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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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安乐死是指在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无法忍受的痛苦时,由医生或倡导安乐死的组织协助实现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安乐死与人权的冲突安乐死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人们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并认为安乐死是一个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

但是,其他人则认为,安乐死与人权的核心价值观冲突,因为人类生命是最基本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会剥夺人们尊严和价值的生命。

这样的冲突需要我们在执行安乐死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抉择。

安乐死的运用是否平等?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实施是一种有争议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的应用可能并不平等。

可能只有富裕的人能够在他们需要的时候接受安乐死,而穷人则无法获得这种权利。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不公平地与社会阶层有关。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政府应制定更好的规定来确保安乐死的平等应用。

安乐死的实施是否具有风险?安乐死实施也可能具有如肇事率等诸多风险。

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错误使用药物、医疗工具等引起的并发症,甚至可能导致患者死亡。

这样的风险需要我们注意,并设计一套完整的安乐死制度以保证安乐死的实施是安全的。

安乐死与精神疾病的关系安乐死是否应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实施?这也是一项重要的问题,因为精神疾病并不一定是不可逆转的疾病。

当一个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应该给予其心理上的支持而不是放弃治疗,进行安乐死。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精神疾病缓解治疗的推广和普及,以避免这样的错误。

安乐死是否违反责任和荣誉的价值?安乐死是一种通过主观行为来实现死亡的方式。

这种方式违背了责任和荣誉的价值观。

在新的文化制度中,我们还需要更好地思考这个问题,并制定合适的规范和标准,以平衡安乐死的实施和限制对人们自尊和尊严的侵犯。

总之,安乐死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实施仍然备受争议,但是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这个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理性的分析和决策,以平衡安乐死的实施限制其对人们自尊和尊严的侵犯。

从伦理学浅谈安乐死的合理性

从伦理学浅谈安乐死的合理性

从伦理学浅谈安乐死的合理性摘要: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安乐死这一新观念在中国传播,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对这个话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它涉及到法律,社会学,医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本文将从伦理方面来说明安乐死的合理性。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何为安乐死?这个名词最早源于希腊文。

用中文来解释的话它的意思为“幸福的死去”。

其在现代医学里可解释为,已没有被治愈希望的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经过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和医生的最终认可后,采取一种能让病人免受生理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的方式结束病人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安乐死的适应范围是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的濒死者。

由此可见,安乐死的本意是让患者安乐的离开,而不是授人以死。

安乐死解决的问题不是生存还是死亡,而是濒死者以什么状态死亡。

安乐死使濒死者避免了死亡前要遭收的身体上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维护了患者死前的尊严。

目前,在欧美部分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世界范围内也有多个国家准备将安乐死纳入合法范围,安乐死合法化已成为国际社会颇具影响力的趋势。

[1]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指医生使用药物等医学手段加快结束患者痛苦的生命。

被动安乐死指医生停止进行抢救行为而仅进行适当的维持治疗或者撤除所有的治疗。

但是无论是主动安乐死还是被动安乐死的前提都是濒死病人要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在濒死病人或家属的请求下才得以实施。

值得一提,国内不少医疗单位实际上应许多患者或者家属的要求下,被动安乐死在临床上已在实施。

由患者像医护人员提出请求实施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称之为自愿安乐死。

若患者从未表达过想要实施安乐死的想法,而是家属通过病人情况要求医生根据病人患病的实际身体情况决定给予患者安乐死称之为非自愿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主要针对的是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能力低下者等人。

非自愿安乐死在现在社会中所面对的伦理、法律问题更多更复杂。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第一篇: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问题的探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世界各地对人类自己的生命终结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无论是法学界、医学界、社会学界都越来越加大对这方面的研究。

本文从各个方面探讨安乐死,从各个方面论证安乐死最终得以合法化。

第一部分,介绍安乐死之中国社会背景,正是由于近几十年来在中国境内出现了多起安乐死案例,安乐死才会倍受关注。

第二部分,讨论与安乐死有关的各个概念,包括安乐死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安乐死分类。

第三部分,阐述安乐死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对比安乐死在国外发展的趋势来研究国内安乐死之现状及未来走向。

第四部分,安乐死之正反观点及理由。

伴随安乐死的出现而产生的世人观点也是褒贬不一,有支持并热衷于安乐死的人群;也有人认为其违背伦理道德,违背生命运转之自然规律。

第五部分,根据以上的阐述从而分析论证安乐死在中国之合法化。

这是我们的核心观点,其他部分围绕这个观点而展开论述。

第六部分,我们注重中国现实状况,安乐死要想在被儒家思想统治数千年的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实现合法还需一段艰辛的历程,也存在着许多暂时性的困境。

一、安乐死之研究背景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目前,国内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个媒体再次强烈关注安乐死的问题。

起因是两个重要的事件。

一是王明成(全国第一个安乐死法律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安乐死。

媒体报道“17 年前他曾背负杀母罪名两次被关终不言悔,17 年后重病的他申请让自己以同样方式离世”。

二是1988 年七届人大会议上就作为安乐死立法提案人的胡亚美,委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再次在2003 的人大会议上提出安乐死的议案。

安乐死的讨论再次掀起。

二、安乐死概念之探讨(一)安乐死含义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

安乐死的伦理透析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从伦理角度对安乐死进行透析。

安乐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社会,安乐死的合法化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患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而其他国家则禁止安乐死。

从伦理角度来看,安乐死的道德性质存在争议。

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无法治愈的痛苦,让他们在尊严和舒适中离开这个世界。

另一方面,安乐死也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不人道的行为。

因此,需要对安乐死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法律方面,安乐死的合法化需要考虑到医学、法律和人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医生需要确诊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并确保他们已经充分了解了安乐死的含义和后果。

其次,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最后,国家需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人权,允许他们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

安乐死在文化上也有着广泛的影响。

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存在差异。

在一些文化中,安乐死被视为对患者的尊重和关爱,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安乐死则被视为对生命的亵渎和否定。

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理解,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念。

个人认为,安乐死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接受的。

首先,患者应该拥有自主权来决定自己的生命,不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侵害。

其次,医生应该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判断患者的病情以及是否已经达到了无法治愈的程度。

最后,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患者的权益以及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准则。

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安乐死不仅是对个体的选择,也会对家庭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安乐死的制度建设,以确保其对社会和个体都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

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

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者本人、医务人员、安乐死者亲属及其他需要医疗救助者。

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由于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不同的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安乐死观念,引发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争议。

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

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

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

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逻辑地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与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

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背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律”而作出的选择,同时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

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在被奉为医务人员操守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

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

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悻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行为。

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因此,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而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是严重地违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牟上述观点反驳道:“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被告蒲连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生三步曲是:优生、优育、优死。

‘安乐死’于患者、于家、于国都有利,是社会进步、精神文明的表现。

” 当年中央广播电台展开安乐死问题讨论的时候,邓颖超同志亦以一名听众的身份写信给电台表示同意,并说:“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生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法。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生命的意义何在?一直在拷问着现代人类文明的心灵。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

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姓名:李昊明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号:20132201048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死亡过程被不断的延长。

人们不再把延年益寿作为生活的唯一目标,而是注重生命过程的每一个使自己轻松愉快的细节,把生命质量的好坏,放在了衡量生活水平的天平上。

人类社会开始慢慢地将目光从“优生”转向“优死”,于是,安乐死这一产物渐露头角,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辩。

笔者就安乐死的伦理问题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

本文,笔者分为四部分,分别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以及总结与反思这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的论述安乐死的伦理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议一、安乐死的历史1.西方安乐死的发展历程在西方的原始部落,就已经出现了为减轻部落的负担而丢弃或杀死老弱病残的现象,这可认为是安乐死的萌芽时期。

中世纪时期,随着神学生命神圣论思想的广泛传播,丢弃老弱病残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由人来结束自己或他人生命被认为是对上帝权力的侵犯,安乐死的实施是被绝对禁止的。

到了19世纪安乐死开始被临床应用,被认为是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医疗措施。

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安乐死的发展走向了巅峰,欧洲很多国家都有人倡议安乐死合法化。

1976年9月30口,美国颁布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这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安乐死法。

1995年5月25口,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一一《晚期病人权利法》,其明确规定医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结束病人的生命。

此项法律从1996年7月1口起开始实施,由于反对过于强烈,在1997年3被推翻。

2001年4月10口,荷兰议会上院通过安乐死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1]国家。

2.我国安乐死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后,多元文化不断入侵,安乐死思想也因此流进了中国。

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

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

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第一篇: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讲课主题: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一、小组成员观点:1.A.实施安乐死是对病人生命权利和生命价值的尊重,是现代医学人道主义和利他原则的体现。

B.如果我们实施安乐死的意图在于将一个正在受到病痛无休止折磨的病患的子网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我们也算是在实施安乐死。

可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的动机完全是出于我们个人利益的追求,那么安乐死真的还是安乐死?我想那样的安乐死完全等同于一场毫无争议的谋杀。

2.A.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安乐死行为是不合人情的,是十分不应该的。

但从人生意义来看,安乐死并非一种不好之事。

人活着的意义就是为社会做贡献,如果一个人都不能再为社会做贡献了,并且活着只会给社会带来负担,活着又是自己的痛苦,大多数愿意用安乐死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人生。

B.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行为既缓解了病人及其今天的精神与经济压力,更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换取更多可救病人生的希望;同时对于意愿捐献遗体的病人更能够发挥其个人价值,造福更多可救病人,同时也可以促进国家医疗科研的发展,让病人的价值得到更多的体现,让病人的生命得到别样的绽放;C.我赞成安乐死合法化,因为每个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并且我们自己有权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这拥有绝大多数的人们支持安乐死行为,法律应该尊重我们的权利; 3.A.安乐死的意义:a.从病人角度来说。

使病人免除了多余的不必要的痛苦,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人的尊严。

b.从社会的角度来说。

避免了不必要的开支,使得资源合理利用,得到效益最大化。

B.安乐死的伦理困惑:a.从病人角度来说。

很大程度上以自我之意决定他人生死,不仅是一种不尊重人的做法,更是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人的生命权。

b.从社会角度来看。

使得一部分人使用其作为犯罪的借口,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存在隐患。

4.A.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应该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这是符合我国宪法的。

安乐死伦理困境之探讨

安乐死伦理困境之探讨

安乐死伦理困境之探讨第一篇:安乐死伦理困境之探讨安乐死伦理困惑之探讨摘要:“安乐死”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非常敏感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医学技术的角度来看,临床实施安乐死并不复杂,但由于安乐死涉及生物学、医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方面,因而引起的争论旷日持久。

而且安乐死直指生命的本身,其在伦理方面的困惑尤其突出,争论尤为激烈。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并且都有生的权利。

但人有没有死的权利,或者委托他人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安乐死问题随着时代发展和观念变迁而出现,并日益演变为法律、医学、哲学、伦理等学科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

似乎很少有一个问题同它一样,引起如此多的争论。

[1] 一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thanatog,原意是指“舒适或者没有痛苦的死亡”,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2]现在安乐死的定义已经不同原来简单的意思。

关于安乐死的概念,很多中外学者都给予过界定,这里不一一赘述。

一般根据患者主观意志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要求或曾经希望安乐死或对安乐死表示同意后,由病人或他人实行的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在病人无法做出判断,也无法表达自己的愿望时由他人采取认为合适的手段或者中止医疗措施而实行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实施手段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指采取积极措施,如给患者注射过量的麻醉剂或者药物来加速其死亡进程:消极安乐死是指对危重病入中止或者撤除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死亡。

[3] 二安乐死的伦理困惑1个人有无权利选择死亡?每个人都有生命权,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生命权是否包含对死亡选择的权利或死亡权则是有争议的。

从绝对自由的观点看,人对自己的生命有处分的自由,只有自己才是其生命的所有者,任何人都不能主张享有他人的生命,而这也包括了对死亡选择的自由。

但个人权利不能妨碍他人、集体、社会的权益。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

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

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生命,价值,权利,法律;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

三,安乐死中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但在国外部分国家已经立法表示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有明确的条件。

四,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

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引言: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被患病重症束缚、绝症患者生存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由医生或其他适当人员以无痛苦方式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然而,安乐死被列为众多国家和地区长期争议的话题,其伦理、法律和道德方面的争议依然存在。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问题所引发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争论和观点。

伦理争议:1. 人类生命尊严:是否应该将自然死亡视为不可触及的边界,不宜通过人工手段进行干涉?一派认为,人类的生命尊严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不应该侵犯人的生命权利。

而安乐死侵犯了生命的自然过程,剥夺了患者被救治或康复的机会,与道德原则相悖。

另一派认为,当患者所承受的痛苦超过其能够忍受的极限,以至于生活没有任何质量可言时,安乐死可作为一种有救济意义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长期遭受病痛,保护其尊严。

2. 医学伦理:医生守护生命的职责和道德可否与安乐死相容?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治疗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不应该成为终结生命的执行者。

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导致医疗行业的伦理评价失衡。

另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之一是帮助患者缓解病痛,提升生活质量,而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终极的、极限情况下的疼痛缓解。

当医学手段无法奏效,且痛苦无法忍受时,医生可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意愿提供安乐死作为一种合法选择。

法律争议:1. 安乐死合法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法和观点不一。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地区(如美国的俄勒冈州)已经立法允许某种形式的安乐死。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患者人权的保护,可以缓解痛苦和尊重患者选择。

其他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持有不同立场,担心合法化会导致滥用、误杀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伦理和道德上的顾虑。

2. 法律执行困难:如何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合法和公正?即使在允许安乐死的地区,实施细则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

需要保证患者自愿、明确表达的意愿,并避免滥用、违背伦理的情况发生。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第一篇: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

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

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生命,价值,权利,法律;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有些更有“本体论”意味的定义认为,安乐死是在不违反晚期癌症患者的意愿或受其委托的前提下,处于对患者的同情和帮助以及对其死亡权利和尊严的尊重,不给或撤销引起痛苦的治疗或采取措施使患者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

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

按照安乐死的被实施对象的意愿表达情况,主动安乐死还可以分为主动自愿安乐死和主动非自愿安乐死。

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的时候有这样的要求。

主动非自愿安乐死是重病者或濒临死亡者没有能力做出安乐死的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

简论“安乐死”伦理问题

简论“安乐死”伦理问题

简论“安乐死”伦理问题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有超过20年的时间,安乐死也越来越被我们的社会所接受。

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角度入手,讨论探析当今发达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理解和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法案整理与不同层度的推进,正确认识安乐死这种优化的死亡方式。

论文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定义与概念伦理道德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我们面临的生存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其弊端。

这些懊恼难题的出现在伴随高科技的进步变得可以让人们轻松应对,这是时代赋予我们对生命无限追求的奖赏,也是社会不断前行的必经之路。

但上帝很公平,再为你新开一扇窗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至。

一、“安乐死”的基本形式与不同意义(一)基本形式“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思是善的死亡,这一出现于17世纪有着浓重感情色彩的词汇,自打出现就备受争议。

不管是不是自己死亡或者他人死亡,也不管这种死亡是不是秉着病患自愿的原则。

怎么样区分“安乐死”与“被安死”已成为一种惯例,被动安乐死是通过不予以患者治疗或者撤出其医疗设备而允许的死亡,而主动安乐死是有意引致死亡的行动的结果。

所以常常使初视者误读其意,从而妄下结论。

在学术中“安乐死”更是有很多意思,根据意义的不同分化出不同类型,这些所谓的区分显然不是那么清晰明。

(二)不同意义对“安乐死”的理解因人而异,有相对广义的理解,也有人相对狭义的看待。

人们认同它是因为认为“安乐死”属于一种个人权利,个体对自身的存活或者死亡有直接选择权利。

虽然“安乐死”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依旧不是被太多人所接受,但我们已经在宠物身上看到“安乐死”的情况了。

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元首希特勒曾筹划一个关于“安乐死”计划,意在用模糊的“安乐死”方式来杀害他认为没有用的人。

一位收到过500份脑组织的神经病理学家描述:“在当时的德国,有关于这种惨绝人寰的屠杀包括其中的智力低下者、精神分裂患者、癫痫痴呆以及身体器官出现异常或者失调的病患……实际上,那些所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一概被认为是没有用的人被处以”安乐死“的方式杀害。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是指在有痛苦或者不可治愈的疾病情况下,经过医生和病人协商决定,用某种方法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被看做是一种合法的医疗方法,其实质是以较为人性化的方式缓解无法治愈、无法忍受的病痛和不安全感。

二、安乐死的分类关于安乐死,有相应的三种分类方式。

1、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指的是采取最低限度的医疗措施,放弃维持生命必须的治疗方法。

例如,对于绝症患者,停止人工呼吸、输液、输血等治疗,让病人自然然而行地结束生命。

2、主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些医疗手段来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注射致死剂。

3、非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指的是在病人未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决定的情况下,被家属或者医生强制性地实施安乐死。

三、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安乐死本身面临着很多医疗伦理问题。

1、人权问题安乐死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和自我决定权,病人是否具有放弃生命的决定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2、医生职业道德问题医生职业道德要求医生要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安乐死反其道而行之,存在着悖于职业道德的问题。

3、社会利益问题安乐死是否符合社会利益的根本需求,它是否能缓解患者的痛苦和不安全感,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1、安乐死是否合法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安乐死被视为非法行为。

但是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几个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医疗方法,其合法性与非自愿安乐死的机制和条件有关。

2、安乐死是否具有条件限制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医疗方法,但仍然存在很多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病人必须经过心理医生的评估、确认病情确实无法治愈、确保病人有无可回头的明确意愿等等。

五、结语安乐死作为一种医疗方法,尽管缓解了患者的痛苦和降低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但是它也面临着很多伦理和法律问题,需要探讨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以遵守,对于医疗人员、病人和家庭的利益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和意义。

“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困境-5页word资料

“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困境-5页word资料

“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困境一、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是“快乐死亡”、“安逸死亡”、“无痛苦死亡”,有时也译为“无痛致死术”。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定义为“在不可救药的或在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在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中,把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

概括起来,国内比较完整的对安乐死的定义: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已无救治希望,在危重濒死状态,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难以忍受,在自己或其家属的合理及迫切要求下,经过医生、权威机构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采取积极的仁慈的医学方法,人为地加速其死亡,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结束生命或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任其自然死亡的全过程。

二、安乐死的现状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仅有瑞士、比利时、荷兰等极少数的国家允许安乐死,我国的立法,至今为止还没有涉及安乐死问题。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提供的医疗保障程度很低,虽然现在实行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等,但是还存在大量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贫困人口。

在一些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中因经济原因而对晚期病人放弃治疗,包括撤除生命维持技术,己成为常见做法。

三、安乐死的伦理争论目前,围绕着安乐死的争论不断,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神圣,还是对生命的亵渎?是合情合理的选择,还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围绕着这些争论,赞同和反对者各执一词。

总的说来,他们的观点如下:赞成安乐死的观点认为:第一,安乐死是尊重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维护病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类对生与死的理性认识和选择的文明体现。

第二,实施安乐死符合现代生命伦理观。

生命是神圣的,但又是相对的,人们在追求延长人的期望寿命的同时,应该重视生命的质量和价值。

第三,实施安乐死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矛盾的困境之中,一方面,把有限的公费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不可能治愈的病人,另一方面,很多贫困地区缺少医疗条件,常有人因小病得不到良好治疗而死亡或残疾。

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学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学思考

二、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1.安乐死的伦理原则安乐死是社会对优化的死亡状态的选择和崇尚,是在死亡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

既然安乐死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那么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对象实行安乐死时,就应遵循社会伦理原则和规范。

其一,应坚持有利无害的原则。

一系列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我们不仅不伤害别人,而且还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利益有所贡献。

安乐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有利无害的原则。

所谓有利无害,就是说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时,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既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让临终不可救治的病人,平稳、安详、无痛苦、体面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又不损害病人的尊严。

同时,还应考虑对病人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如果实行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但对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太大,那么在伦理上仍是属于不正当之列。

其二,应坚持自主尊重的原则。

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生,那么可不可以选择自己以哪种方式去死呢?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有尊严,这尊严包括活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临终病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和时间的权利,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

安乐死的决定是一个人自主性的最终体现,表明了人们对生命控制的终结。

面对病人的痛苦,医生应病人的要求,帮助病人安乐地死去,这既是对病人痛苦的解除,是成人之美,又是对病人安乐死决定的尊重,是符合道德的。

但如果病人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在家属或医生的利诱、欺骗之下做出的,那么这就违反了自主性的原则,是不符合道德的。

同样,如果医生违反病人的意愿,不尊重病人安乐死的自主性决定,即使是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在伦理上仍属于不正当之列。

英国著名思想家汤因比曾说,当“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了希望”时,“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那我们就不能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就应该满足他的愿望,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

”[3]2.安乐死的伦理意义对濒临死亡的病人,施行安乐死,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有一定的意义。

是否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

首先,安乐死违背了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

医学伦理强调医生应该尽最大努力缓解患者的痛苦,而不是采取终止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的实施会削弱人们对医生的信任,破坏医学伦理的基础。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会面临着滑坡式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对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疾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滥用。

正如荷兰哲学家埃尔斯特·冯·德·哈伦所说,“安乐死合法化会使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观产生混淆。

”。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生命的轻视,降低对生命的尊重和珍视。

这将对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混乱。

反方,不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

首先,安乐死是个人自由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禁止安乐死就是剥夺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

有些病人身患绝症或者疾病,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给予他们一个选择的机会,结束他们的痛苦和折磨。

正如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所说,“安乐死是一种文明的表现,是对病人的怜悯和尊重。

”。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一些绝症患者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和治疗,这不仅给医疗系统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也使得其他患者无法得到足够的医疗资源。

安乐死可以减轻这种压力,使得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禁止是一个复杂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础上,权衡各种利弊,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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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姓名:李昊明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号:20132201048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死亡过程被不断的延长。

人们不再把延年益寿作为生活的唯一目标,而是注重生命过程的每一个使自己轻松愉快的细节,把生命质量的好坏,放在了衡量生活水平的天平上。

人类社会开始慢慢地将目光从“优生”转向“优死”,于是,安乐死这一产物渐露头角,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辩。

笔者就安乐死的伦理问题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

本文,笔者分为四部分,分别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以及总结与反思这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的论述安乐死的伦理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议
一、安乐死的历史
1.西方安乐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的原始部落,就已经出现了为减轻部落的负担而丢弃或杀死老弱病残的现象,这可认为是安乐死的萌芽时期。

中世纪时期,随着神学生命神圣论思想的广泛传播,丢弃老弱病残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由人来结束自己或他人生命被认为是对上帝权力的侵犯,安乐死的实施是被绝对禁止的。

到了19世纪安乐死开始被临床应用,被认为是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医疗措施。

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安乐死的发展走向了巅峰,欧洲很多国家都有人倡议安乐死合法化。

1976年9月30口,美国颁布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这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安乐死法。

1995年5月25口,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一一《晚期病人权利法》,其明确规定医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结束病人的生命。

此项法律从1996年7月1口起开始实施,由于反对过于强烈,在1997年3被推翻。

2001年4月10口,荷兰议会上院通过安乐死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
[1]
国家。

2.我国安乐死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后,多元文化不断入侵,安乐死思想也因此流进了中国。

我国最初的安乐死研究仅限于外国著作。

自1986年在陕西汉中发生“王明成事件”后,安乐死在中国才被广泛关注。

1996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研讨会,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等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到了21世纪,受荷兰等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影响,人们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大。

目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实施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

由此可见,安乐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
一直以来对安乐死的定义都没有达成共识,因为安乐死涉及了诸多领域,例如法学、医学、宗教等,从不同的领域来看,安乐死的定义又有所差异。

例如: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安乐死的定义是:为要缓解绝症痛苦而结束生命的一种实践;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安乐死的定义是: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而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应该这样来定义: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躯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难以忍受,在患者或其家属的合理及迫切要求下,经过医生、权威的医学专家机构鉴定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用人为的仁慈的医学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渡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在此应特别强调指出,安乐死是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及达
[1]
到这种状态的方法,而不是死亡的原因。

对上述安乐死不同定义的分析,笔者给出一个个人认为更加合理的安乐死定义:即患有在现有医疗条件下无法治愈的疾病且已进入医学上死亡过程的患者,在非外界因素影响下,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极端的痛苦,由本人提出,并通过第三方医疗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评估,在安乐死执行机构的医疗和心理帮助下无痛苦度过死亡阶段的行为。

所以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患有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无法治愈的疾病,已进入医学定义上死亡过程的病人,且肉体和精神上极端痛苦,自身已无法忍受。

同时,安乐死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跟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就是对已经病入膏肓、无药可救、痛不欲生的病人,用过量的麻醉药物或其他致死药物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

而消极安乐死则是指,对无药可治、痛不欲生的病人,应病人以及其家属的要求,停止抢救,任其自然死亡。

其实,这两种性质的安乐死的
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只是实施的方式有所不同。

而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病人能否明确表达其意愿,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两种。

第一种是指由病人本人通过医嘱或口头形式决定,第二种则是指病人已病入膏肓,无法表达其意愿,而由其亲属做出决定实施安乐死。

三、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安乐死自从被实施以来,一直备受争议,正反双方争论的问题,所持的观点也值得我们深思:
反方的主要观点是:(1)对病人进行救治,是人类社会的职责。

(2)诊断未必准确,医学上有许多的奇迹(如植物人多年之后苏醒),所以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

(3)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对痴呆、畸形、伤残乃至濒临死亡的人,采取及其宽容的态度。

(4)病人要求实施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的意愿,也许只是一种精神上的暂时要求而已。

(5)安乐死可能会被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案例。

而赞同的一方则认为:(1)生命只属于个人,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生命。

(2)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尊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3)社会的资源有限。

对已无可救药的病人,投入过多的医疗资源,实际上只是浪费。

对于安乐死的实施,笔者是持赞同的态度的。

生命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

它很美丽但也很脆弱,我们应该进我们最大的努力尊重生命,保护生命。

但是,当我们处于一种病入膏肓、无药可治、生命极度痛苦的处境的时候,实施安乐死也未尝不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善举。

笔者认为,以安乐死来结束一种无法挽回的,无力克服的生命痛苦,既是善待自己,也是善待他人、奉献社会的一种方式。

死亡并不仅仅是生命的结束,它也可以成为人们内心的精神向导。

当我们有了这些认识之后,在我们的心理上对实施安乐死便不再会有一种内疚感和负罪感。

其次,如果对一个已经无法医治的病人,投入珍贵的医药资源,只为延续他不多的时日,只会浪费金钱以及有限的药物资源,要走的始终都要离开的,“送君千里终须一别”,用药来延续病人的生命来慰藉自己对病人的不舍,只会让病人持续
遭受痛苦,还不如让病人安乐的离开。

要知道,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帮助其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的尊严。

四、总结与反思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安乐死本身不是孤立的存在的,安乐死的目的就是让病人尽早地从病魔和痛苦中得到彻底的解脱。

既然它涉及到生死,就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生命伦理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对其中各种各样的复杂的动机与利益加以权衡考虑的问题。

人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安乐死,在生命伦理学意义上,人们可以依据特殊的情况不禁止安乐死,但也不鼓励安乐死。

同时在实施安乐死的问题上,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严把安乐死的实施对象,仅局限于符合条件的病人;第二、在充分的医学鉴定基础上,一定是病人和代理人同意;第三、有利于生者特别是家属利益;第四、安乐死必须立法,并严格履行法律和社会监督制度,以防滥用。

参考文献
[1] 梁辰,安乐死伦理研究[J],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04月
[2] 张玉堂,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J],理论法学,2001年第10期
[3] 陈钰婷,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若干问题[J],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04月
[4] 温静芳,安乐死权研究[J],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04月
[5] 陆静,我国安乐死法律问题的研究[J],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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