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5
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汪琼枝
摘 要:正义问题在当代中国凸显,其焦点在于分配正义。得所应得是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分配两个原则。违背得所应得原则有得所不应得和未得其所应得两种表现。贯彻得所应得原则必然要坚持矫正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与扶持。
关键词:得所应得;应得;矫正正义;补偿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10)5-088-03
作 者: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37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各尽其能关涉机会公平,各得其所则指向分配正义。作为当前社会正义理论焦点的分配正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分配正义指涉经济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而广义的分配正义还包括作为整体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本文探讨的分配正义主要指的是广义的分配正义。
一 应得与分配正义
正义就在于给每个人以其应得这一经典的定义使分配正义成为与社会正义可以相互替代的词汇。 得所应得成为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的标尺。作为分配正义的得所应得原则的提出使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什么是一个人所应得的,涉及应得的内容和范围;二,为什么一个人应得,关涉应得的依据和标准。其中后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一般来说,个人所应得的无外乎各种权利和义务,而个人所应得的权利与义务往往因其行为满足某一或某几种标准和条件而确定,从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得的依据是什么。
在哲学家的观念中, 应得的与一个人 自身的和 属于自身的东西属于同一个范畴。这两层含义是统一的,亦即权利或义务主要是由于一个人自身及其行为而属于它自身的。应得的就是个人因其自身及其行为而有权利(资格)要求得到的。!应得的根据在于人自身及其行为。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作为人自身,人之为人而必然有所需要,满足这一需要才能成就人格,因而,作为人,仅仅作为人, 需要应该成为应得的依据;其二,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性,因而必然带来一定的社会效应,社会依其对社会的贡献而对其进行评价,从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作为个体的人,为维持人之为人的尊严 需要成为应得依据之一;作为社会的人,其对社会的贡献也必须作为应得依据被考虑。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决定了应得的依据应是贡献与需要的统一,得所应得原则也就具化为了按贡献分配原则和按需要分配原则。
(一)经济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贡献分配。人的需要和贡献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一个历史实践问题。从世界历史角度来看,当今世界仍然处于资本主义的大时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及其伦理逻辑必然深刻影响着包括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内的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也必然影响人们对应得标准的选择。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要求所有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都获得市场等价的评价,同时,现代经济生活的高度社会化使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处于高度紧密联系之中。由此,依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进行分配必然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主导的分配原则。以贡献作为正义标准,意味着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其贡献成正比,与其负有的义务相匹配。理解这一原则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主导地位,回顾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的描述会有助益。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进行了描述。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其刚刚从资本主义中脱胎出来,而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而,尽管 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统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的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进而,马克思提出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思想。这一原则是商品交换原则的延伸,体现了生产者之间的平等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由于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每个劳动者除了劳动以外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劳动是生产过程必须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因而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是按贡献分配的一个特殊的表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克思所设想的所有制结构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除了公有制,私有制还在一定范围存在,生产过程中除了劳动,资本、技术、信息甚至土地(使用权)等财富和生产资料为个人或集体所有,因而当这些生产要素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求相应的市场评价。鉴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在分配环节必然要根据其贡献进行分配。
88
这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需要分配。经济领域的按贡献分配客观上是以效率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而经济领域的按贡献分配如同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批判,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劳动能力的差异和劳动者所需供养家庭成员的多寡,以致 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因而,形式上平等的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带来个体财富与收入上的不平等。而作为整体的按贡献分配,因为承认一定范围的私有制,更加剧了事实上的个人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甚至于对基本人权构成伤害。同时,按贡献分配依赖于市场对贡献的计量,这种以市场为媒介进行的分配关涉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实质正义。事实上,市场经济的规则之一在于优胜劣汰,依赖市场的分配追求的恰好并不是结果的均等,必然带来财富和收入的差距,甚至于少数群体将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在尊重人格的理念下,考虑个体的基本生存与发展, 需要作为分配依据就成为必要的补充。这种补充更多地要借助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得到诠释和保障。因而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就只能是按需要而不是按贡献进行分配。
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需要分配,不仅因为按贡献分配的不足,还在于政治社会生活中,个体的价值和贡献湮没在对社会共同体的建立和维护的强烈愿望之中,每个人对于庞大的社会共同体而言都是渺小的而又是不可缺少的,社会因每个个体的存在而存在,因而政治社会权利的应得更多地依赖于广泛意义上人的需要,从而平等的社会政治权利成为主要的诉求。政治社会领域的按需要分配可以被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按贡献分配:每个人一生下来就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分子,就这一基本贡献来说,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需要注意的是,政治社会领域的按需要分配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不同。就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来说,这里的 需要是无须界定的,因其似乎是一个包含人类所有欲望的总和。然而,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资源的稀缺性使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全部欲望,因而才有了利益的冲突和争斗。因而,马克思的按需分配中的 需要不是本文所要界定的 需要概念。对 需要的界定及其满足更多地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应。马克思没有给我们提供更多的有关认识,而马斯洛提供了一个界定 需要的路径:将需要进行分级。马斯洛从探讨需求与行为的关系这一目的出发,分析了人的需求结构,认为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反之,当较低层次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时,满足这一需求就成为人们行为的动力。受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启示,人的需要可以大致分为基本的需要和较高层次的需要。社会资源的稀缺与社会财富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的所有需要不可能都能满足,因而,政治社会领域按需要进行的分配只能限于基本的需要。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等。
二 矫正正义
无论是按贡献分配还是按需要分配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原则,只是提出了个体应该获得资源、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而并不能阻止非依得所应得原则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和现象的发生。得所应得原则必然包括对得所不应得的批判和惩罚。这就涉及到消极意义上的应得&&&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实质是失其所应失。矫正正义中的应失与民事法律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当得利制度正是矫正正义在法律视域的实际应用,因而将矫正正义与不当得利制度相类比,有助于更为准确地理解矫正正义的内涵和特征。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unj ustified enrich m ent)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根据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矫正正义的应失需具备以下要件:(1)有人获得了利益,另有人受到了损害;(2)获益的人所得为受损人所失;(3)获益人获益没有合法依据。)
当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时,应失就产生了。根据应失所产生的阶段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初始分配中的应失,即在前市场阶段,资源、权利、义务的分配中的应失;(2)交换过程中的应失,主要指进入市场后违反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等原则的分配中的应失;(3)结果的应失,既包括由于违反了初始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而造成结果的应失(这一部分的应失也可以理解为前两种不正义的孳息),也包括虽然没有违反初始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而造成结果的应失。对于结果的应失的后一种情形,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初始分配正义(或曰起点公平),但由于资源的有限而造成的结果的应失。二是符合交换正义却带来结果的应失。关于后一种情形,其本质在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固有矛盾。
根据不当得利制度,由于不当得利在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因而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即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相应的,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依此,由于初始分配、交换过程和结果的非正义,获益者负有返还非其所应得的权益,而受损者有要求其返还的权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针对应失依据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于各种交换过程中的应失主要通过诉诸法律程序实现矫正,而初始分配中的应失部分由于计算初始时间的复杂和尊重历史的需要,和平年代对于初始分配的不公平收益及其孳息往往不能简单地收回,更多的与结果的应失一起主要通过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来完成。
三 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与扶持
得所应得原则强调所得与应得的高度一致。对得所应得原则的违背既包括所得超过其应得,也包括所得少于其应得。前者通过矫正正义使失其所应失,后者则需要通过补偿甚至扶持使其真正得所应得。当前中国社会正义问题凸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贫富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