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行为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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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又称“准商行为”、“非完 全商行为”、“非固有商行为”:事实推 定、法律推定确认其行为性质 ,是拟制商 事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行为。如非商主体 的信息咨询。
意义:将商法规定之外的行为纳入到商法的适用中,扩大了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一、商行为一般规则的含义和内容 ①
要约是否承诺 的通知义务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
商行为概述
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指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1
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
2
3
基本商行为
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商法典所确定的商行为。 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商行为概述
3、以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中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
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法律行 为,具有“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 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如买 卖行为。
附属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不具 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起到协助基本商行 为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间接媒 介商品交易”。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二、传统商法与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的特征
传统商法 1、以营利为目的; 2、营业性行为; 3、商主体从事的行为;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中国商法 1、以营利为目的;
2、经营性行为;
3、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 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思考
1、寺庙、国家博物馆的售票行为是否构成商行为? 2、个人投资、炒股是否构成商行为? 3、一般民事主体从事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

商事留置权

往来帐规则
在民法典中规定一般利 率的同时,在商法中规 定更高的利率。
商法中赋予保证人以连 只要商主体之间实施了 带责任,即债务人与保 商行为即可形成留置权。 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双方约定,以结算 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 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 了解。
要约是否承诺的通知义务
订立合同必须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尤其是承诺须以通知形式做出,以分别体现缔约双方的真 实意思。 1、强制承诺:起源于德国学者提出的事实合同理论。格式条款的广泛运用,使合同不必采取协商缔约
第一节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概述
我国商行为的概 念
观点一: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
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类型;
观点二:非商主体亦可成为商行为 的实施主体; 观点三:认为商行为乃直接以交换 为目的营利的行为。
概念: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均为商行为;企业所实施 的行为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
自助寄存柜是否是超市的商行为?
第一节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概述
德国
★必须是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 ★主观主义原则:强调商人的经 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法国
日本
★任何主体从事的“绝对商行为”; ★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从事 的“营业的商行为”; ★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 商行为”;
★商行为可以是任何主体所从事 的营利行为。 ★客观主义原则:商事法律行为 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
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拟制商主体所实施 的经营性商行为。
4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商行为概述
1、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Leabharlann 必然认定的商行为绝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 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 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
商行为的一般规则

对要约附送货 物的保管义务
③ 严格的注意义务
如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 中债务人注意义务的规 定。

报酬请求权
如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撤回的规定。
以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 的注意义务保管附随货 物
表现在雇佣、承揽和居 间契约等契约中。如保 姆、钟点工、来料加工、 房屋租赁

商事法定利率
⑥ 保证的连带责任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商行为概述
2、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双方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
双方商事行为 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主体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活动。 如: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商品销售行 为、制造商与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 商事代理行为、商业居间
单方商事行为 只有一方为商主体 (混合交易行 为) 如:银行—普通市民、零售商— 消费者


Commercial law
By Aquar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引例
商场免费自助寄存柜纠纷案
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 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 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 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 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以大润发超市属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 为由,起诉大润发有限公司及大润发超市并要求赔偿5310元。
意义:理论和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具体 的现代社会,此分类将越来越模糊。主营业务理解为基本商行为、兼营业务理解为附 属商行为。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商行为概述
4、以商法规范对商事法律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分类,固有商行为和推定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又称“传统商行为”、 “纯粹商行为”、“纯然商行为”:依 法律规定、法律列举直接认定。包括: 绝对商行为、固有商人的营业行为.
相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是指依 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 的商事行为。 以行为主体是为商人、行为具有营利特征 为认定要件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标准和条件问题,通 过立法上的罗列明确商行为的范围,便于 司法实践确认商行为及适用法律。
行为、保险行为
通常由法律列举限定的, 不能作推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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