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课件第三章劳动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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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 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 尊重的义务:(消极义务),要求国家不 去妨碍个人行使权利或不位侵犯特定权的 义务,国家承担不予干涉的被动义务。
第三章: 劳动就业法
(二)特征:
1.主体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权利能 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公民办理失业或 求职登记,就是有就业意愿的表示)
3.公民所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非法活动不 视为就业)。
4.公民所从事的劳动限于国民经济领域(非国民 经济领域,如家务劳动,不属于就业)
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等)的倾斜保护。
• 4、就业服务权(含就业培训权):包 括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 业训练、失业保险等。
• 5、就业援助权,系从职业获得权所派 生的权利,指就业困难人员所享有的, 经由国家积极作为而获得就业岗位的权 利。
• 6、失业保障权,亦系从职业获得权所 派生的权利,同时与社会保障权有紧密 联系。
3.个体经营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从事个体工 商业经营活动。
4.广义上的就业还应包括农业就业。
• (四)就业与失业
• 失业是一个与就业相对称的概念,指在法定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公民 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
1.失业限于以及有关政策保障其就业的公民。 (我国农村为就业者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2.失业必须是未获得就业岗位(包括有岗位但 无法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
3.失业以显性失业为限(“冗员”等经济学上 成为隐性失业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失业者 )
二、劳动就业法概述
• 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 法,目前尚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无任何 一部法律以劳动就业法来冠名。
2. 保护义务: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其他私人的 侵害。(主要针对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 权等)
3. 实现的义务:(积极的义务),进一步可 分为通过协助实现的义务(主要有:就业 服务包括就业培训等)和通过提供实现的 义务(主要包括就业援助和失业保障)。
5.公民从事的社会劳动须在一定期间达到一定量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收入足以构成其生活 主要来源。(从事零星劳动,其劳动所得不成 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不认为实现了就业)
(三)形式
1.正规就业,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时制 的劳动。
2.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从事 非全时制劳动,如小时工、弹性工时,阶段 性就业等。
• 第一,普遍意义上的工作自由权,这是每一个公民都 享有的选择从事任何一种合法职业的自由;
• 第二,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自主择业权, 即合同中的自由权。
• 3、就业平等权:
• 是宪法上公民平等权的延伸和具体化。 • 出于形式平等的要求,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出身
等,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 出于实质平等的要求,并不否定和排除对特殊群体(
• 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就业促进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就 业调控法、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特 殊群体就业保障法、就业服务法、就业援助 法、失业保险法等。
《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和《失业保 险法》的关系
1. 从法理上讲,《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应当 是子法与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劳动法 作为基本法,其效力应高于《就业促进法》。
三、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权,是 劳动权最基本的方面,是劳动关系中劳动 权的基础和前提,
• 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的生存权,是公 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主要内容有:
• 1、职业获得权:
• 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 主要内容:①公民有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
2. 失业保险具有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双重功能, 就业保险法与失业保险法的交叉是围绕失业保险 促进再就业功能发生的。《就业促进法》就失业 保险促进再就业政策目标,失业保险基金如何促 进再就业,国家和社会如何支持再就业等做出相 应规定。职业失业保险的体制及失业人员的生活 保障,则由《失业保险法》规定。
源自文库
我国就业权保护现状
• 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规定:种族、肤 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等原 因;
• 1998年公约又增加:国籍、残疾和年龄。 •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公约》
•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
• A.自主就业权 B.劳动报酬权
• C.休息休假权 D.职业培训权
四、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
劳动就业方面的国家义务可分为三类: 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资料: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 第23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 选择职业…… ”
• 第25条规定:人人“在遭到失业、疾病、残 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 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有保障。”
• 张某于1993年从某技校毕业后被一家机床厂录用 ,并于该年10月同该机床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 合同。1998年10月,原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从 事原岗位工作,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合同的 要求,且厂方仍按张某原工资数额发给张某工资。 1999年6月,张某因搬家打算到离家较近的另一机 床厂工作,遂到厂劳资科办理转移工作手续,遭到 厂方拒绝,厂方并要求张某与厂方续订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机床厂无权要求自己续订合同,厂方遂扣 押张某档案,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本案张某(A )权利受到 了侵犯?
利,国家有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的义务(但一般 不负担为公民直接安排工作的义务); • ②当公民不能获得相应的工作就会时,国家有保 障其基本生活的义务(如失业保险)。
• 2、就业自由权:
• 也属于宪法上的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据自己意愿选择 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从事何种职业、何 时何地从事职业等方面的选择权。可分两个层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 尊重的义务:(消极义务),要求国家不 去妨碍个人行使权利或不位侵犯特定权的 义务,国家承担不予干涉的被动义务。
第三章: 劳动就业法
(二)特征:
1.主体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权利能 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公民办理失业或 求职登记,就是有就业意愿的表示)
3.公民所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非法活动不 视为就业)。
4.公民所从事的劳动限于国民经济领域(非国民 经济领域,如家务劳动,不属于就业)
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等)的倾斜保护。
• 4、就业服务权(含就业培训权):包 括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 业训练、失业保险等。
• 5、就业援助权,系从职业获得权所派 生的权利,指就业困难人员所享有的, 经由国家积极作为而获得就业岗位的权 利。
• 6、失业保障权,亦系从职业获得权所 派生的权利,同时与社会保障权有紧密 联系。
3.个体经营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从事个体工 商业经营活动。
4.广义上的就业还应包括农业就业。
• (四)就业与失业
• 失业是一个与就业相对称的概念,指在法定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公民 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
1.失业限于以及有关政策保障其就业的公民。 (我国农村为就业者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2.失业必须是未获得就业岗位(包括有岗位但 无法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
3.失业以显性失业为限(“冗员”等经济学上 成为隐性失业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失业者 )
二、劳动就业法概述
• 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 法,目前尚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无任何 一部法律以劳动就业法来冠名。
2. 保护义务: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其他私人的 侵害。(主要针对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 权等)
3. 实现的义务:(积极的义务),进一步可 分为通过协助实现的义务(主要有:就业 服务包括就业培训等)和通过提供实现的 义务(主要包括就业援助和失业保障)。
5.公民从事的社会劳动须在一定期间达到一定量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收入足以构成其生活 主要来源。(从事零星劳动,其劳动所得不成 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不认为实现了就业)
(三)形式
1.正规就业,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时制 的劳动。
2.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从事 非全时制劳动,如小时工、弹性工时,阶段 性就业等。
• 第一,普遍意义上的工作自由权,这是每一个公民都 享有的选择从事任何一种合法职业的自由;
• 第二,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自主择业权, 即合同中的自由权。
• 3、就业平等权:
• 是宪法上公民平等权的延伸和具体化。 • 出于形式平等的要求,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出身
等,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 出于实质平等的要求,并不否定和排除对特殊群体(
• 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就业促进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就 业调控法、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特 殊群体就业保障法、就业服务法、就业援助 法、失业保险法等。
《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和《失业保 险法》的关系
1. 从法理上讲,《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应当 是子法与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劳动法 作为基本法,其效力应高于《就业促进法》。
三、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权,是 劳动权最基本的方面,是劳动关系中劳动 权的基础和前提,
• 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的生存权,是公 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主要内容有:
• 1、职业获得权:
• 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 主要内容:①公民有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
2. 失业保险具有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双重功能, 就业保险法与失业保险法的交叉是围绕失业保险 促进再就业功能发生的。《就业促进法》就失业 保险促进再就业政策目标,失业保险基金如何促 进再就业,国家和社会如何支持再就业等做出相 应规定。职业失业保险的体制及失业人员的生活 保障,则由《失业保险法》规定。
源自文库
我国就业权保护现状
• 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规定:种族、肤 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等原 因;
• 1998年公约又增加:国籍、残疾和年龄。 •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公约》
•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
• A.自主就业权 B.劳动报酬权
• C.休息休假权 D.职业培训权
四、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
劳动就业方面的国家义务可分为三类: 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资料: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 第23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 选择职业…… ”
• 第25条规定:人人“在遭到失业、疾病、残 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 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有保障。”
• 张某于1993年从某技校毕业后被一家机床厂录用 ,并于该年10月同该机床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 合同。1998年10月,原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从 事原岗位工作,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合同的 要求,且厂方仍按张某原工资数额发给张某工资。 1999年6月,张某因搬家打算到离家较近的另一机 床厂工作,遂到厂劳资科办理转移工作手续,遭到 厂方拒绝,厂方并要求张某与厂方续订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机床厂无权要求自己续订合同,厂方遂扣 押张某档案,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本案张某(A )权利受到 了侵犯?
利,国家有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的义务(但一般 不负担为公民直接安排工作的义务); • ②当公民不能获得相应的工作就会时,国家有保 障其基本生活的义务(如失业保险)。
• 2、就业自由权:
• 也属于宪法上的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据自己意愿选择 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从事何种职业、何 时何地从事职业等方面的选择权。可分两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