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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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的三个层次依据
1.法律 2.司法解释 3.法官自由裁量权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举证能力等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 证明责任分配
一、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 主要学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 (五)利益衡量说
罗森贝克“规范说”内容
出发点:法律要件分类 原 理:若无一定法条可以适用,则其诉讼请求 就无法获得满足的一方当事人,应就该法条所要 求的要件事实负主张及证明责任。即各当事人应 就其有利于己的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事实予以 主张及举证。 标 准:实体法律条文的表义和构造 优 势:标准统一,易于理解与操作 地 位:德国学术界占统治地位并为判例所接受
特殊侵权诉讼案件的 证据责任分配(四、五)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 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 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诉讼案件的 证据责任分配(六、七、八)
[案情介绍] 原告王烈凤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 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学智躲 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 效死亡,临床诊断:马学智因重度脑挫伤并呼吸衰竭,颅底骨折,门 诊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于被告千阳县公路管 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79%,每株树 平均虫口密度达26个以上,部分树木枯死已3年之久。经千阳县公路管 理段逐级向上请示,陕西省公路局批准,由宝鸡公路管理总段给千阳 县公路管理段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对采伐枯 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上述事故。原告王烈凤认为其 夫马学智的死,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向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支付相应的费用。 [法律问题] 本案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
规范说基础---法律要件分类
请求权规范 权利发生规范
实体法规范
对立规范
权利妨碍规范
权利消灭规范
权利受制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一)有关证明证明责任分配的几个重大误解 (二)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三)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有关证明证明责任分配的 几个重大误解
特殊侵权诉讼案件证明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
要件事实
案件性质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高危作业致害 环境污染致害 建筑物倒塌致害
损害 事实
侵权 行为
因果 关系
过错
免责 事由
√ √
饲养动物致害
缺陷产品致害 共同危险行为致害 医疗行为致害
× × √ × ×
√
√ √ √ √
√ √
王烈凤V.S干阳县公路管理段 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证明责任的承担
要件事实 案件性质 建筑物倒塌致害 损害 事实 侵权 行为 因果 关系 过错 免责 事由
√
王烈凤V.S公路管 马学智 公路管 马学智 公路管 被砸死 理段未 确系被 理段有 理段赔偿案
及时砍 枯树砸 义务砍 伐枯树 死 伐枯树
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证据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 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 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 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 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转换
原告负证明责任
法官分配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一般规则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 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 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 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诉讼案件的 证据责任分配之(一)
《证据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 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 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 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诉讼案件的 证据责任分配(二、三)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 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 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