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质量环保奖罚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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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xxx工程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各参建单位、管理者和所有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操作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路基、桥涵、隧道、沥青路面等)施工技术规范》、《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铁相关作业卡控红线、昔榆公司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办法》。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安质部是现场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主要关联部门,对涉及现场文明施工的所有行为负有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经济处罚的职权。
第四条工程部有权对施工过程中所有人员、机械、材料、工艺、文明施工等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导,确保各类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安质部有权按安全规范、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行使对现场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现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条安质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现场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有权对违规违章的行为和重复发生的事件开具罚款通知单。对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问题,采用微信群、QQ群、电话、下发整改通知单等方式通知整改单位负责人或现场带班,整改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情况(照片)报至安质部进行复查,安质部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和验证。如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成,
项目部有权采取包括罚款、暂停施工、停电、暂停提供相应材料或机械使用等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章分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违规违章三类。违规违章行为和处罚标准见附件处罚条例。
第七条未在细则中明示,但其行为明显具有风险、违反各类施工技术规程和项目经理部明确要求的,视情况给以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八条处罚金额在受处罚作业队伍当期支付款中扣除。处罚后违规违章项目仍须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章行为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成品质量不合格的,按项目经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作业队伍对受到的处罚应予无条件接受,对态度恶劣、拒不接收的,可加重处罚。项目经理部各部室开具的相关罚款单如各作业队伍拒绝签字,项目经理部各部室将直接将罚款单交到工经部,由工经部从当月验工计价款中双倍扣除。
第十条经上级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将处以双倍罚款;如以上单位开具罚款或对项目部进行信用扣分,将按开具罚款双倍或按信用评价分的1分=1万元的比例进行处罚。
附件:
处罚条例
1、安全管理
1.1进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风险告知、安全质量承诺等相关资料签字手续,擅自上岗作业者,一经发现处500元/人次罚款。
1.2录用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周岁的劳动者),录用年龄不符合要求(男工不得超过60周岁,女工不得超过55周岁),或患有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及体检不合格者上岗作业,一经发现处100元/人次罚款,并责令其退场。
1.3作业队、班组长未与项目部签订相应安全责任书就开始作业,处1000元/次罚款。
1.4作业队伍未按要求配备班组长、安全员,处1000元罚款并限期7天配备;班组长、安全员未到岗,处500元/人天罚款。
1.5未按要求填写班前讲话记录,每发现一处空缺超过一周,罚款200元并取消班组长当月考核奖励。
1.6严禁酒后作业,酒后作业者,处500元/人次罚款,同一人员发现3次的责令其退场。
1.7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者,处50元/人次罚款。已戴安全帽但未系帽扣者,处20元/人次罚款。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现场负责人处双倍罚款,领导班子处十倍罚款。
1.8不按规定正确佩带、使用安全带者,处200元/人次罚款。
1.9进入施工现场光膀赤膊,穿拖鞋、高跟鞋者以及高处作业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鞋履,处100元/人次罚款。
1.10违章指挥作业、违章冒险作业,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0元/处罚款。
1.11各工种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攀登脚手架上下者,处100元/人次罚款。
1.12现场高处作业、基坑开挖、桩基成孔等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处1000元/处罚款。
1.13随意在高处向下抛物的处500元罚款,并将当事人清除本工地。
1.14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挪动、破坏现场及生活区安全防护设施、结构承重构件、警示牌、警示标语、照明设施者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0元罚款;虽经同意但未及时恢复的,处100—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1.15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罚款1000元/台,中小型设备罚款200元/台。
1.1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500元罚款并限期7天内将相关证件报安质部,逾期处1000元罚款及人员清退处理。
1.17非特种设备机械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款200元并限期7天内将相关证件报安质部,逾期处500元罚款及人员清退处理。
1.18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视情节轻重处100—2000元罚款。
1.1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未配置消防器材、警示标识,处100
—2000元罚款;在其旁边吸烟、动火者将视情节处100-2000元罚款。
1.20未经许可随意移动消防设施、应急物资的罚款100元/次。
1.21非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的罚款1000元/次。
1.22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到项目部安质部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随身携带,将动火地点易燃物品清理干净、配备灭火器材、设看火人。如不按规定执行,处100—500元/次罚款。动火后必须确认无余火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后离开。如不按规定执行,处100—500元/次罚款。
1.23非电工接线、拆线及维修电气设备者,处500元/人次罚款。导致配电箱短路起火者,处20000元/人次罚款。
1.24吊车、龙门吊等起重设备无专人指挥,处200元/人次罚款,钢筋、钢管、木方等易散落物品绑扎不牢擅自吊运者,散体材料在吊斗中超过吊斗的高度的处500—1000元/次罚款。现场起重机械各种限位、保险安全装置等失效缺失的,信号工违章指挥及违反“十不吊”(1、超负荷不吊;2、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安全装置,机械设备有异常或有故障不吊;4、在重物上加工或埋入土中物件以及歪拉斜挂不吊;5、物件捆绑不牢不平或活动零件不固定,不清除不吊;6、吊物上站人或从人头上越过及垂臂下站人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爆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
8、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9、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10、在斜坡上或坑沿,堤岸不填实不吊)原则的罚款100—5000元。
1.25吊车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未将大臂放下,龙门吊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