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宁波联通资产缺失认定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内部操纵,保护资产的完整、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联通集团、省公司《资产缺失认定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宁波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资产缺失,是指公司因内部操纵缺陷、管理疏漏、监督不力;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责任人渎职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缺失,包含货币资金、有价通信卡、存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短缺、丢失、毁损等非正常缺失。
第三条本细则要紧对资产缺失责任认定与追究、赔偿与处罚的程序及原则进行规定。
第四条第二章资产缺失责任认定与追究第五条资产缺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划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县(市)分公司、经营部。
履行分管工作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其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辖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因内部操纵缺陷、管理疏漏造成资产缺失责任不清的,本单位要紧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资产缺失责任认定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
资产缺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务必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部门职责及资产缺失类型(指具体资产内容),组织资产缺失的单位及上一级专业部门主管人员等成立“资产缺失责任认定小组”。
“资产缺失责任认定小组”负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对资产缺失的事实、金额、原因、性质及影响等予以认定及责任界定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最新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
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强化后台监管和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对造成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主要领导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组员: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担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及从轻或免责人员进行认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调查组组成部门:纪委监察部、成本核算部、资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干部部)、财务会计部、审计部、工程经济部、物资管理部、机械管理部、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与责任划分第六条责任追究范围:(一)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2.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或项目毛利率低于公司规定的;3.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4.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5.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6.违反经营投标管理规定等,有过错导致失标的;7.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调控〔2008〕284号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现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工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负有全面的法律责任,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五条授权委托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全面听取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意见,对其最终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工区)有权按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能、项目管理职责对下级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重大问题提交项目经理部研究解决。
第七条订立合同应遵守当事人地位平等、协商一致、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设立以项目经理牵头的合同管理体系。
1、机构如下:2、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部门是计财部。
第九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3、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并定期向项目经理和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告;4、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5、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6、建立本项目合同统计台帐,负责各种合同管理报表的统计和综合分析,按规定报送各种报表;7、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8、负责本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其业务素质;9、处理本项目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WORD14页)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办事处、筹建处、子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全体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部分或全部发生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WORD33页)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监〔200*〕*号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本级、各区域工程指挥部、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项目部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集团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股份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经济赔偿;对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第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由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2023版)责任追究办法(新版)
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奖惩到位,制定本办法。
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抛却、推委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者未彻底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从严治企;2、实事求是,法律法规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3、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4、分级负责,业务归口;分公司、部门自查自究与集团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5、依靠员工,接受监督的原则。
集团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2、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3、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4、受理关于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浮现的应该追究责任的事件的初步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相应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开展本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务过错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其所赋予的含义如下: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职务过错的直接行为人;2、管理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决策、组织、指导、监督、控制责任的直接管理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分公司经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
集体发生职务过错,按责任人各自在集体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版)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方法(最新版)xx年8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标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视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视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篇)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根据提供的内容,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如下:第一条,各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明确的领导责任。
具体而言,全面负责生产的负责人需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则对其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而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则需对其所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对其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由园区安委会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及时、深入的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并确定事故责任。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将提出具体的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若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则提交相应党组织部门处理。
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疏漏,或是经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将由安监办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应严肃对待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需全面、细致地阐述问责事项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已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整改措施。
同时,责任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补救和纠正问责事项所带来的影响。
整改完成后,责任人员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将依据不同适用对象的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区分。
对于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于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相关指示、命令、规定的;(二)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或规章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未落实的;(四)未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企业申报事项,或未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七)未按规定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在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投诉而未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未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十)其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情形。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保护,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2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3.职责
3.1本单位职责
3.1.1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
3.1.2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向制造中心、公司总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提报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
3.1.3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实施、监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4负责协助公司处理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5负责在本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单位发生、实施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报公司内控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3.2公司纪委、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3.2.1负责按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的拟定工作。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3.1.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3.1.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职务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股份安全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 公司施工企业安全产经济奖惩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中铁股份安全﹝2014﹞170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控长期以来罚多奖少的状况,运用激励机制原理,加大奖罚力度,强化层级管理,调动企业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股份公司制定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并经10月27日第19次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1 —真贯彻落实。
中国中铁2014年10月28日 — 2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零事故”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强化层级管理,狠抓责任落实,夯基础,保安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进一步调动企业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分级管理、促进岗位履责、践行重奖重罚、秉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下列从事基建业务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中铁一至十局、大桥、隧道、建工、电气化局、航空港、港航、上海、中铁武汉电气化局。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兼任时,不重复奖励或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在基建业务板块有关施工企业试行后,条件成熟时,逐步在其它业务板块实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预奖励标准第五条 每个考核年度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安全生产预奖励。
— 3 —1.施工企业上年度基建营业收入≤100亿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预奖励15万元/人(税后)。
2.施工企业上年度基建营业收入>100亿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预奖励额(税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安全生产预奖励额(万元/人,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15万元+(上年度基建营业收入(亿元)-100亿元)*5万元/(100亿元)3.当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不再适应本办法时,其实际考核计算天数以考核年度日历天数为基准(以任职令时间为准),核算其年度已任职时间的预奖励金额,剩余额度扣回。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免费下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总1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 总则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职责2.1总经理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1.3 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2.2.1 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资产损失追责制度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公司资产损失追责制度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产保护,建立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辞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已离职但应承担的责任尚在时效期限内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公司在决策过程、采购和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财物管理、工程施工等过程中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六条资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相关人员应于7日之内上报公司领导,对于迟报或漏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较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较小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影响较小的;(二)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元(含)至5000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至1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四)较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且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参照相关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不另作规定。
第八条资产损失责任划分: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追究公司责任人和领导人员责任,根据岗位职责不同,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决策过失。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或事务的全面负责人员,对损失承担主管责任。
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羊财[2015]01号)编制:资产财务部发布时间:2014—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公司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司聘任、任命或派出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企业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有证据表明因企业负责人行为过错或过失或不作为而发生的,公司按照本办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
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不作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均应追究责任.(二)客观公正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惩防结合原则.通过惩戒责任人,促进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第七条有证据表明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一)经盘点,企业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灭失的;(二)经对账,企业银行存款短少且非未达账项原因造成的;(三)经鉴定,企业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的;(四)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吊销执照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且无偿还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或者经诉讼企业败诉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或者逾期3年,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财务情况恶化无能力偿还形成坏账损失的;(五)经审计,被投资单位连续亏损已资不抵债、或经破产、关闭清算后证实股权和债权投资损失的;(六)依据有关交易单据确认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实际损失的;(七)企业对外担保承担了连带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八)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九)企业交易行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十)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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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工作;(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
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追究工作。
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十条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或运作不规范造成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出现损失未及时发现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造成资产损失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行。
第十一条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二)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的;(三)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五)未履行规范的合同评审程序,对有特殊要求的履约保证办法、工程计量办法、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合理工期及特殊结构需要投入大型专用设备等论证不充分,上当受骗的;(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七)违反规定,擅自支付大额中介费用、经营围标费用的;(八)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或者考察不细,发生投资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招标订立合同或条款不严密,造成资产损失的;(三)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四)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五)提供虚假产品(商品)或者服务业务的;(六)对商品房、建筑物、设施和原材料、产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的;(七)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行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造成资产损失的;(三)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造成资产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五)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造成资产损失的;(六)有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大宗物资采购、大型设备购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比价分析采购的;(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虚报、瞒报物资、设备采购价格的;(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未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或报废的;(九)未按规定健全采购内控制度,手续不全,违规结算的;(十)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十一)采购物资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积压、失效、变质、浪费的;(十二)未经集体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擅自决定购买不适用的机械设备,造成闲置浪费,致使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的;(十三)违反规定程序,处理报废机械设备、物资的;(十四)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以及大量使用现金结算,库存现金余额高,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私存私放或挪用的;(二)超过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擅自高息集资的;(四)应收账款未及时进行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五)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丢失、携款潜逃等事件的;(六)违反规定出借账户、出让银行授信额度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七)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八)未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理未达账项的;(九)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导致帐物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十)违反规定对外融资、借款、担保的;(十一)违反规定将用于银行支付的票据、印章交同一人保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在资产、物业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二)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鉴证结果不实的;(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四)对固定资产、设备维修管理不善,或者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毁损严重、提前报废的;(五)违反土地和房地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六)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低价出租、发包、转让、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七)违规处理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八)对资产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失其他情行的。
第十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管理失控或损失的;2、违反“三项招标”制度或造成损失的;3、安排使用亲属、关系、利益包工队,管理人员私人设备在项目施工,亲属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4、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因管理原因造成窝工、误工、施工进度滞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6、在信用评价、劳动竞赛等评比中排在后三名,被罚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违反有关规定,对下超计价、拨款,虚拟计价、帐外开支的;8、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委托,违规提供资信、印章,签订合同或购进质次价高设备、材料,高价租赁设备、器材等,造成损失的;9、因管理不善造成机具、物资材料丢损,倒买倒卖、超耗等造成损失的;10、违反成本管理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超项目评估指标,造成项目亏损的;11、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拆借资金、高息集资、公款转存个人卡,发生贪污、失窃、挪用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造成损失的;12、被新闻媒体曝光在业主、县、地、省造成不良影响的;13、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子(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直属单位等资产损失区分标准:(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或在集团公司、县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或在地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或在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省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中央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资产损失区分标准(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或在业主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以下,或在项目所在县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下,或在项目所在地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在项目所在省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第二十条责任认定标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