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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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如果发⽣民事纠纷,需要向⼈民法院起诉,是需要有起诉权的原告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并且需要列明明确的被告。

主体是需要适格的,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为。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种否定。

⼆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点:适⽤的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判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既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裁定的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持的评判,应适⽤判决的形式。

产⽣的后果不同。

原告被驳回起诉,⼀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

⽴案庭在进⾏⽴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案条件即可⽴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

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法得到⽀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法得到⽀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
2、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
3、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导言诉讼主体不适格,是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还是以判决方式驳回诉讼请求,取决于本案是否实际存在其他适格的诉讼主体;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是区分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标志被告主体不适格适用何种裁判方式,原本不是个大问题,毕竟一个地区的基层院和中院达成共识或作出统一规定的难度并不大。

本人所在地的两级法院曾就该问题达成以下共识:原告主体不适格属于程序性问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属于实体审理问题,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在裁判文书上网以后,各地各级法院对于同样是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在裁判方式的处理上并不一致,甚至最高法的裁判方式也有不同。

裁判尺度的不统一,适用法律的不统一,由此可见一斑。

一、何谓诉讼主体不适格民诉法并没有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这一提法。

但通常认为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即是对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相应的,被告是否属于应当承担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主体,则系判断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标准。

就一个完整的诉来讲,至少应当包含三个要件,即:原告、被告以及原告与被告诉争的法律关系。

我们讨论原告或被告的主体适格问题当然不可能脱离介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所谓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实际上是指原告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实际上是指被告是否属于本案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二、对诉讼主体与诉争法律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审查,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首先审查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在审理中发现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裁定驳回起诉。

有意见认为,既然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处理,因裁定所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故对于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当属于程序问题。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民事案件可以由当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时法院可以选择⽴案或不⽴案,那如果法院不⽴案的话该怎么办呢?是否⾃⼰的纠纷就⽆法通过诉讼⽅式解决呢?店铺⼩编在下⽂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不予受理裁定⽣效后,特定条件下,当事⼈还可以起诉。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了,不予受理,则不能再重新起诉。

如不服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百四⼗条和第⼀百七⼗⼋条规定,进⾏上诉或申请再审。

⾄于有的民事案件不是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是被⼝头通知不予受理的,则不在此列。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区别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第⼀、适⽤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起诉之后⼈民法院⽴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民法院尚未⽴案的案件不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不同。

虽然⼀旦发⽣法律效⼒,三者的当事⼈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理由提起诉讼,但前⼆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后者是绝对的,⽆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理由向受诉⼈民法院起诉,⽽且不得向其他⼈民法院起诉。

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不同。

不予受理发⽣在⽴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在⽴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

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关于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

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的是否适格,并非立案审查时即能发现,此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部门的职能只是依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立案审查权,审查的是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符合该条规定,即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

立案审查不得涉及案件实体的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官才能综合判断,从而产生诉讼主体适格与否、责任承担等事项的裁判心证。

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

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驳回起诉情形法律规定(3篇)

驳回起诉情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起诉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起诉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形,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本文将对驳回起诉情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情形1. 主体不适格(1)原告不适格原告不适格是指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原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驳回起诉。

(2)被告不适格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不具备被诉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明确的被告;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驳回起诉。

2. 诉讼请求不明确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认定其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有具体的诉讼请求;②有事实、理由支持;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将驳回起诉。

3. 诉讼时效已过诉讼时效已过是指原告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其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若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法院将驳回起诉。

4. 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导致诉讼程序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起诉、应诉、答辩等程序合法;②证据收集、质证、鉴定等程序合法;③判决、裁定、调解等程序合法。

一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

一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

⼀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代理律师】臧树华、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律师】仲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情简要】汉中市甲县⼄村村民,从⼩⽣活在⼄村,依靠农⽥耕作为⽣活来源,祖辈都是⽼实巴交的庄稼⼈。

2018年10⽉22⽇,甲县⼈民政府发布城政发[2018]54号《关于对甲县⼄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范围内集体⼟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通告》(以下简称54号通告)、城政办发[2018]132号《关于印发甲县⼄村棚户区改造项⽬征地拆迁补偿⽅案的通知》(以下简称132号通知),决定对⼄村的集体⼟地实施征收。

⼄村村民认为该征收补偿标准太低,遂找到了我们律师,请求为他们主张正义。

【代理思路】律师接受⼄村17名村民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发现了问题。

甲县⼈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违反《⼟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地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五条规定批准征地机关是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征收⼟地⽅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地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征收⼟地的⽤途、范围、⾯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没有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也没有依法进⾏公告,属违法⾏为,且如果征地没有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

所以,律师在跟村民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和132号通知违法的⾓度出发,提起⾏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以上两份⽂件。

进⽽维护村民利益。

【⼀审审理经过】基于原告⼄村村民的诉求,甲县⼈民政府作出的答辩意见是:第⼀,案涉项⽬拆迁⽤地符合甲县⼟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

一、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行政法驳回起诉的情形要根据以下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二、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在以下这些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

具体有当事人不合格、重复起诉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律常识: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

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

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文书裁定裁定判决适用阶段起诉后受理前(立案前)受理后审结前(立案后)开庭审理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条件起诉不符合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胜诉权做出裁定的主体立案庭审判庭审判庭上诉期101015当事人对案件的权利可以再起诉可以再起诉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诉讼费用不收诉讼费不收诉讼费收诉讼费审限适用程序审限延长次数延长程序普通程序6个月2次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第二次由上级法院批准,无时间限制简易程序3个月不得延长 二审程序裁定30日判决3个月不得延长1次院长批准特别程序30日,选民资格案件例外1次,选民资格案件例外院长批准审判监督程序分别按一审、二审审限同前同前1.增加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民诉法》第198条)2.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民诉法》第199条) 当事人一方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3.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0条) 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民诉法》第204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5.申请再审的时效(《民诉法》第20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明确规定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案件(《民诉法》第206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1、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撤回起诉和按撤诉处理四种处理属于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可以再次起诉。

2、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分公司可以作当事人,可以独立的作原告或被告。

也可以由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作为原告或被告。

3、以物权或者继承权为基础,一般是有独三,以债权为基础的,一般都是无独三。

有独三只能起诉参加诉讼。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只能在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

4、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作出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且不能必然中止原裁判执行。

在执行之后还可以申请异议,再申请再审。

5、只有当事人出现死亡、终止、分立、合并,当事人必须更换。

当事人确定错误时,任意更换,即可更换可不更换,法院可以根据是否更换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判决。

除上述情况,当事人恒定,不可更换。

、6、原告错,不更换,驳回起诉(没有诉讼资格,未经诉讼审理,程序处理)。

被告错,不更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败诉,经过了审理,实体处理)。

7、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包括:不动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异地抚扶擅,离家一年离婚案,强监黑户找不到)专属管辖,被告应诉,法院也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但是可以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上诉,但是不可以申请再审。

8、管辖权恒定,不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除非原告恶意规避级别管辖权。

主观上变更标的额,原法院即丧失管辖权。

9、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就自认,承认请求叫认诺。

自认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官作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在庭审中,代理人也可以构成自认。

部分人自认,要么全自认,要么全部自认。

10、证据保全:诉中保全,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向证据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民事立案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一、立案庭的基本职能以及立案工作的发展简介:(一)是负责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一、二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审查和立案,完成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查和手续的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与立案工作相关,或由立案庭处理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工作。

(二)负责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立案,组织协调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完成其应承担的信访任务;(三)负责组织实施并参与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实行排期开庭,进行审限跟踪管理。

立案工作简介1、“立审合一”(建国至20世纪八十年代);2、“立审分立”的探索与试行阶段(告诉申诉庭阶段1986、11—1996年11月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3、“立审分立”工作的改革、规范和完善阶段,立案审判工作走上规范化、专业化阶段(1996年至今);法院立案工作的基本特征是分工进一步细化,告诉申诉庭细化为立案庭和审监庭。

1997年4月21日发布实施的《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立审分离原则确立的标志。

2009年召开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议对立案庭的机构职能问题做了强调:中基层人民法院立机构的主要职能:一是一、二审案件的审查与登记立案;二是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案件的审理;三是立案调解;四是审判流程管理;五是涉诉信访的协调处理以及相关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在中基层法院重点在流程管理,特别是近年法院局域网的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向数字化、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网上立案、排期、分案、审限管理一目了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连机构的职能:一是一二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与登记立案;二是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权案件的审理;三是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四是涉诉信访的协调处理;五是以审限跟踪为主的案件管理。

高院和中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二民事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受理原则坚持法定受理条件,做好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证据、诉讼请求、管辖权等方面的审查工作,正确确定案由,把好立案关。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杨恒彬燕鸣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裁判方式因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性而常常被混淆。

比如,当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本文拟从诉权理论入手,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涵义、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关于诉权的理论在民商事诉讼中,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所产生的请求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独立性,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具有独立性,其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二、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起诉的不受理与驳回

起诉的不受理与驳回

起诉的不受理与驳回不受理与驳回的起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的不受理与驳回是常见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都意味着法院不会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

本文将分别探讨不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情况以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起诉的不受理不受理起诉是指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拒绝受理的行为。

下面就是一些导致起诉不受理的常见原因:1. 法定条件不满足: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案件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才能受理,比如管辖权、诉讼时效等。

如果原告未满足这些法定条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2. 非法定诉讼主体:起诉方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主体,比如未成年人、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等,法院将不受理其起诉。

3. 不完整或缺乏必要材料:除了满足法定条件外,原告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不完整或缺乏必要的证据,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4. 违反合同约定:在一些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只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提起诉讼。

如果原告在合同约定未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法院可不予受理。

5. 滥用诉权:如果原告以恶意进行诉讼、连续提起无理诉讼、或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法院有权不受理其起诉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起诉的驳回与起诉的不受理不同的是,起诉的驳回是指法院在一定的审查程序中,经过对原告起诉请求的审核后,裁定不予受理该案件。

以下是起诉驳回的常见情况:1. 事实不清:如果原告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事实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

2. 立案时效性问题:某些案件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如果原告逾期提起诉讼,法院可驳回起诉。

3. 无证据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在审查中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4. 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争议或案件不属于民事法院的审理范畴,如果原告将此类问题带到法院,法院将驳回起诉。

5. 其他原因:除以上情况外,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法院可能还会基于其他合法和合理的理由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

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

第12-13章 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第12-13章 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问:甲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对于丙 公司的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例2:如上。假如丙公司并没有 直接起诉甲公司,而是天天追着 甲公司要账。甲公司无奈,甲把 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万 元广告费。
问:此时对于甲公司的起诉 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2006年司考:2005年12月7日,北大 法学院三位教授和三位研究生向黑 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 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 太阳岛)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 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中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赔偿100亿万元人民 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 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
*4、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以及②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 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 院不予受理;③原告撤诉或按撤诉 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 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 院不予受理。但是被告起诉的除外
F:\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课件(2011 年)\一审程序练习题.doc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 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 受理;如果受理之后,审查发现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 诉;但是如果审查发现实体上不 能支持,或者不存在实体法律关 系,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比较内容 适用文书
不予受理 裁定
驳回起诉 裁定
驳回诉讼请 求
判决
使用条件 后果 上诉期限
不符合受理 条件 可以再起诉
第40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 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 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 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 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意义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两者的涵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两者的区别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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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三者都属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三者在适用上却有着严格的界线。

明确这三者的适用界线,对于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

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

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

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立案前,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适用“不予受理”的裁定。

而裁定“驳回起诉”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都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当事人对这两种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诉。

所不同的是,二者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前者适用于立案受理前,后者适用于受理后的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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