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

第二节计算药量

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工厂规划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第四节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第一节总平面布置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的内部距离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内部距离

第四节防护屏障

第五章工艺布置

第六章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

第一节危险品的储存

第二节危险品的运输

第七章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结构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危险品厂房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第三节危险品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四节危险品厂房的建筑构造

第五节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第八章消防

第九章废水处理

第十章危险性建筑物的采暖通风

第一节采暖

第二节通风

第十一章危险场所的电气

第一节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第二节电气设备

第三节室内线路

第四节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第五节室外线路

第六节防雷与接地

第七节通讯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爆炸和燃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贮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贮存。

第1.0.3条烟花爆竹工厂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

第2.1.1条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A、C两级:

一、A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在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根据其破坏能力应划分为A2、A3级。

1.A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厂房和仓库;

2.A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二、C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和仓库。

第2.1.2条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贮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第2.1.3条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

第2.1.4条贮存氧化剂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生产厂房危险等级分类表2.1.3-1

注:①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等级可对照本表确定。

②晒场的危险等级,应与各危险品干燥的危险等级相同。

仓库危险等级分类表2.1.3-2

第二节计算药量

第2.2.1条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所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之和。

第2.2.2条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第2.2.3条抗爆间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或装置内的全部药量计算。该药量可不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第2.2.4条厂房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工厂规划

第3.1.1条烟花爆竹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第3.1.2条烟花爆竹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第3.1.3条工厂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二、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布置。

三、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

第3.1.4条当工厂建在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

第3.2.1条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3.2.2条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第3.2.3条危险品生产区内,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第3.3.1条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3.3.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第3.4.1条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危险品的销毁采用烧毁法时,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危险品销毁场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5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