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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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为确保全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到位,应老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将2012 年海淀区老干部工作人员培训中有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供在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工作中参考。

实际工作中若存在对政策的理解有歧义或者疑惑,请及时与老干部局生活科沟通联系;若某项政策发生了变化或个别事项与现行政策及规定不符,应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一、离休费与有关补贴
(一)离休费目前,规范后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护理费、养老医疗补贴、用车包干费等)。

每年为离休干部加发1-3 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的基数以及构成去世后计算抚恤金的基数规范前是基本离休费加机制补贴,现在还要等市委市政府规范工资后的配套文件规定,相信下半年会出台,至于这一时期去世离休干部20 个月的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一种办法是继续按老办法办理,新出台规定后再补差;一种是等待新办法出台后再办理。

(二)生活补贴
1. 市财政对老红军的特别补贴:
依据是京组通〔2003 〕67 号-详见《手册》(五)P135 ,老红军,也就是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为400 元,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2. 市财政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
依据的是京组通〔1999〕64号-详见《手册》(三)P165 , 符合文件规定即配偶无工作、且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子女规定的,每人每月200 元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3. 对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
依据国发〔1982 〕62 号文件规定和《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 〕39 号)规定:
1937 年7 月6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 年7 月7 日至1942 年12 月31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1943 年1 月1 日至1945 年9 月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对1945 年9 月3 日至1949 年9 月30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 月份。

(三)其他探亲费:依据原国家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劳人老〔1983 〕20 号文的规定,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标准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者回原籍往返车船费,食宿费自理,探视地点只限一处;出国探亲的,路费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路程的往返路费。

二、与医疗待遇相关的政策目前,全区离休干部总的医疗待遇政策是统一参加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医疗,实行“持卡就医、即时结算” ,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费用实报实销政策。

该项政策实行以来,效果良好。

(一)关于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依据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发的《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7 〕99 号),本区离休干部的就诊医院统一为四所,1 所原合同医院, 3 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 1 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

另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 类医院-- 目前有19 所包括北大第三医院、协和医院、友谊医院等,离休干部均可直接前往就医。

(二)与医疗待遇相关的补助费用
1. 护理费、护理补助费: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护理补助费依据京组通〔2007 〕65 号,我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800 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900 元。

(2)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依据京组通〔2008 〕88 号文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40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200 元标准。

执行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已享受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

(3)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依据京组通〔2008 〕16 号,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我市离休干部(除去老红军以外),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600 元,文件执行时间是2008 年1 月开始。

该文件出台后,市局领导部门就对它的贯彻执行提出指
导意见,认为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体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该项护理费的申办条件及程序,申请条件:一是患瘫痪或者与之同等程度的严重疾病;二是长期完全不能自理;办理程序是:1、本人或
者家属提出申请;2 、有合同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3、单位党委会讨论通过; 4 、报老干部局审批。

2. 养老医疗补贴
依据京组通〔2009 〕5 号规定,从09 年1 月1 日起规范本市离休干部现有的部分养老、医疗补贴项目,简化报销审核环节,统一发放本市离休干部“养老医疗补贴”费,具体标准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0 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0 元。

从本通知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原《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京组通〔2001 〕82 号)、《关于本市离休干部入住老干部养老院床位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2 〕30 号)、《关于扩大本市离休干部养老院范围的通知》(京组通〔2006 〕106 号)、《关于建立生活不能自理离休干部家庭病床的通知》(京组通〔2001 〕80 号)、《关于解决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1 〕81 号)、《关于离休干部因急重病呼叫急救车报销车费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2 〕57 号)、《关于扩大本市离休干部养老院范围的通知》(京组通〔2006 〕106 号)停止执行。

(二)急诊、门诊就医有关规定(略)
(三)住院
1. 有关干部床位费费报销的问题
根据京组通〔2007 〕99 号文的规定,享受医疗照顾(蓝卡)的离休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享受优诊医疗(绿卡)
的离休干部在原合同医院可在干部门诊就医,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 〕11 号)规定的标准报销;如在合同医院以外医院就医,住干部病房可按上述规定报销床位费。

2. 住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依据京劳社医发
〔2004 〕11 号的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是:
(1)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享受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 元。

( 2 )干部病房床位费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照此标准报销,未达到此标准的,按照床位费实际收费报销。

3. 探亲期间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
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报销时须提供单位探亲证明(加盖公章)。

4. 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
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

5. 其他(略)
(四)其他
1.住院暖气费:依据《关于本市离休干部因病住院期间取暖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11 〕12 号)规定,本市离休干部因病住院期间,医院收取的取暖费,参加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由统筹基金给予支付,现由市医保中心集中管理的享受医疗照顾离休干部,由公费医疗经费给予支付。

从2011 年11 月下发时起执行。

原国家财政部财行字〔1978 〕811 号文废止,离休干部
符合规定要求住院产生的取暖费用不需要个人垫交后再回单位报销了。

2.离休干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急根据《海淀区老干部大病
医疗费用补助的暂行办法》(海组通【2010 】11 号)规定从2010 年起,区属离休干部发生大额诊疗费用经审查符合
文件规定要求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初。

具体办理办法是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医保定点单位的诊断证明及正规收费单
据,经单位审查属实加盖公章后报生活待遇科,每年集中办
理二次,上半年为6 月份,下半年12 月底前。

区四套班子老领导、处级退休干部的办理与此相同,具体由直属退休科负责办理。

三、离休干部去世后的相关政策
(一)丧葬费:
依据的是京财行〔2009 〕70 号—详见《手册》六p237 页,丧葬费标准统一为5 000 元,不分职务级别差别,包括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和遗体告别(租赁灵堂、花圈、遗像放大)等费用。

自09 年1 月 1 日起执行,不再执行遗体告别(租赁灵堂、花圈、遗像放大)等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骨灰盒上覆盖党旗的问题:依据是《组工通讯》〔1990 〕第38 期的说明,凡是中共党员的,可以使用,但用后应妥善保管。

(三)骨灰盒存放八宝山革命公墓的标准和办理程序:行政14 级以上、享受局级待遇的。

附:办理程序:
带上离休证T到公墓办领表T复印两份档案中简历T 先到老干部局再到区委组织部盖章T最后,交公墓办公室办理。

(四)抚恤金
行政单位依据京民优发〔2005 〕398 号,企业单位依据京组通〔2006 〕16 号,事业单位依据京人发〔2007 〕95号——详见《手册》六详见《手册》六p224 —p230 ,抚恤金数额均为20 个月基本工资。

原计算方式:一次性抚恤(补助)金数额=〔基本离休费+计入离休费基数的机制补贴〕/月X20月。

规范后新的计入基数还要等待有关政策的出台确定。

(五)与遗属有关的优抚政策
1. 困难补助费依据《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12 〕12 号)规定,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60 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840 元。

执行时间:自2012 年 1 月 1 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2. 供暖费:
依据京政管字〔2006 〕22 号文规定,在离休干部或者
无工作遗属名下住房采暖费用由离休干部单位补助,标准与离休干部生前应享受标准相同。

3. 离休干部服务活动经费
(1)特需经费
依据是京组通〔2010 〕13 号每人每年1000 元,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困和必需的活动经费。

(2)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
依据京组通〔2000 〕66 号-详见《手册》(三)P97,每人每年600 元,用于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就近就地健康休养和参观。

以上二项经费合计每人每年1600 元,该款项由离休干部单
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以老干部满意为使用前提,但不得直接发给个人或挪用,当年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 易地离休干部服务管理方面
(1)易地离休干部公务管理费现标准应该与本区离休干部相同,也就是每年度1600 元。

但实际收缴起来有一定难度。

(2)易地离休干部公务管理补助费根据《关于提高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京组通
〔2012 〕10 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 元。

该项补助经费专项用于代管单位组织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活动和服务管理等项开支。

(本来还规定将补助经费划拨区县委老干部局统一使用,经老干部局党组研究决定该项经费还是直接划拨各代管单位使用。


(3)易地离休干部医疗问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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