娶美女‛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 规定的自由言论范围,与法律倡导的精神文明相违背。
[案例]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问题:原告高丽娅是否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 (1)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 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教案作为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可以并且应该 具有独创性。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 保护,是否公开出版并非‚作品‛的必要条件。 本案留存的4册教案本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独立创作,被告 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的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故教案内容 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对44册教案本是否属作 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学错误地进行了销毁或变卖处理,法院推定 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
教师法解读
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
❖ 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的权利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 基本权利。
4、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7条第4项)
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 制度。
❖ (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 任制度)
❖ (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 。
❖ (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 (六)教师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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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 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 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 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务。
• 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二、《教师法》目录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共9章43条)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三、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一) 教师的法律身份
❖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
第3条)
❖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 专业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 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字】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在: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
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
”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
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
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引起的诸多问题1合法权益没有得保障的实际案例进了校门是老师,出了校门是泥瓦匠、修理匠。
山东省苍山县很多农村教师,每月工资只能拿到五六百元—只相当于1999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
他们辛苦工作一年,工资不如老百姓种1亩大白菜(1亩卖六七千元)。
于是,他们被迫在课余时间四处打工,补贴家用。
而且,人们不尊重教师,打骂、侮辱教师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位教师找老板讨要拖欠的打工钱,老板轻蔑地说:“穷老师,打死你两捆啤酒就摆平了!”河北馆陶县第一中学,未满30岁的高三年级班主任赵鹏服毒自杀。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摘要】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我国教育法学中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关于教师身份和地位的讨论也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有的人说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有的人说教师是技术人员,更有人说教师是普通劳动者。
【关键词】教师身份技术人员公务员普通劳动人员近些年来,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 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
但聘任制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 导致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 如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期难以解决。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明确化, 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师与公务员、普通劳动者的关系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教师不是公务员。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前,教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同一类人事管理制度,因此,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公务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但在我国先后颁布了公务员制度、《教师法》以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何为公务员,而教师法中则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 其中“专业人员”一词在词条中的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并不是确切的法律术语,并不能成为法律解释,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根据以上观点,教师不属于公务员。
其次,教师也不属于普通劳动者。
我国现在普遍都由学校聘任教师,教师身份可以概括为学校聘用人员,但法律关系的性质却有差异。
我国公办学校聘任教师,其任用关系按规范性文件的提法是“人事聘用关系”,这种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以前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上是有明确区分的。
二、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探讨关于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众说纷纭,那么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呢?1966年10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 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沿革从建国开始,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与政府之间则是一种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二)从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1.公务员。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2.公务雇员。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3.雇员。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
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福利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自身发展权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四)中小学校长与教师的关系1.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行政管理关系①行使解聘权②教师的工伤事故处理2.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平等民事关系教师聘任制问题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分析目前,一般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别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当前,随着公立中小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由大一统的行政关系向多元化的学校与学生关系分化,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还包括管理关系与契约关系。
1.管理关系表现为:公立学校相对于学生享有强制性与支配性的管理权。
这种管理权利(力)为我国的法律所明确授予,涉及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对学生的奖惩等。
我国教师不宜纳入公务员序列
我国教师不宜纳入公务员序列作者:刘璞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务员与教师的职业特点进行对比,来说明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也进一步说明了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有一定的弊端,不仅不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也使我国长期以来在教育领域里实施的改革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倒退。
【关键词】教师;公务员;改革在今年两会期间,关于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的提案备受关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3月5日在全国政协教育界别的小组会上,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教授建议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之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提出应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针对当前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有人做了一个网络调查。
共有265438人参与投票,其中252314人赞成将教师纳入公务员,占统计人数的95%;另外的5%不是表示不赞成,只是觉得条件不成熟,认为实施的过程难于进行。
可以看出,绝大部分人是赞同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这一观点的。
[1]笔者认为在我国将教师纳入公务员序列从理论和立法实践上来看都是不可行的。
不只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包括所有教师都不应当纳入公务员序列。
一、公务员与教师的职业特点有本质区别从本质上说公务员是为公众服务的,教师也是公众雇佣来从事教育工作的,两者有相似之处。
但不能因为教师与公务员有共性,就将教师与公务员等同,就得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
我们必须从公务员的本质上理解公务员。
1、两者的权力来源不同公务员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是受国家委托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人。
他的行为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其公职行为一旦做出即代表国家,由国家承担责任;而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是专业人员,教师教书育人的权利不只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权,同时也是社会教育权的体现。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师法》考点强化练习最新版(二)_1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师法》考点强化练习最新版(二)1、单选题教师工资待遇应以_____为参照。
A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B : 公务员工资C :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D : 特殊行业工资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出题思路】本题考查对教师待遇中的工薪制度的理解。
【参考答案】B【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单选题我国教师的身份特征是_____A : 公务人员B : 专业人员C : 非专业人员D : 自由职业人员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3、多选题我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待遇主要包括_____。
A : 工资待遇B : 教龄津贴C : 教师住房D : 教师的医疗保健E : 教师补贴参考答案: ADE本题解释:【出题思路】本题考查教师的福利待遇。
【参考答案】ABDE【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 S 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4、单选题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 : 15 日B : 20 日C : 30 日D : 60 日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老师属不属于公务员_两者有什么区别
老师属不属于公务员_两者有什么区别很多一线教师都希望,仿照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修改现行的教师工资制度,简化或者取消职称评审,让教师们和公务员一样按年限自动晋级。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教师纳入公务员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老师属不属于公务员公办教师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概念原指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现在还包括了党群机关/公检法等,公办教师是事业编制。
教师与公务员有什么区别公办教师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概念原指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现在还包括了党群机关/公检法等,公办教师是事业编制。
教师是算干部,国家第二十四级的干部,在每位教师的档案里面,每个人都有一份干部履历表。
相应的法律就不知道了。
这里纠正一下楼上的说法,教师的确是属于国家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但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只有共青团、妇联才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他们享受公务员待遇,教师就没有享受公务员待遇,现在全国的教师都比同一地区公务员工资标准低很多。
干部是身份,公务员是职业。
公务员是统称,国家干部是公务员其中一种。
教师要纳入公务员编吗2017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再次对教师的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不高的问题给予了热切的关注。
周洪宇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建议》称,我国教师队伍经过几十年的建议,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诸如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不高,中小学教师职业缺乏吸引力,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师资力量水平悬殊较大等。
澎湃新闻了解到,这不是周洪宇第一次针对上述问题向两会提建议。
2008年全国两会上,周洪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建议》。
2010年3月,周洪宇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再次阐述了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辨析
保护对于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在探讨教师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 教师的法律权利义务予以列举和描述,并 对其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 础上,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立法 的建议。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 对主流学说的评析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权利的救济及对策建议
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应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升级为公务员法的过程中将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写进公务员法赞同此说它承认了公立学校教师承担着与公务员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注意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与公务员工作的差异性既有利于尊重教师的专业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使教师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教师法律地位
权利
义务
公民享
有的一 般性权 利
教师所
特有的 权利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绝对义务 相对义务
对国外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合理借鉴
1.赋予教师明确的法律地位 2.注重对教师权利的程序保障
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单一 2. 教师申诉时限规定模糊 3. 申诉机关不明确,没有独立的申诉机构和人员
对公务员说的评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公务员法》等, 均未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行列,主张教师是公务员 欠缺法定依据。
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指令从事,其任何职务行 为都应有法律依据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而教师的 工作特性要求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发挥空间,以提高 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
雇员说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学校有权聘任教师, 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基于聘任制的雇佣 关系 。
专业人员说及评析
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认识
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认识摘要:近年来,对于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人员?还是自由职业者?是专业技术人员?亦或是普通劳动者的争议一直存在。
中小学教师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其身份的明确,是确保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提高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需要,不仅能增强教师自身素质、更加尽力的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也能有依据的法制化管理教师。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教师身份法律身份《教师法》的颁发对教师这一职业进行了说明。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教师的专业地位,是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不是自由职业者,但对于教师的法律身份仍是模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公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而中小学教师属于事业编制,若就此来看,中小学教师不是公务员。
但中小学教师是处于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中,对于提高国民素质有重要意义,它的公益性和统一性决定了中小学教师公务性,在公立中小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就是在履行教育公务,由此来看,中小学教师是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
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将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
下面从两个案例中探讨中小学教师身份。
湖南省株洲市二中语文老师尹建庭的“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这句话在当时引起了社会争议,随后,学校等领导机构对此事件做出了解聘尹建庭老师并不能在株洲教育系统内任教的处理。
对于这个案例,一、我不赞同尹建庭老师的观点,这种观点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成长。
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及其保障制度
的差 距 : 师 队 伍 建 设 速 度 较 为 缓 慢 , 质 整 体 偏 教 素
低, 工资 待遇 差 、 益保 障不 足 , 失 严 重 。上 述 问 权 流 题在 我 国贫 困农 村 、 远 地 区更 为 突 出 。教 师 队 伍 边 建设 已成 为制 约我 国义 务教 育特别 是农 村义 务教 育
教 育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我 国义 务 教育 教 师 地 位 的 对 提 升 和基本 权益 的保 障 , 根 源性 的举 措 就 在 于确 最 立 义务 教育 教师作 为 国家 教 育公 务 员 的 法律 身 份 ,
建 立 国家义 务教育 教 师 教 育公 务 员 制 度 , 以此 明 晰 教 师相应 的权 利 、 责任 与义务 , 依法 保障 教师 的各种 权 益 , 实提 高教 师的社 会地 位 , 切 同时也 有助 于政府 更 为科学 、 效地统 筹 和管理 教师 资源 , 进义 务教 有 促
利体 系 的核心 依据 。法律 身份 不仅决 定 了教师 的责 任 和义务 、 各项 权利 、 工资 待遇 、 资格任 用 、 人事 管理
等 , 重要 的是 , 同身 份教 师 的适 用法 律 与 制 度 、 更 不 所享 有 的权 利 与范 围 、 益保 障 的程 度 与力 度 很 不 权
办” “ 到 国家 办 ” 的转 变 , 务教 育事业 发展 重点 进一 义
事业 进一步 发展 和质 量提 高的瓶 颈 。其 破解 的关 键
在于 切实保 障并 提 高教 师 的社会 地 位 和 各 项权 益 , 增 强教 师职 业 的 内源 吸引 力 , 定 并 吸 引优 秀 人才 稳
从教 , 提升 队伍质 量 。随着 我 国经 济社 会 的发 展 和
收稿 日期 :0 00-0 2 1 —22 作者 简 介 : ,  ̄ ( 9 0 ) 女 , 韩' J x 1 8- , 汉族 , 南 人 , 育 部 普 通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学 部 教 师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讲 海 教
中小学教师教育公务员身份探析_张灵
2009年第12期(总第222期)EDUCATI O N EXPLORATIO NNo 12,2009Serial No 222中小学教师教育公务员身份探析张 灵1,宫君美2(1 上饶师范学院,江西上饶334001;2 江西省教育厅外事处,江西南昌330000)摘 要:教师法律身份的确定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的前提。
国外公立学校教师的法律身份有公务员、公务雇员和雇员之分,而我国教师的法律身份长期以来处于模糊状态。
从义务教育特点、教师的职业职能、教师的权益保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等因素来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中小学教师应当成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关键词:义务教育;公立中小学;教师;公务员身份中图分类号:G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9)12-0132-03收稿日期:2009-08-20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 十一五 规划2008年重点课题(08ZD017)作者简介:张灵(1968-),男,江西上饶人,副教授,硕士,从事教育政策与法律及高等教育研究;宫君美(1981-),女,江西上饶人,从事教育政策与教育交流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
但聘任制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导致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如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期难以解决。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明确化,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现实不确定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教师法律身份归属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争论,也出现过多种称谓。
1.计划时期的国家干部计划经济时代,因为教师获得国家干部编制,享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一样,被纳入到统一的干部系统中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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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 第2期教育学报Vo l 6,No 22010年4月Journal Of Educati onal Studies A pr 2010收稿日期:2010 02 20作者简介:韩小雨(1980 ),女,汉族,海南人,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师教育研究中心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基础教育政策、教师发展研究;庞丽娟(通讯作者)(1962 ),女,汉族,浙江人,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及其保障制度韩小雨,庞丽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100875)摘 要: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关于教师与其他各类教育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是建构教师权利、责任与义务体系的核心依据。
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前置性与根本性问题。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义务教育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不明已经严重影响了教师权益保障与队伍建设。
当前,以法律形式确立义务教育公办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身份是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与现实需求,同时应抓紧研究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以及相关的职业、待遇、培训、法律救助和监督问责等保障机制与配套政策。
关键词:义务教育教师;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保障制度中图分类号:G451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1298(2010)02 0082 08义务教育是国家最大的公益性事业,保障和促进义务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事关我国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历史性任务。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正逐渐实现由 人民办 到 国家办 的转变,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进一步由保障普及转向提高质量。
在影响义务教育质量的众多因素中,教师无疑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因素,能否建设起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对我国未来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质量提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此,我国政府不仅在 教师法 、 义务教育法 等多部法律中规定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还通过一系列政策与举措改善教师待遇,提升教师地位,努力增加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但目前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与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迫切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教师队伍建设速度较为缓慢,素质整体偏低,工资待遇差、权益保障不足,流失严重。
上述问题在我国贫困农村、边远地区更为突出。
教师队伍建设已成为制约我国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和质量提高的瓶颈。
其破解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各项权益,增强教师职业的内源吸引力,稳定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提升队伍质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法制建设的推进,对我国义务教育教师地位的提升和基本权益的保障,最根源性的举措就在于确立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的法律身份,建立国家义务教育教师教育公务员制度,以此明晰教师相应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依法保障教师的各种权益,切实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政府更为科学、有效地统筹和管理教师资源,促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与均衡配置。
一、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法律身份规定的现况与问题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关于教师与其他各类教育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是建构教师责任、义务与权利体系的核心依据。
法律身份不仅决定了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各项权利、工资待遇、资格任用、人事管理等,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教师的适用法律与制度、所享有的权利与范围、权益保障的程度与力度很不第2期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及其保障制度83相同,因此,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前置性与根本性问题。
通过对建国以来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的明确规定,仅 教师法 (1993年)第三条中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这仅仅体现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
教师的明确法律身份规定缺失,其法律主体地位未能得以真正确立[2]。
尽管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履行的是公共职责,为国家教书育人,其工资待遇等经费也是由公共财政负担,而且法律规定比照公务员的标准负担(1993年 教师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1];2006年 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但始终没有明确的公务员的法律身份,而2005年的 公务员法 对公务员提出三条界定标准 ,更是将中小学教师由于没有 行政编制 这一点而被排除出公务员系统[4]。
义务教育教师实际工作的公务员性质与目前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的 专业性 或非公务员性是相矛盾的,中小学教师至今是法律身份不明的职业群体[5]。
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推进,如果教师法律身份不明的问题不早日加以妥善解决,无疑将可能加剧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流失等诸多队伍建设问题与困难,对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特别是贫困、边远农村地区的教师队伍建设和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与冲击。
二、法律身份不明对义务教育教师权益保障与队伍建设的影响分析教师法律身份的核心和实质即教师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确,导致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权利模糊,基本权益的保障程度偏低、易受侵犯,尤其贫困、边远农村地区教师连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权益和待遇都得不到应有保障,造成教师长期进不来也留不住,难以有效地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同时,教师责任和义务履行的有效性不强,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不清,教师的聘用和解聘、管理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了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职业稳定性。
1.义务教育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模糊、保障水平低,保障程序和制度建设不足。
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传统,公民的实体权利多通过制定法律来确立,并通过相应的程序来实现。
在此法律背景下,我国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保障也相应包括实体与程序保障。
然而,由于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确,教师权利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均存在许多不足[2][5]:(1)教师各种基本实体权利的规定模糊。
目前 教师法 仅对所有教师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宽泛、笼统的界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其所应享有的工资、医疗、养老、培训和职业保障权等并未能得到明确的规定;(2)教师权利的保障水平偏低。
虽然 义务教育法 和 教师法 等法律在规定义务教育教师权利时均提出应参照公务员水平,但由于未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实际执行中又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教师的权益特别是待遇水平长期 追赶 公务员水平而未果,教师津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权益推行慢、落实难的问题在我国不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3)教师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不足。
受法律身份不明确的影响,义务教育教师的一些基本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相关制度建设不足,法律关系和保障主体模糊,权益保障难以有效落实。
如中小学教师职后进修培训的权利及其经费问题,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障制度的缺失,未能对教师职后教育的具体经费分摊比例和进修期间薪酬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本应主要由财政支持的培训费用最后落到了学校或教师身上,给教师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严重挫伤了其提高专业素质的积极性。
2.义务教育教师聘用和解聘、管理随意性大,职业稳定性偏低。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教师聘用和解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管理随意性较大,教师的实际地位和职业保障程度与公务员相比明显偏低,队伍稳定性较差。
我国中小学教师普遍兢兢业业、默默付出,但不少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84 教育学报2010年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缺乏安全感 不知明天 工作 (饭碗)是否还在?是否会被解聘下岗?其根源即在于法律身份和地位长期不明确和缺乏保障,集中表现在:(1)义务教育教师的聘用标准与程序缺乏明确保障。
由于义务教育教师法律身份不明确,我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的具体办法一直未能出台并合理规范聘用过程,教师聘任的主体、过程、标准等缺乏法定程序与管理制度规范,教师与校方权力不对等,学校领导者在教师聘用过程中权力过为集中;(2)教师解聘的随意性较大,职业保障缺乏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在聘用上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即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6],并对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都做出了明确法律规定。
但现有相关法律却未赋予中小学教师此项同等权利。
3.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救助制度不完善,教师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缺乏有效保护。
由于教师法律身份与地位的不明确,教师在权益受侵犯或与其他教育主体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否与学校或其他教育关系主体对簿公堂,提起的应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在寻求其他救助途径时,因为教师法律身份模糊,也时常陷入劳动仲裁不受理、行政诉讼走不通等困境,导致教师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难以寻求有效保障和救助,教师职业安全感降低,精神和工作压力增大。
我国中小学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薄弱、救助制度不完善集中体现在:(1)强调教师违法责任的追究而忽视权益损害的救助。
教育法 和 教师法 等都列有 法律责任 一章,规定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但却忽视了教师的权益受到威胁和侵犯时如何获得有效救助和保障;(2)教师适用的法律救助渠道薄弱、单一。
目前在 教育法 和 教师法 中仅规定了申诉制度一种法律救助方式,没有提及和明确其他救助途径,而且申诉制度本身只是行政非诉讼救济制度而没有诉讼意义[5];(3)教师申诉制度不健全且其作为唯一的救助渠道不能充分、有效地维护和保障教师权益。
目前教师申诉制度与使用程序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和健全体系,没有专门和独立的申诉机构,对申诉时限、申诉机关等相关规定模糊[5],极大地制约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效力,缺乏保护力度,并客观上构成教师4.义务教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相关法律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由于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定位不清,教师到底是 公职人员 还是 自由专业人员 未能得以明晰的确定,教师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因此缺乏法制规定,不利于教师在实际工作当中规范自身行为和完成工作职责。
同时导致实践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无法明确划分,用人和治事的关系、不同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难以理顺,对处理涉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等不同主体间的相关法律问题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与制约,不利于相关法律问题的有效解决,给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建设带来了诸多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