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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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若干思考

【摘要】教师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工作母机,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教育发展的成败,乃至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教师教育政策是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航标, 是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对于基础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教师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建设与完善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思考

一、引言

教师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师资来源和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面临着新的任务,九年义务教育在基本普及后需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和提高水平,要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对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教育必须深化改革为基础教育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教师教育是指在终身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教师的职前培养、入职教育和在职培训的统称。加快教师教育的发展,提高教师教育水平,对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此建设与完善教师教育政策及法规是这一重大战略意义实现的重要保证。但是,现阶段我国教师教育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其中,政策导向上的偏差和不足是较为突出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师教育的成效。

二、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研究意识的缺失

教师教育的健康发展首先有赖于教育决策者的正确决策,而正确决策的前提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教师教育研究者对政策法规的充分研究而提供的智力支持。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现实却是,“决策者和研究者是两个范畴,两种工作规范,两种文化。长期以来,研究者把政策放在研究的视野之外,决策者也没有把政策与研究联系起来。”一方面,教师教育决策者缺乏应有的研究意识。他们自身对政策研究不够,缺乏教师教育政策的过程意识,没能做到关注、思考政策的全过

程并处理好各环节的关系;缺乏以旁观者的身份审视自己参与制定的政策的距离意识,容易融入自己的主观感情,也未能充分听取研究者的建议,导致教育决策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主观与武断,未能做到理性的科学决策。另一方面,教师教育研究者缺乏应有的政策意识。教师教育研究者缺乏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应用的意识,他们认为作为研究成果消费者的政府对其成果评价没有同行的学术评价那么重要,而且他们的学术地位来自于本研究领域内同行评价而不依赖于在行政组织中的地位,所以研究者非常漠视研究成果的社会转化问题。他们研究只关心自己学术兴趣,而缺乏关注实际问题的当下意识和针对问题、解决现实问题的可操作性意识。

2.2 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随意与滞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经历了从零散到系统、由片面到全面、由宏观到微观不断发展的历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教师教育的历史使命不同,从而教师教育法规政策的侧重点也不同。我们不可否认这些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在规范我国教师教育方面起到的重大任用,通行的教育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对教师教育起到了保障作用,而有关教师教育的法规更是很好的促进了教师教育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教师教育法规政策繁多而杂乱,没有构成完整的体系,多数是从当时的需要出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逐步出台的,多属经验型的政策选择,时日已久,有的文件自动消失,有的文件出现前后雷同甚至抵触现象。例如,“我国分别在1981年、1983年、1986年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就下发了三次重复性很强的《关于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这也体现了我国缺乏对教师教育法规政策的系统研究,制定时存在较强的随意性。

2.3 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执行的偏离与缺损

由于我国的集权制的教育管理体制模式决定了政策执行过程的服从性,这种管理模式便于政令畅通,有利于上级法规政策的执行与贯彻,同时也导致了执行过程中一定程度的盲目性,缺乏对政策实施可行性的必要研究,出现政策执行的偏离,偏离政策目标,违背政策原有的精神与内容。一方面我国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教师的资格标准、条件、待遇、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条款还不够完善,许多方面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即便已出台的法规政策又很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行政策时不能完全

按政策的要求办事,仅执行政策中的部分内容,出现政策执行的缺损。例如,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1995年山东省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将国家支付工资教师的工资和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教师的国家补助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然而现实却是在许多农村的中小学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的保障。由于教师教育法规政策执行的盲目与不力,教师教育的激励措施不完善,从而降低了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的积极性。

2.4 教师教育政策法规评价的失范与不当

教师教育政策评价是对教师教育政策运行的全面评价,重点指向结果而又不囿于结果评价,主要为达成更好的教育政策,既要关注教育政策本身,又要关注对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各种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教师教育政策评价是检验教育政策效果的基本手段与途径,是实行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我国在对教师教育政策评价过程中,一是存在评价主体既是“考官”又是“学员”的现象。由于参加教师教育政策评价的主体多为熟谙教师教育政策的专家,而其中一大部分为教师教育行政官员,他们往往经常参与教师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既是评价者,又是被评价者,难以做到充分的客观和公允。二是存在重视对教师教育政策的执行后的评价,即对教育政策的效果比较重视,而忽视对教育政策的执行前和执行中的评价。从而不能很好地对政策进行前瞻性分析,做出应有的预测,做出适时的调控。三是存在评价标准不统一,不稳定情况,从而导致评价出现失范现象。

三、对建设与完善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的几点建议

3. 1 加强研究意识与政策意识的沟通

长期以来,教师教育政策的研究和政策运用处于隔裂状态。教师教育政策决策者缺乏应有的研究意识,而研究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反思与前瞻教师教育问题从政策的高度去把握的意识,研究的价值很难通过决策体现出来,随着教师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绩效化的进程,教师教育的健全发展有赖于决策者的研究意识和研究者的政策意识的增强与有机交融,有赖于这两种文化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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