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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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最终目的在于追求司法公正。而媒体的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价值。在理论上这两者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共同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两者存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冲突、抵制。本文从我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二是正确把握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界限;三是法院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

标签: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平衡

1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内涵

1.1 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权的独立;二是司法机关的独立;三是法官的独立。

1.2 媒体监督的含义

所谓新闻媒体就是指传媒新闻知识与信息的媒介和载体具体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等。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媒体的功能和作用在逐渐扩大,在推进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其功能主要包括:沟通情况、传播新闻、发布信息的功能;宣传、反映引导舆论的功能;传播知识、促进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功能;批评、监督功能。

2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2.1 理论上的冲突

2.1.1 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司法独立虽然其具体含义在不同的国家各有侧重,但司法应当独立于媒体和舆论是普遍公认的内容。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也有人民法院不受新闻媒体的不当干涉之意。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实际上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2.1.2 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闻媒体中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的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在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2.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1 过分强调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利于司法独立,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一定的损害性

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属于司法系统外部的监督,过分地强调和依赖这种外部监督,有可能导致忽视司法体制内的建构,最终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过分强调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的另一个后果是:民众对媒体的盲目迷信,媒体成为正义的化身。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权威是一种损害。现阶段,司法腐败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被赋予了更大的正当性,民众往往将社会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媒体,民众甚至发出了“找法院不如找电视台”,“记者比法官管用”的感叹。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专职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受过专业训练的、理性度高于常人的法律职业者,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和法官才是正义的化身。

2.2.2 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损害了司法独立

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有时不够客观,追求抢先效果,容易造成“媒体审判”。媒体往往基于道德心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只听取一面之词,而不去采访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兼听”;有些报道和评论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偏见。还常常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

2.2.3 司法机关害怕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设置种种障碍

面对媒体的监督,有些法院或法官设置种种障碍,如不让记者旁听采访案件等,导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此外,由于法院方面的负面新闻太多,损害了法院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形象,如果媒体对已生效的判决说三道四甚至背道而驰,将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尊严,削弱人们的法律信仰”。

3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之平衡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下面就我国的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3.1 进一步加强立法

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仍然很不完善,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正式的新闻法,在实践中对新闻工作起着规范作用的是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这些零散且层次不一的法律文件使新闻机构、社会公众,甚至法院都难以把握。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新闻法的出台都势在必行。我们认为新闻立法主要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障新闻职权和新闻自由;二是防止新闻侵权和权利滥用。

3.2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应建立规范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

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这种监督并不应该是没有限度的。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体现的自由与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新闻媒体和司法权运作特点和机理的差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新闻监督,更不能滥用新闻监督,必须对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加以一定的限制。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

3.3 从司法的立场来看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并提高法官的素质

司法强调独立,但司法独立强调的是司法的不当干涉,而不是排斥、拒绝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及公众对司法的评说。司法独立绝不能成为拒绝新闻对司法报道和监督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排斥公众评判司法的借口,司法如果不受新闻舆论和公众的评论,它必将给公众和社会带来灾难。司法对媒体监督可以有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是建立在合理、合法、有序的范围内,而不是对媒体监督进行一味排斥和拒绝。

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新闻和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在现代各个社会民主政治国家结构中,都是社会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是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两者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妥善处理好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维护司法独立两者间的关系,对我国现阶段民主与法治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推动作用。只有两者携手并行相互促进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更好的建设和完善我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促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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