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换领营业执照、备
换新营业执照申请书
换新营业执照申请书
尊敬的工商局:
我司现拟申请换取营业执照,特提交申请书,希望得到您们的审批和支持。
我司是一家致力于新能源行业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为人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的理念,为国家的能源转型和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现有营业执照已经不符合公司实际的需求,需要进行更新。
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我司拟申请换新营业执照,具体如下:
一、申请内容
1. 申请单位:XXX有限公司
2. 申请原因:现有营业执照不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需要进行更新。
3. 申请事项:请求工商局对我司的营业执照进行更换。
二、申请材料
1.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2. 公司原营业执照。
3. 公司最近一年监管部门的年检报告。
4. 公司最近一年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5. 公司最近一年银行对账单。
6. 公司最近三个月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证明。
7.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申请表。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邮编:XXX
地址:XXX
四、其他
1. 本次申请的全部事项本人真实无误。
2. 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3. 申请成功后,我司将尽快到场领取新营业执照。
再次感谢工商局对我司的支持与关注。
我司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创新和完善,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敬礼!
XXX有限公司
申请人:XXX
年月日。
营业执照更换委托书范本
营业执照更换委托书范本尊敬的XX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原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已不再符合实际情况。
现委托XX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办理营业执照更换事宜。
特此出具本委托书,具体事项如下:一、更换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1. 单位名称:×××(原单位名称)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住所:×××(原住所)4. 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5. 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6. 注册资本:×××(原注册资本)7. 实收资本:×××(原实收资本,如与注册资本不一致,请说明)8. 成立日期:××××年××月××日9. 营业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10. 登记机关:×××(原登记机关)二、更换营业执照的具体要求1. 请受托方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委托方办理营业执照更换手续。
2. 请受托方在新营业执照上载明第1条所列的基本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请受托方在新营业执照上载明第2条所列的具体要求,并确保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4. 请受托方在新营业执照上加盖登记机关公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三、委托书的法律效力1. 委托方确认本委托书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
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处。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皖工商办字〔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有关部门、机构: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巩固和扩大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切实推动改革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落地见效、有名有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动态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在2017年度全省实施“五十六证合一”改革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按照能合即合、应合尽合的原则,统一修订、动态调整《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部署实施的《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7个事项,全部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对于因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调整取消的《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3个事项和属于政府部门为便于事中事后监管而设定、整合后不利于日常监管的《规模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省贸促会实施)和《电梯维保单位备案》3个事项,调整移出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安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下载流程
安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下载流程安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下载一、申请书的重要性•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是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必备文件•通过填写正确的申请书可以高效地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二、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是个体工商户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包含了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三、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的下载途径•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提供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的下载链接•点击下载链接即可获得申请书的电子版四、下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步骤1.打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2.在网站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3.在搜索结果中找到相关的申请书下载链接4.点击下载链接,将申请书保存至本地五、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下载并打开申请书后,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以下内容:1.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2.相关证件的信息,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3.申请时需附带的材料清单,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六、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将填写完整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提交方式可根据要求邮寄、传真或亲自前往办理七、注意事项•申请书必须填写完整、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提交申请时,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得更准确的指导信息以上是关于安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下载的流程说明,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请根据具体情况自行下载并填写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当地相关部门。
八、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时间与费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具体时间和费用根据地区和不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准备充分九、常见问题解答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是否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是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需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营许可证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工商企字[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省工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省工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湘工商注字〔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省工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21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省局决定在已将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下放实行属地登记管辖且不再新登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省工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范围将原在省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下的私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和集团母公司除外),全部下放至企业住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不再保留在省工商局登记。
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不予下放。
二、下放方式对下放的企业,采取短信通知、信函寄递、媒体公告等方式发出《省工商局下放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告》,告知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换照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省工商局结合书式登记档案与电子登记档案一并办理批量迁出登记手续,有关市(州)企业登记机关应及时完成批量迁入登记手续。
电子登记档案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在全省企业登记业务综合系统予以接受,并通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
已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影响其办理下放手续,其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交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涉及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尚未结案的企业,暂缓下放,待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终结后办理下放登记手续。
三、工作要求(一)切实做好省局下放企业的登记档案交接工作。
各迁入企业登记机关要明确专人与省局企业注册局、经济信息中心做好衔接工作,不丢失、不遗漏任何档案资料。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实施“一照多址”登记,进一步释放场所资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推进此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照多址”登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自愿,在全省工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无需前(后)置审批的,可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二)登记方式。
符合“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和撤销经营场所备案两种情形。
(三)材料规范。
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正案;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8号)实施以来,信用约束成效明显。
为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现就建立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为服务经济发展全局,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所建立的一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合肥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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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注销办事指南
程
网
办
手机打开皖事通APP,进入六安分厅,在首页打开“长三角政务地图”,在搜索框中录入“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在搜索结果找到霍山县,选择“掌上办”进入办理页面,按照页面提示,填写注销申请信息,填写完毕后提交。
登记机关受理后,十日内如果未收到税务登记机关异议信息,核准注销;如收到异议信息,驳回申请。
全Hale Waihona Puke 程网办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个体工商户法人账号并登录,从“利企服务”—“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网办”进入业务办理界面,在“业务办理”中选择“注销登记”,按照页面提示,填写注销申请信息,上传清税证明图片,完成后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天可办结。
注意事项:1.如用个人账号办理,登录方法相同,登录后需先绑定该个体工商户;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送还登记机关(可邮寄),已遗失的须在公示系统公告遗失作废;3.选择半程电子化办理的,需打印材料签字后送往登记机关。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准备阶段:清税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账号。
咨询电话:
普通注销
窗
口
办
理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请前往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办理。携带清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天可办结。
注意事项:1.营业执照遗失的须在公示系统公告遗失作废;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简易注销
窗
口
办
理
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请前往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办理。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填写申请表。
登记机关受理后,十日内如果未收到税务登记机关异议信息,核准注销;如收到异议信息,驳回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6.27
•【文号】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施行日期】1996.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
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营业执照换发要求及流程
营业执照换发要求及流程营业执照换发是指在现有执照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需要更换现有执照的一种行为。
换发执照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营业执照换发的要求和流程。
一、营业执照换发的要求:1. 执照有效期内:换发执照需要在执照有效期内进行办理,如果已经过了有效期,就需要重新申请新的执照。
2. 执照信息有误:如果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有误,需要进行换发。
同时,如果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企业类型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等需要更新相关信息的情况,也需要进行换发。
3. 执照损坏:如果执照因为意外等原因损坏或丢失,需要及时进行换发。
4. 其他情况:日常经营中可能出现其他需要换发执照的情况,例如注销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变更等。
二、营业执照换发的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例如申请表、身份证明、执照副本、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等。
2. 材料审核: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审核。
工商部门会仔细检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认无误后会进行下一步操作。
3. 缴费:审核通过后,需要向工商部门缴纳相应的换发费用。
4. 执照印制:缴费后,工商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重新印制执照,更新相应的信息。
5. 执照领取:印制完成后,通知申请人前往工商部门领取新的执照。
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领取。
三、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伪造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提交申请后,需要及时关注工商部门的通知,以免错过领取新执照的时间。
3. 在换发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保留原有执照副本作为备份,以防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总之,营业执照换发要求一般是基于当前执照的有效期和变更情况,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进行办理。
通过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流程进行换发,可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备合法性和准确性。
宪法知识竞赛多选题
2019年法学院宪法知识竞赛题库——多项选择题1.新中国历部宪法中未设国家主席的宪法有(BC )年宪法。
A.1954B.1975C.1978D.19822.依照现行宪法规定,有宪法修改提议权的主体是(B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3.2018年修宪新增的指导思想有(CD)。
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B.和谐社会C.科学发展观D.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4.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 )。
A.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原则B.依法治国原则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D.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5.下列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ADBC)。
A.国家主席B.最高人民法院院长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中央监察委员会主任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下列哪些职务?(BCD)A.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国务院副总理7.2018年宪法修改涉及以下哪些内容?(AC )A.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B.取消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期限制C.移除国务院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限D.确认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8.陈某在某市工商局公务员考试中笔试、面试成绩均第一,但体检结果为乙肝表面抗体阳性。
该工商局遂以陈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取陈某,其行为可能侵犯陈某以下哪些基本权利?(AD)A.平等权B.担任公职的权利C.隐私权D.劳动权9.国务院常务会议由(ABCD)组成。
A.总理B.副总理C.国务委员D.秘书长10.某市工商局规定,为了管理方便,新领、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营业者必须登记指纹信息,方能领证。
这可能侵犯公民哪些基本权利?(ABC )A.人格尊严B.隐私权C.个人信息自决权D.人身自由11.因业务负荷较重且编制短缺,某市工商局要求新入职的女性公务员须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在未来的5年内不结婚、不生育子女。
企业变更全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图 2
企业变更全程电子化
操作流程
1、百度搜索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点击:切换区域与部门---马鞍山市---确定。
然后点击登录
2、选择①支付宝登录(推荐),或者②注册个人账户、法人用户登录。
3、登录成功后,在政务服务网界面下拉页面找到企业开办:
4、点击进入后,继续点击:我要开办企业
5、进入业务办理界面,点击企业变更登记
6、弹出选择/绑定企业窗口,点击绑定企业:
7、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信息
8、填写信息后进入变更界面,根据需求选择变更事项,保存下一步
9、变更经营范围的,点击此处:
注意:一定要先删除原经营范围
10、变更股东的,录入成变更后的股东成员信息
11、变更管理人员的,录入成变更后的管理人员信息
12、上传章程修正案/新章程。
注意:章程修正案上传电子word文档
13、上传股东会决议,股东变更要上传新股东身份证
点击此处上传股东会决议word文档
注意:股权转让的要添加股权转让协议word文档14、提交申请(选择左边全程电子化办理)
15、点击签名,使用微信扫描签名后提交申请。
亳州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流程及材料
亳州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流程及材料办理营业执照是开展商业活动的法定条件,下面是办理亳州营业执照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流程: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首先在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通过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或在办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
一般需要提供准备使用的公司名称以及一些基本信息。
2.准备材料: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下面是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详细信息。
-公司地址证明:例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开户银行证明:开立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明文件,例如特许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明等。
3.提交材料并办理:准备好材料后,申请人可以将所有材料一同提交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能会进行补充材料或修改公司章程等。
审核通过后,完成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时间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
4.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凭借相关单据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完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二、材料准备:具体的材料准备需要根据公司的情况而定1.公司章程:该文件需要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投资比例、合作方式等信息。
4.公司地址证明:可以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5.开户银行证明:需提供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通常是由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明。
6.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明等。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皖新出[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新出[2010]37号)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履行好印刷业监督管理职责,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省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印刷企业的类别印刷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和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等5类印刷企业。
二、印刷企业的设立1.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依法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
3. 《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表述一致。
三、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1.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均须按照印刷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2. 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再由审核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19号【发布日期】1995-02-17【生效日期】1995-02-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证照的规格、登记事项等,有的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加强监督管理,清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长期不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目前证照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证照(见证照样本),并就证照中有关登记事项的核定通知如下:一、新式证照的种类及登记事项的调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由原来50.1cm×36.8cm改为42cm×29cm(与公司使用的新式执照规格一致);“有效期限”改为“执照有效期限”,并在“执照有效期限”栏上面增设“经营期限”栏,其中“经营期限”为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执照有效期限”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期限核定,企业的注册资本缴齐后,“执照有效期限”应与该企业“经营期限”相一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登记事项中增设“经营期限”栏。
副本的“经营期限”与“执照正本有效期限”应分别与该执照正本相应栏目一致。
“副本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企业开业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副本有效期限”的时间不得超出“执照正本有效期限”,副本有效期限满前应办理更换副本的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规格为42cm×29cm,正、副本登记事项中“资金数额”改为“营运资金”;正本原“有效期限”改为“执照有效期限”,其副本原“有效期限”改为“副本有效期限”,均为企业的经营期限。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 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在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变更登记。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属于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属于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的经营场所,并在六个月内未找到新的经营场所的,按自行停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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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换领营业执照、备案联络员、年报公示等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换领营业执照、备案联络员、年报公
示等事宜的公告
(2014年11月05日)
为做好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年度报告公示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要求,现就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4年3月1日已经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按照规定,目前仍然使用原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2015年2月28日前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与企业变更登记业务一同办理。
单独换领,需按照“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登
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是:首页>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内资、外资企业登记指南>其他登记事务>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到省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到省工商局五楼外资处、内资企业到省工商局301室)。
二、备案工商联络员。
按照166号文件规定,工商联络员是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时,登录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作人员。
工商联络员首次备案应当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上填写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商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所填内容必须与工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