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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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由于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刑事诉讼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本报告进行了一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二、问题分析2.1 司法效率低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这一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有些地区的法院案件数量过多,而法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理速度较慢。
•法律程序繁琐:刑事诉讼的程序繁琐,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和审判程序,这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相对较低,无法高效地处理案件,影响了审判进程。
2.2 证据收集难度大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常常面临难度大、不公正等问题。
以下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证据保全不力:在案件侦查初期,证据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一些技术手段不足,警方往往难以妥善保管和处理证据,导致证据丢失或者被损坏。
•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证:有时候,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证,例如一些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一些物证的鉴定难度较大等,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纠纷。
2.3 公正平等问题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法律适用不公平:由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不同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会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给人民群众一种不公平的感觉。
•被告人权益受损:在一些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
例如,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无法获得辩护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程度。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教育训练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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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民 警 执 法 办 案 的 基 础理 念 和
指 导 思 想 。公 安部 越 来越 重 视 公 安 侦 查 环 节 的 人 权 保 护 ,在 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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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诉讼 法 》 素有 “ 小 宪法 ”
之称 ,对 于保 障 人权 、惩治 犯 罪 、 彰 显 司法 文 明极 为 重 要 。根 据 新 《 刑事诉讼法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于
征 。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遵 循 宪 法 的规 定 和 精 神 ,把 “ 打 击 犯 罪和
侦 查 方 式 将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特 别 是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应 律 师
法 ,对 律 师提 前 介 入 侦 查 以 及 会
侦查破 案中高度重视并切实运用
各 种 科 学技 术 手段 。杭 州 两 起 错
案 的 发 现 ,都 是 根 据 科 技 手 段 , 依赖 了现 代 电子 数 据 库 和 法 医 技 术 。要 重 视 和 主 动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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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公 安 机 关 的执 法 办 案 提 出了 新 的更 高 要 求 ,也 对 公 安 教 育 训 练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 为 此 ,公 安 机 关要 紧 紧 围绕 新 《 刑事 诉 讼法 》
杭州 1 张氏叔侄 强奸错 案发 出 的 《 通 知 》中指出 : “ 各级 公安 机关领 导 、 办案部1 ]负 责 人 、法 制部 门 以及 专 职 法 制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案 件 审
刑事诉讼法追赃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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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追赃存在什么问题?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造成制度缺位。
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造成能力缺位。
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造成主体缺位。
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造成监督缺位。
我国司法关于追赃的规定,可以追溯到隋唐时期,故而,发展史是比较悠久的,到近代,刑事诉讼法对追赃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
虽然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刑事诉讼法追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刑事追赃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将其返还被害人或予以没收。
一、刑事诉讼法追赃的特点利益恢复性。
利益恢复性与权利救济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刑事追赃制度的基本属性。
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对一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尽量恢复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状态,所以,刑事追赃主要是利益恢复,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刑事化。
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的本质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将其中部分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之后,改用追赃手段予以救济,这是刑事化的民事责任,追赃制度的运行不能完全脱离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土壤。
程序运行的强制性。
刑事追赃程序的强制性是民事责任刑事化的必然结果。
追赃是相关机关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应申请的行为,追赃过程与刑事诉讼过程同在。
二、刑事诉讼法追赃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追赃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造成制度缺位。
刑事追赃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诉讼仍然侧重于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追赃动力,亦没有完整的追赃制度予以保障。
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造成能力缺位。
刑事追赃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赃款赃物的权属、性质、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员相关专业能力的不足是我国刑事追赃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瓶颈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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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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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者:王谢英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近几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这部新修订基本法的贯彻实施状况。
因此,本文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做了深入的探讨,主要阐明了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呼吁立法机关加快完善刑事诉讼法,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原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以改变我们以往“注重实体轻视程序”的执法方式。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不仅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及保护人权的司法精神,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法制化、民主化进程。
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趋势,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刑事法制的民主化,也保障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顺利执行。
但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与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
一、细则实施问题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机关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
更重要的是这三个部门实施细则不但存在冲突,而且其中部分内容还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225条,然而三机关所制定出来的部门实施规则均有三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规则》有414条;公安机关尚未颁布的《程序规定》有335条,则总有1091条),不管是在条文的数量上还是在有些内容上都超出基本法[1]。
比如: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外,受委托律师会见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却规定着: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时间、日期以及次数都由人民检察院来确定。
实际上,这给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增设了诸多障碍,其精神也明显抵触了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三机关各自的规定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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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
不符。但是尽管民众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有疑义,但是赵某利用 自己手中的权力将此事掩盖了过去。直到被害者的儿子在案件 审结五年之后再次对中央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诉讼,由中央法 院对该案件进行了重新的调查、 取证, 该案件才最终破获, 杨某 该判死刑, 同时法官赵某被做出了停职处理的惩罚。由此可见, 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执法人员的主观因素也是对其产生不利 影响的一大重要因素。 (五) 法律漏洞对刑事诉讼法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经历了漫长的实践与不断的修正 之后, 已经日趋完善, 但是由于时代、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 新 兴事物的不断出现, 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某些刑事案件的特 殊性难以判断, 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 这就导致了在一部分较 为特殊的刑事案件中, 部分律师利用法律漏洞来做文章, 最终对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这类刑事案件来说, 由于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对其的具体性进行准确的判断, 因此在对 其进行判决的时候就难免会发生一定的偏差。 二、 解决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对策 (一) 加强原被告双方证据的监控与检测 在刑事案件中加强对原被告双方证据的监控与检测, 是确保 证据可靠性的关键所在。 因此, 针对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原被 告双方可能存在的伪造证据的问题, 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监控和检 测工作, 这是我国法院需不断完善和加强的一项工作内容。 加强对证据的监控和检测, 最大程度上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需做到的是严格的对证据进行人为和科技两方面的认证。这就 一方面要求法院相关的执法人员要在取证工作中以严谨的态度、 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取证和检测, 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熟 练的运用各项科技手段, 对象证据进行严格的调查和检测。 要做 到以上两点, 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有严格、 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法律 意识, 同时国家也应该为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提供相应的资金、 资 源和便利条件, 并加大引入相关科技手段的力度。 (二) 强化法院内部人员的公正廉明行为 法院的执法人员在刑事案件的调查、 判决过程中具有至关重 要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当中, 除了刑事案件当中的双方当事人之 外, 法院执法人员就是对案件走向发挥最大作用的因素。因此, 法院执法人员保持公正廉明的行为就成为了极其重要的, 可以从 以下几点来提高我国法院执法人员的素质: 一是成立考察小组, 监控法院执法人员的行为, 以此来对法院执法人员工作的真实性 进行细致、 严密的监控, 从而对其执法行为形成监督, 确保其公正 廉明。二是严密的遵守法律流程, 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 (三) 完善案件调查的客观配备 针对客观因素对实施诉讼法实施的影响, 就要求执法人员要 积极地适应客观因素, 充分地提高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这就要求 首先要完善调查案件的客观设备, 其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 取 证时, 要将一切的复杂客观因素都纳入其中, 对其进行整体的细 致的分析和控制, 以严谨的态度、 科学的方式积极克服客观因素 造成的困难, 确保�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2af00615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b0.png)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287003aed630b1c59eeb586.png)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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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 c i s i o n m a k i n g a n d p u b l i c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刑事诉讼法 实施 中的若干 问题解析
于艾叶 吉林鹏信律 师事务所
一
、
的 规 定是 二 百二 十 五 条 ,然 而 人 民检 案 也 没 有 明确 的标 准 。其 次, 根 据第 据事实状况 来编制调查报 告。调查报告 察 院、 人 民法 院 以及 公 安 机 关加 起 来 七十二条 的规定 ,首先 判断逮捕条 件, 的存在对于 刑事 诉讼法而 言是至关重要
【 摘 要】 近 些年 来 ,我 国经 济发展 迅猛 ,在追 求物质 方面慢慢地 出现 了饱和 的状态 .社会的状 况相 比较之
前发生 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 ,所 以国家逐 渐 出现 与从 前法律 应用的社会状 况不符 的现象。特别是在近些年 ,社会
冲突变得更加严 重化 。我 国的刑事诉讼 法在很 早便 开始 实施 了,这部法律存在 的问题逐 渐地随着社会发展暴露 出来,对此,社会 上 出现 了很 多声音。本文主要就是针对在刑事诉讼法 实施过程 中所产生的 问题进 行讨论。
二 、针对监视居住 问题
依据 国家 的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二条 规定 :人 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 、人 民法
院 对 于 符 合 逮 捕 条 件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或 是
否逮捕 。但 是在此条规 定中,公安部 门
可 以 自 己进 行 判 断 。这 样 一 来 , 便 可 以
逃脱检察 部 门的监督 了,公安部 门很可 能 出现权力滥用 的情况 。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实施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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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呈现案件少、抗诉少的特点,同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为此,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监督;问题;对策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诉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发生了变化,诉讼监督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检察工作面临新的任务,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迎接新的挑战。
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的现象(1)申诉案件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当时不服一审裁判的,往往首先选择的是上诉,而不是等刑事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其次,申诉的渠道一般会先选择法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一般认为是法院审判不公,只有法院才能解决问题。
第三,许多公民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不高。
(2)抗诉成功少。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实践中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不敢监督,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
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导致程序公正被忽视。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善于监督。
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申诉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增加诉讼成本。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亦未规定申诉的次数。
这样,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申诉权利。
客观上造成一些申诉无休止地进行,不仅丧失了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的息访工作带来了难以摆脱的负担。
反渎部门如何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反渎部门如何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3c6114c33687e21af45a990.png)
反渎部门如何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次新刑诉法的修改是继2010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系统的修改,这次修改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诉法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能力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尤其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影响更为深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承担着具体的诉讼职责,还要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因此,学好、弄懂、吃透、会用是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前提。
新的刑诉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侦查行为的实施给予了限制。
强制措施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审前羁押成常态,监视居住沦为变相羁押,连续拘传等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修改后刑诉法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修改。
证据制度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的种类中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以及电子证据,明确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还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侦查措施方面,修改后刑诉法对一般侦查措施的修改幅度相对较小,但充分考虑到技术侦查以及秘密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无法可依这一现状,在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而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是在侦查权力上面临的制约。
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侦查阶段中中,辩护制度方面,侦查机关享有使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广泛而强大的权力,而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接受侦查。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对此,修改后刑诉法在辩护与代理一章中修改了九个条文。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d4f91f5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78.png)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概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及监督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难度较大。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
检察机关一旦发现违法情形,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力,如果被监督对象不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进行整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也只能作为一纸空文,刑事执行检察执法常常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二是监管单位仍存在影响检察监督的问题。
部分监管单位理念转变不到位,存在重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轻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
往往认为,安全是监督被监管对象的首要问题,只要在管理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关押的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没有发生自杀、自残等不安全问题就好,这就无形加大监督难度。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责。
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他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总是认为,他们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所以监督上总是畏手畏脚,生怕监督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监督不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策及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刻理解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性质、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尽职尽责、踏踏实实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二是加强联系协调,搭建监督平台,实现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坚持定期向人大报刑事执行告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动难题的解决,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4fad4f6f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e4.png)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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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中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一些修改,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关于特别程序规定的问题,虽然新法做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新的特别程序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后,缺乏系统性,关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中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一些修改,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关于特别程序规定的问题,虽然新法做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新的特别程序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后,缺乏系统性,关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一)特别程序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虽然新法做了特别程序的规定,但并不完善。
不管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其他群体,既然是专门设置的特别程序,就应有其独立性和完整性。
然而,从新法具体条文规定中可发现,依旧有不完善之处,缺乏系统性。
对于部分其他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成果,以及倡导的做法,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体现。
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太过简单,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之处。
比如新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只规定调查,并未强调是否形成调查报告,而此报告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新旧法中的某些规定存在矛盾冲突。
▲(二)监视居住问题新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者。
第七十三条则主要对执行场所做了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七十四条则规定了折抵刑期。
在以上三条规定上,法律界意见不统一,存在很大争议。
首先,第七十三条“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影响侦查,所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略论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略论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356d2e0722192e4536f629.png)
正 当程序 的功能, 一方面在于使权 力行使形式合法化, 即促使决策 的最佳化、 吸收当事人的不满 、 限制决定者的恣
意、 强决定者的可预见性、 威性和可执行性等; 增 权 另一 方 面 在 于保 证 权 力 行 使 的实 质 合 法 性 。 事 诉 讼 法 是保 证 “刑 刑 事 追 诉 活 动 正 当 的根 本 性 规 范 , 是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也 切 实 维 护 被 告 人 、 罪 嫌 疑 人 以及相 关诉 讼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犯
量滑 坡 , 供 率 、 证 率 急剧 上 升 , 访 、 状 、 翻 翻 上 告 申诉剧 增 , 个
别案件还酿成突发事件, 给社会 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严重 影响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
造 成 刑 事 诉讼 立法 空洞 、 统 、 便操 作 , 侵 犯 犯 罪 笼 不 有 嫌 疑 人 、 告 人人 权 的“ 规 则” 被 潜 存在 空 间 的原 因就 是 : 立 在 法 过 程 中制 约 公 、 、 执 法 机 关 的 力 量 很 弱 , 至 是 弱 到 检 法 甚 可 以忽 略 的地 步 。受 传 统 观 念 的 影 响 , 为 追 诉 犯罪 嫌 疑 认 人 是 公 、 、 机 关 的 事 ; 刑 事 诉 讼 法 一 般 只 与 犯 罪 嫌 疑 检 法 而
、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实 施 中 的 主要 问题
刑事诉讼法在实施 中出现 的超期羁押 、 刑讯逼供、 律师
权 益 受 到任 意 侵 害 以及 刑 罚执 行 中滥 用权 力 的现 象越 来 越 受 重 视 , 是 超期 羁 押 、 讯 逼供 以及 辩 护律 师 职 业权 益 受 但 刑 到侵 害 的 问题 , 依然 属 于 得 不 到 有 效 解 决 的 司法 难 题 。 都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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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一、认识观念问题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
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
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
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
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
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
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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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本文概述1、简述当前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多样化,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应对新型犯罪时显得捉襟见肘。
随着网络犯罪的频发和跨国犯罪的增多,传统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证据收集、案件审查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新型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跨国性等特点,使得证据的获取和审查变得更加困难。
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仍有不足。
在现实中,一些刑事案件中存在着被告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再次,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不足。
当前,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同时,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分布不均,使得一些地区的刑事案件处理质量参差不齐。
刑事诉讼制度在应对社会舆论压力方面也存在挑战。
随着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和社会舆论的日益活跃,一些刑事案件往往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平衡好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的关系,确保司法活动不受外部干扰。
当前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主要集中在应对新型犯罪、保障被告人权益、司法资源配置以及应对社会舆论压力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2、引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刑事诉讼一直是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加强调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开、公平。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dd876420066f5335a812168.png)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胡伟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刑事诉讼法是其十分关键的构成部分。
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对国家和个人的全面覆盖。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之中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由此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权威性、执行力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基于这种情况,在本文之中,对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执行的时候所存有的缺陷进行了探讨,而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完善刑事诉讼法,让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更加的顺利。
关键词:解决措施;执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程序一、引言《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确立,从而让司法部门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使刑法的合理实施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使民主性得到了很好的彰显。
然而,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之中却存在很多的问题。
所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与落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之中所存有的问题(一)辩护制度存在问题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然而,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之中却存有很多的问题。
在侦查时期,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各项人物、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权,使取证的难度非常大,错过最好的取证时间。
另外就是对律师的阅卷方法进行了局限,导致一些证据很难保存。
律师的辩护意见也经常会被驳回,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平与公正[1]。
(二)排除非法证据存在问题排除非法证据的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法律很大的进步,然而,该制度执行与实施起来却会遭遇很多困难,非法证据自身的范围限制、证人言语的可信程度以及法官的决断能力都非常容易发生改变,道德体系、政治制度以及社会环境都会使证据排出的适用范围造成影响。
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始终不太稳定,案件背景与案件性质都会造成其标准不统一。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01f1fc81c758f5f61f67ee.png)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4df5f7a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a.png)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背景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保护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报告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分析1. 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这导致了案件办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技术、经济等复杂领域的案件中,证据收集变得非常困难。
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和技术手段,使得案件进展缓慢。
3. 司法公正性不足在一些案件中,司法公正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有些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律师辩护权受限、审判程序不公正等问题。
4. 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警察使用非法手段对嫌疑人进行拷打、虐待等,导致了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5. 保护被害人权益不足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被害人的隐私泄露、心理辅导缺乏等问题。
结果通过调研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司法资源不足是导致刑事诉讼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2.证据收集困难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3.司法公正性不足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4.刑讯逼供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加强打击力度。
5.被害人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议基于上述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改善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1.加大司法资源投入。
增加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等司法机关的人员数量,提高办案效率。
2.推动科技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加强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
3.加强司法独立性的监督和保障。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
4.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
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警察的培训和教育。
5.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
建立完善的被害人保护制度,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结论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包括司法资源不足、证据收集困难、司法公正性不足、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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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
一、认识观念问题
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
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
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
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
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
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
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
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
从实施情况来看,“宁错勿纵”、“有诉必罚”的观念仍然很有市场。
特别表现在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有的法院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必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对宣告无罪的案件却非常慎重,一定得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害怕被指责为“放纵犯罪”。
尤其是对因证据不足而被指控无罪的,不仅观念上难以接受,实际操作上更是谨小慎微。
也正是由于忽视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律师介入诉讼才举步维艰。
不仅会见在押被告人有许多条条框框,在实际开庭辩护中,也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彻底的保障。
监视居住被曲解为到指点地点进行居住,由于监视居住可长达六个月,使之形同收容审查。
违反程序也是违法。
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真正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法》比较抽象,适当的法律解释是必需的。
但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出现了多头制定司法解释的问题,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刑诉法实施规定就达1159条,是刑诉法本身条文的5. 15倍。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为414条,公安部的《程序规定》为355条,以上三部门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8条。
由于实施细则制定主体繁多,内容上不协调,有的已超越刑诉法本身的内容。
由于刑事诉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本身是连贯的过程,但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过程的互相衔接。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对同一被告人不能
同时使用”,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试行)》则规定“必要时,也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不仅如此,地方立法还与中央立法不协调。
如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会见。
但广东公安厅却明文规定要由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文书才准予会见,律师也不例外。
可见,各自为政的解释有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造成办案程序的混乱。
三、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修订后的刑诉法,顺应刑事诉讼发展的科学规律,提出变革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控辩式”庭审,让公诉人和辩护人就犯罪是否成立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而不是和公诉人一起审问被告。
所有定案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
但在实施新刑诉法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中也遇到不少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
控辩式诉讼要求控、辩、审三权分离,检察官和辩护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亨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法官居中裁判。
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的一方,又是法律监督者,造成控辩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官更多地要考虑控方的观点和主张。
控辩双方地位在开庭礼仪上也很能说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5条规定“审判人员入庭时,请全体起立”,就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强烈不满,最终无法实行。
二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
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也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院行使审判权受到其他机关干涉的情况有所好转,这也是全社会法制意识提高的结果。
但在法院内部却并不能完全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表现在先定后审和请示报核两个问题上。
在案件开庭前,法官就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在合议庭内部先进行讨论,预先确定判决刑期,这就是先定后审。
先定后审与新刑诉法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使开庭流于形式。
不仅如此,有部分法院对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动胤打报告向上级法院请示,而有关法院也乐于解答,以为是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实际问题。
从请示报核的动机上看,业务水平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害怕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改判而被追究错案责任。
请示报核的存在,违背了二审终审制原则。
因为经请示后判决的案件,实际上是二审并为一审,便当事人的上诉权得不到保护。
三是证人作证问题。
按照控辩式庭审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质证、认证。
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证人应当由举证方负责保证出庭。
但新刑诉法规定证人由法院通知,并且绝大部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据某法院统计,该院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左右。
证人作证难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刑诉法上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后果,也没有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
另一方面,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负责通知证人出庭,各方认识不一。
第三,证人本身法律意识不高,害怕打击报复、得罪人,存在传统上不愿涉讼的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只能对书面证言发表承认或否认的意见,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质证。
四、司法机关的配合问题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实现刑诉法的目的。
新刑诉法施行一年多来,虽然总体上配合得不错,但在某些方面也衔接得不好,主要表现在二方面:
一是赃款赃物移送问题。
新刑诉法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赃款赃物移送的规定,但比较原则。
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不移送赃款赃物。
因为有的地方财政对赃款赃物采取提成的办法,即使不提成,执法机关也可凭入库赃款数额为筹码要求多拨办案经费。
而且在六部委的《规定》中,一方面讲“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移送”,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如果公诉机关不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
赃款赃物,(事实上赃款赃物肯定是案件证据,且是否是赃款赃物只有通过审判程序才能确定),法院则处于两难境地,既不能退回侦查,也不能轻易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
赃款赃物不能依法移送,还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二是卷宗材料移送问题。
新刑诉法对庭审结束后检察院是否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无明文规定,而“两高”司法解释又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在庭审后3日内将其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且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证据只移送复印件,且不移交内部材料。
另一方面,对移送的卷宗材料中,如发现在庭审中未被指控的犯罪,按控辩式庭审的要求,法院不能处理。
但如果不处理,是否会导致放纵犯罪?
五、财产刑执行问题
新《刑法》实施后,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适用范围扩大,相关条文从20条增加到139条。
但新刑诉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仅2个条文,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仅有2个条文,造成司法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
如被羁押的犯罪分子,是由其本人缴纳还是应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应在判决生效时缴纳还是刑满释放后缴纳?对未成年人应否适用罚金?如果适用应由谁缴纳?对死刑犯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何执行?如何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罚金刑由刑庭执行还是由执行庭执行?诸如此类问题,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使刑事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受到影响。
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立法。
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不断规范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