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侦查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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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侦查制度比较
篇一: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
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课程名称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完成时间20xx年8月26日
专业年级20xx级侦查学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赵文尧
摘要:20xx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
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一、侦查主体
(一)我国的侦查主体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以上,是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的机关,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无权行使。可见,我国是排除个人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绝对属于国家机关。
(二)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侦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种侦查主体中,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中的侦查人员是最主要的力量,其次是检察人员,此外,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也有一定的侦查职能。美
国有侦查机关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称为联邦执法机构,据统计,全美约有60余支联邦执法机构、而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当属联邦调查局(Fbi);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也不一样。有的叫州警察局,有的叫州公路巡查队,有的叫州公安局,但职能都大同小异;美国的县级执法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司法局模式,另外一种是县警察局模式;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主要负责本市镇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检察系统。美国的检察人员在犯罪侦查活动中扮演着相当积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检察人员往往亲自主持并开展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美国检察系统分为三级联邦检察系统、地方检察系统、市镇检察机关。
3.大陪审团。大陪审团也具有一定的侦查职能,被誉为美国“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工具”,在侦查有组织犯罪和
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私人侦探。美国是当今世界私家侦探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美国私家侦探从业人员已达160多万人,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名列世界首位。可见,在美国私家侦探是一支十分庞大的队伍。
二、侦查措施
(一)美国的主要侦查措施
在美国,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的侦查措施主要有现场勘查、物证鉴定、逮捕、辨认、搜查、扣押、讯问、测谎等。就侦查权限而言,在实行当事人主义侦查构造的美国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较多限制。目前,美国在侦查实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和令状主义。美国警察享有广泛的询问权,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由法官决定。对于其他强制侦查措施。美国侦查过程的重要程序规则包括,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规则、防御侦查陷阱的规则、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则、警察讯问及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规则、秘密监听等规则。美国实行
司法审查制度,这些活动(中美侦查制度比较)都不得于宪法相抵触。
(二)中国的主要侦查措施
目前,我国有关规范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规定》、《刑事侦查工作细则》等一些法律、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当中。20xx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
程序、重新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行使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现场勘验、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但,逮捕只能由检察院或法院决定,技术侦查要严格经过法律批准严格限制适用。《刑事侦查工作细则》第10条规定,在侦查破案中,根据需要,经县(市)公安局长以上的领导批难,公安机关可以对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秘密搜查或者密取
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规定,当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和电报时,经所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族,可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部门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一)中国的立案制度
在我国,立案是侦查启动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
自己管辖的,由受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精神,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以后的侦查阶段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和128条规定,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对举报线索可决定由侦查部门或举报中心初查,但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加押、冻结核查对象的财产。由此可见,立案程序是侦查必经的前置程序,它关系着侦查机关强制措施使用的合法性。
(二)美国的立案制度
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官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苔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人和警察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