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地区早婚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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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地区早婚行为研究
近年来,在农村地区早婚行为有所“复燃”。通过对猴场村早婚行为调查探究早婚行为原因,发现村子的早婚行为变迁规律与国家的生育政策变迁趋势几乎一致。影响早婚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生育制度,而具体到当下的早婚行为,经济理性趋势、避孕知识缺乏以及社会控制缺位则是重要原因。因此,应对早婚行为的根本是大力发展经济,提高民众文化水平,完善法制建设以及加强法制教育并必须坚持普遍性和经常性。
标签:农村地区;早婚行为;原因分析
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婚姻通常是男女之间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规定而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社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结婚时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就是早婚。费孝通认为,在中国人的眼中,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为了生养后代的需要,当孩子出生,一个家庭就得以确立。生育是婚姻的根本目的。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在强制性的人口控制政策作用下,我国进入了低生育率模式。早育、多生行为快速减少,随之减少的还有早婚行为。但是,近年来我国早婚现象死灰复燃,尤其是农村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有数据表明早婚比例已达20%-50%,个别地区高达80%。广西西北部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猴场村2015、2016两年间共有17对新人结婚,其中早婚的就有7对,早婚问题不容乐观。本文试图通过对猴场村的早婚行为原因进行探究,揭示广西农村地区早婚行为产生的内在机制并提供合理的解决建议。
1国内学者关于早婚原因的研究
婚姻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回顾已有关于早婚原因的研究,导致早婚行为发生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历史渊源。阳晖通过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发现中国历史上都提倡早婚。王跃生通过对我国近代之前的初婚年龄考察发现,“民间社会里,各地百姓遵循着具有较强地方特色的惯习婚龄”。二是生育要求。佟新认为,在中国文化里,婚姻制度影响着生育制度,需先结婚而后生育,由于缺乏避孕措施,早婚可以提前妇女的生育年龄,增加一生的生产周期,提升生育率;传统农业对于男性劳动力的需求导致了初婚年龄偏早,由此可能期盼早婚。沈剑与杨金月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需要通过早婚来补充劳动力。三是社会因素。梁雪萍、崔永军、杨姗姗研究了新生代农民工早婚早育现象,认为导致新生代农民工早婚的原因有婚恋教育的缺乏、社会环境的影响、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政府管理的薄弱等。杨金月则认为,人口性别比失衡、法律和政策缺少惩治措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以及青少年性成熟提前等是我国早婚行为“复燃”的主要因素。王福德认为当前农村的早婚现象是代际关系变动的结果,“即养老倒逼婚姻:父母希望早日完成人生任务以便趁年轻力壮为自己积攒养老资源,子女在接受早婚要求的同时也通过婚姻向父母索取了大量家庭财富,代际的理性博弈助推了早婚的出现”。
学者们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多个角度研究早婚原因,给本研究在方法上提供了启示:应结合纵向的历时性研究与横向的共时性研究,探讨猴场村早婚行为的变迁与不同阶段的影响因素,以此发现导致村庄早婚行为的内在机制,从而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2猴场村早婚行为的变迁与特点
猴场村位于广西西北部,隶属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全村人口超过2000人,村民主要收入来源靠外出打工。新中国成立后,村子的早婚行为经历了多次变迁。
2.1改革开放前——普遍早婚
H村地处偏僻山区,经济、文化较落后,交通不便,接受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少,旧的观念和婚姻习俗还相当浓厚。早婚早育就是当地的旧习俗之一。改革开放前,尽管当时的法定婚龄还是男20岁,女18岁,但当时当地的婚俗是男性成年就该娶老婆,成家立业。而男性一般都要比女性大1-5岁,因此,当左邻右舍都在说这家的女儿长大了该嫁人的时候,实际上都还未成年。尽管婚姻法1950年就颁布了,但上户口只需村委一张证明,无需领结婚证,因此早婚并没法律上阻碍。导致早婚另一个因素是生育行为。那个年代每家每户生五六个孩子是很普遍的,按照两胎间隔两年算,得超过十年才能生完,这还是理想情况下。但由于新生儿死亡率高,需要生育更多的孩子才能达到理想的生育数量。所以,更多的情况是最大的孩子已到结婚年龄,最小的孩子才出生。因此,当时在村里早婚是普遍现象。
2.220世纪80、90年代——逐渐减少
从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为了避免因超生而遭致罚款,需要推迟初次生育时间,减少生育数量,适当推迟结婚年龄成了村民的共识。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强调,把婚姻管理作为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長的“第一道防线”来抓。新生儿的户口登记需要父母出示结婚证,早婚夫妻若在孩子出生前未达到法定婚龄与生育年龄,将会遭到严厉的处罚,90年代是计划生育管控最严的时期。猴场村里绝大部分家庭都无力支付罚款,因此这一时期村里的早婚早育行为大幅下降。在笔者所收集到的资料中,1985—1999年间H共有116对新人举办婚礼,其中早婚的仅有27对,早婚率仅23.3%。
2.320世纪——早婚“复燃”
进入20世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农业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村剩余人口增多,同时,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因此大批农民进城务工,被称为“农民工”。外出务工可以给村民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因此很多贫困家庭的孩子早早辍学外出打工。“立业”有了“成家”不可缺,组建新的家庭成为打工后的首要目标,加上由于过早进入社会性早熟提前与避孕知识的缺乏,未婚先孕成为常态,“奉子成婚”成为早婚的主要原因。2016年,H村的7对早婚夫妻中,有4对因未婚先孕而成婚。3猴场村早婚行为的原因分析
解放至今,猴场村的早婚行为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早婚现象从普遍到逐渐减少又到如今的有所“复燃”。不同阶段因当时社会结构的不同,早婚行为产生的机制也有所不同,但根本原因还是生育制度的影响,而具体到当下早婚行为,经济理性的趋势、避孕知识的缺乏以及社会控制的缺位则是重要影响因素。
3.1生育制度影响
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六十多年里,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生育率维持在低水平,人口增长得到控制,计划生育也步入法制化道路。总体上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世纪末的降低生育水平时期;二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从2000年直到21世纪中叶。而在农村,计划生育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80年代跟上国家步伐,90年代持续收紧,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而开始放松,但出生率并未出现大幅度反弹。猴场村早婚行为的变迁历史与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几乎一致,这说明了生育仍是婚姻的主要原因。国家通过政策手段,促使形成了“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婚育政策与婚育文化,推后了人们的初婚年龄。而近年来村子的早婚行为有所“复燃”,这与国家生育政策的放松不无关系,因为相对第一阶段来说,村子现阶段的早婚率还是处于很低的水平。
3.2经济理性驱使
贝克尔(Gary Stanley Becker)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婚姻,认为结婚的目的是为了从婚姻中取得最大化受益。猴场村早婚早育的夫妇无论是外出务工还是在家务农,大部分都会选择把自己的孩子交给父母抚养,这样就极大的减少孩子对自己时间的占用,并把这些时间投入到工作上。一般来说当父母正值中年、精力还算充沛时,他们能够给孙子女细致的照顾,夫妻俩也能放心把孩子交给父母,当父母年老体弱时,抚养孙子女就会变得困难,而夫妻俩也不放心。因此就短期来看,早婚早育是有一定的好处的。此外,对于夫妻俩都在外一起打工的青少年来说,早婚即满足了性的需要,也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对于夫妻俩都在家务农的家庭,早婚算是增加了一个免费劳动力。因此,就短期收益来看,村民选择早婚是一个经济上的理性行为。
3.3避孕知识缺乏
我国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但只要年满16周岁的青少年就能参加工作,因此青少年只要结束九年义务教育就能合法外出打工。进城务工的村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