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转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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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纵观相关政策,企业整体转让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1】某企业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占用国有土地50亩,整体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
经评估机构评估,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现行市场建造价)的价格为800万元,房屋为七成新,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印花税)1.50万元。
该企业整体转让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评估价格=800×70%=56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1.5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560+1.50=561.50(万元)
增值额=800-561.50=238.50(万元)
增值率=238.50+561.50×100%=42.48%
应纳税额=238.50×30%=71.55(万元)
3.收入增值达比例要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如果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扣除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就应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
算出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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