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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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处方资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 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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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和考核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管理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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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入库管理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 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 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 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 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 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管理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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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 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管理规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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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 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建立专 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 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 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 物、批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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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资质—执业人员资格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 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 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专业 药学(中药学)
临床药学
技术职务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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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资格的获得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 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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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配管理
人员限定:由取得麻醉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 的调配、核发。
审核处方:医师是否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签名与药 房备样是否相符、处方内容是否书写完整、内 容与病历是否一致、麻醉药品开具天数、用量 是否符合规定等。
双人发药:药品数量、批号,已备案的癌痛患者再次使用 麻醉药品贴剂或注射剂,核对其回收的废贴及 空安瓿数量、批号。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 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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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阿片类药物
吗啡针剂 吗啡普通、缓控释片剂(美施康定、美菲康) 羟考酮缓控释制剂(奥施康定)、美沙酮片剂 芬太尼针剂和透皮贴剂(多瑞吉),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针剂 丁丙诺啡针和片剂、哌替啶针剂
弱阿片类药物
可待因,路盖克
非阿片类药物
布桂嗪 曲马多 针剂和普通、缓释剂型
复方制剂
双氢可待因,氨酚待因,氨酚曲马多,洛芬待因,氯芬待因等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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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药剂部门管理
1、采购
建国初期 1994年 2000年 至今
限量供应
计划供应
备案制 供应
按需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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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管理规定》第2条
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保持 合理库存。
-《管理规定》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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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房管理
专人负责:确定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 专柜加锁:药品存放专用密码保险柜中,实行双
人双锁 专用帐册:记录每日消耗、每月“麻醉药品月盘
点表” 专册登记:患者信息及“麻醉药品日/月耗量统
计表” 专用处方:专用麻精药品处方,保存于专柜中加
锁保管
严格参照麻醉药品管理“五专”标准
注射剂使用:门( 急) 诊患者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只可在院 内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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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管理-安全设施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 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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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和人员资质
1、机构资质 -- 《印鉴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 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 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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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相关法规及药品类别 (二)医疗机构和人员资质 (三)药剂部门管理 (四)临床应用管理 (五)处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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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规及药品种类
管理依据-相关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3日发布 11月1日实施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文件 2005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文件 2005年11月2日实施
---卫生部令52号 2007年2月14日颁布,5月1日实施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组织编写,2007年4月发布施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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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资格确定
报送
医疗机构 人员资格名单
抄送
药学部门备案
市卫生局 市药监局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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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鉴卡》的条件
有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从事管理的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 有获得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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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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