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破产法分解
破产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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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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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企业董事、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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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 终止执行职务。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6章--破产法
委托人
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第三人
委托关系
受托人
以委托人名义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 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 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甲企业
开户 出票
海尔公司
工商银行
债权人
破 产 企 业
背书
乙公司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背书
丙公司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 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 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 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 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 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 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债权人企业
保证关系
保证担保
保证人企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 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 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OK
重整程序的开始
•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权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重整 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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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保全处分措施
• 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 期间的保全处分措施,表现在:
极走向积极,由一元走向多元。正是在这层意义上,
人们才称清算型的破产为“消极的破产法”或“单功
能的破产法”;称预防型的破产为“积极的破产法”
或“多功能的破产法”。也正是从这时开始,所谓债
务人的“破产保护”、“破产救济”、“破产自愿”
等概念才得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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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及意义
2、重整成功的终止
•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 为通过。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 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 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 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 表决组的利益。
• 破产和解制度产生约五十年后,随着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日
渐提高,英美等西方国家开始不满意于它,认为破产和解
仅是对破产债务的减额而没有触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
这样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应当扩大破产预防的内涵,融进深入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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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六章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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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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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6、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 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 任。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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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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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 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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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 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 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 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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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二)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破产法 第六章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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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行使出席会议的权 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代理人)有权依法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有权在会 议上发言、进行询问,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别除权人 对特定事项的表决除外),有权依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等。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
治团体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其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仅于会议 召开期间存在。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 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1、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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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基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诸多事项具有共同利益,主张全体债权 人构成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该说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不承认“债权人 团体机关说”。 3、自治团体说 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 意志的一个自治性团体。 此外,有的学者还主张,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是该法人 的机关。也有的人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财团的权力机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第三种模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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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发布的公告中规定日期召集
的债权人会议是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是中间会议。 新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 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 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规定》第40条规定:“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 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享有会议召集提议权的主体,包括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和占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 新破产法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 的债权人。”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课件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三)指定管理人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
取得所有权 (4)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 (5)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减去利息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但价款 超过债务数额的作为破产财产
2、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 3、因所有权保留约定未取得所有
权 4、党、团、工会等经费、财产,
公益福利性设施,学校、托儿 所等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1、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
• 一、债务人财产: (一)财产构成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 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权人会 议通过
人民法 院审查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用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 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 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1)
案例
A市红星化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其拥有固定 资产1000万元,现有职工402人。企业主要生产化肥,产品主要 在本地销售。企业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农业对化学肥料需求 较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但是近几年随着本地农业生产资 料市场的开放,化学肥料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自1993年开始, 企业连年亏损,累计负债额为850万元。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 试图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红星化工厂,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 产品单一,挽救措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债务问题,企 业已经没有周转资金,最终被迫停产。至1999年底,红星化工 厂累计负债1200万元。政府部门不愿再扶持该企业,银行也不 愿借贷资金给红星化工厂,企业生存无望。在这种情形下,红 星化工厂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红星化工厂能否向法院申请其破产?为什么?
三、破产受理(破产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 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 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 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 破产程序并未开始。 破产程序并未开始。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 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 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案例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10 月20日被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 10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 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弃拥有 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券,那么管理人能否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
第六章 破产法 《经济法》PPT课件
二、破产法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 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经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 日开始施行。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还包 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在法院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时候,破产程序正式开始。 即使法院已经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只要尚未对该申请做出受理的裁定, 破产程序仍然没有开始,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该申请。 法院做出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再申请撤回该破产申请的, 法院应予驳回。
三、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 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2、破产申请的驳回 我国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 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 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3)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 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债务人对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并且法院认为异议成 立,应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企 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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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新《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
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 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 。
•
新破产法延长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即新破产法
并不因债权人逾期申报而视为放弃债权,解决了有些时候
• 附:破产法的基本程序 。
•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程序: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破产受
理-破产债权申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破产宣告-破
产分配-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后续事宜。
•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82-83)
•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清算组)。
• 破产管辖(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83-86 )
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 用新破产法。
•
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
产作了特别规定。
第2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82-86)
•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82)
•
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释。
•
高院第31条的司法解释。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达到破产界限,但这并非所 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宣告破产。可以依照《企业破产 法》进行重整、和解。”
• 1、参考答案:A BC
• 2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和解,法院依法裁定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 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该债务人企业共有12人申报债权, 共有2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额共计1300万元。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10位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为 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 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并且没有放弃抵押权。根据《破产
•
2011温州企业倒闭潮及倒闭企业名单
• 附:现行破产法的概况(从1986年到2006年立 法的变化)
• 新的《破产法》(2006年通过)的基本特点: • 1、规定更加明确具体。由《试行》的6章43条增加到12章136条;
• 2、增加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
• 3、对破产法清偿顺序作出了更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利于保护职 工权益的规定,职工利益保护与兼顾担保制度和交易安全。
第六 破产法概述(81-82)
• 一、破产 (81)
•
含义。不能清偿;公平清偿
•
名称。破产宣告前后不同:(破产)债务人;
破产人(破产企业)。
• 二、破产法(81)
• 旧法(1986);新法(2006) • 三、破产法的作用(82) • (1)-(4)
• 如:2011年温州企业申请破产的大幅增加。
•
二类:⑦和解协议。
•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 ½+1/2”;“1/2+2/3”
•
(破产法97条、84条)
•
• 附: • 新法: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 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第八十四条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
•
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84)
人民法院 公告的效力 受理 (立案) (破产开始)
法院:指定管理人(84) 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
开户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
破产 申请
不予 受理
可 当事人 提起
上诉
职工:不得抢占企业财产 (六)85页合同问题。“解除合同”
破产开始 后的效力
(八)85页民事诉讼仲裁程序 九(85页)执行程序
• 4、扩大了《破产法》的适应范围。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 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 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部分债权人因工作地区、阅读报刊对象的不同,错过申报
期间,事后得知需要申报债权的情形,只要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皆可补充申报。
•
新《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
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 补充分配。
第三节 债务人会议
(十)86页:保证人
• 附1:破产申请受理的基本程序(第83-86页)
• (一)审查。受理;不受理。
• (二)公告。
• (三)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的期限与后果;
• (四)指定管理人。特殊的法律主体。
• (五)与债务人相关人员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
• (六)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形。
• (七)取回权。行使与限制。
• (八)破产申请受理后对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的影响
•
有四种情况需要区分处理。
• (九)破产申请受理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 (十)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的情形。担保债权人的选择。
• (十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
• 附2:新破产法关于申报债权的期限进行了灵活性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自由确定申报期限。
•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86-87) • 债权人会议的含义与性质; •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一般债权与担保债权
• 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87)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债权人会议决议与法院裁定的关系。
•
一类:⑥重整计划草案;⑧债务人财产
的管理方案;⑨破产财 产的变价方案;⑩破产财
产的分配方案。
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 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草案。
• ((破产法)82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担保债权 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 案例:
• 1 、 某破产债务人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 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 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位 债权人全部出席了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 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的是()。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B、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