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联席会议发言稿(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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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

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服务,按照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

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

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

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

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

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如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与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的有关精神相冲突时,不再予以适用。

4、对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馈。

第二篇:陕西渭南召开卷烟打假公检法联席会议

·陕西渭南召开卷烟打假公检法联席会议

XX-06-03来源:中国烟草资讯网【查看原信息

为充分发挥联合打假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卷烟市场整治和打假破网工作力度,近日,陕西省渭南市烟草专卖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卷烟打假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把手”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XX年以来渭南卷烟市场打假工作情况,公检法部门领导对进一步加强合作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与会人员针对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涉烟犯罪追刑工作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一致表示将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烟草打假打私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涉烟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共同维护好卷烟市场经济秩序。

渭南市局主要领导要求烟草专卖部门要充分发挥卷烟打假和市场整治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不断完善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全面深入推进打假破网工作,实现全市卷烟打假破

网和抓捕追刑工作的新突破。

会议还讨论了渭南市烟草专卖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贯彻意(本站向你推荐:)见。各部门表示,要加强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一线执法人员切实利用这一有利的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净化卷烟市场秩序。

第三篇:东省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摘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

XX年度广东省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

(摘录)

粤公通字[XX]111号XX年5月18日

XX年1月9日,??召开了XX年度省公检法联席会议。??与会代表对当前我省刑事执法遇到的30个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对14个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关于两类犯罪的打击、追诉问题

(一)关于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进行诈骗犯罪的打击处理问题。

当前,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猖獗,对该类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组织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规定,制定我省办理该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该类案件的管辖、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问题

由于盗窃案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不统一,为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逃避刑事处 1

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的规定,对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问题明确如下:

1、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无论数额多少,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二、关于案件管辖方面问题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当前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甲地预谋,乙地制造,丙地交易的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毒品犯罪线索的地域性特征比较模糊,很难严格按照地域划分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明确如下:第一,为保持侦查管辖权的一致,在提请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的案件管辖指定工作应给予支持;第二,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进行指定;第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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