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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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2007

京市

DB

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clamation standard of solid mine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具体要求 (3)

5.1 地面塌陷及地裂缝 (3)

5.2 露天矿边坡 (4)

5.3 固体废弃物(废石、煤矸石) (4)

5.4 尾矿 (5)

5.5 退化土地 (5)

5.6 砂石坑和粘土坑 (5)

5.7 崩塌、滑坡、泥石流 (5)

6 各类型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7)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防沙治沙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雄、韩兵、胡俊、于秀治、陈鸿汉、韩永岐、张建国、杨建东、管清花、高明显、张顺峰。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关闭和正在开采的各类固体矿山的生态环境修复。

本标准中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指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植被破坏、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577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GB/T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J8 放射性防护规定

NY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DZ/T 0239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40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矿山solid mine

以固态存在的矿产场地称为固体矿山。本标准中是指煤矿、金矿、铁矿、石灰石矿、砂场、粘土坑和其它固体矿山。

3.2 矿区生态环境修复mine reclamation

对各种因采矿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区域因地制宜地采取治理措施,使其修复到期望状态的活动或过程。

3.3 退化土地degenerate soil

由于使用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的土地。本标准中指的是由于矿山开采而导致上述问题的土地。

3.4 退化土地修复率degenerate soil reclamation ratio

已修复的退化土地总面积占退化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5 造林保存率survival rate of afforestation

符合规定的树木成活标准和密度标准的造林面积占累计造林面积的百分比。

3.6 郁闭度crown density

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的比值,一般用小数表示。

3.7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erosion control ratio

在某一区域内,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3.8 扰动土地整治率disturbed soil control ratio

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扰动土地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3.9 土壤侵蚀模数soil erosion modulus

单位时段内单位水平面积地表土壤及其母质被侵蚀的总量。

3.10 土壤容许流失量soil loss tolerance

指维持土壤肥力,保持作物在长时期内能经济、持续、稳定地获得高产所容许的年最大土壤流失量。

3.11 水土流失控制比ratio of soil loss control

项目竣工时土壤侵蚀模数与该地区土壤容许流失量的比值。

3.12植被恢复率vegetation restored ratio

植被恢复面积占可恢复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3.13 植被覆盖率vegetation cover rate

在某一区域内,符合一定标准的乔木林、灌木林和草本植物的土地面积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4 总体要求

4.1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固体矿山规划分区要求,见附录A。

4.2 矿山企业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

4.3 地面运输系统应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4.4 对矿山开采造成的水,大气和噪声等污染的防治应执行相关标准。

4.5 已关闭矿山造成的退化土地要分阶段进行修复,正在开采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修复。

4.6 生态环境修复的各类模式应达到如下要求:

修复成有林地,坡度不超过35︒,且地表坡度与原状相差不得超过±5︒,造林保存率大于80%,郁闭度大于0.2。

修复成耕地,坡度不超过5︒,回填表土层厚度不得少于当地表土层厚度或大于50cm,且肥沃土层厚度应达到20cm以上,作物产量能够达到或者接近于当地水平。

修复成草地,坡度不超过5︒,回填表土层厚度不得少于当地表土层厚度或大于20cm,且肥沃土层厚度应达到5cm以上,植被覆盖率达60%以上。

修复成渔业用途,池塘的水深、水源应达到当地养殖一种或多种水产品的要求,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

修复成建筑用地,地基参数如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3年内地基沉降量不超过1cm。

修复成水域,修复成景观、娱乐用水域的,按照GB3838中III、IV、V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4.7 生态环境修复类型应与矿区周边土地利用方式及景观相协调,慎用外来物种。

4.8 在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和破坏。

4.9 应对正在开采的矿山进行全程生态环境监测。

5 具体要求

5.1 地面塌陷及地裂缝

5.1.1 正在开采矿山应采用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和推广使用充填采矿工艺。

5.1.2 正在开采矿山地面塌陷应边开采、边修复,具体修复周期根据地面塌陷稳定时间确定,每一阶段退化土地修复率达到30%以上,最终达到85%以上。

5.1.3 正在开采矿山地面裂缝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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