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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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编制管理,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和**省编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控制总量、科学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依据**省编制委员会核准我校的总编制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各类人员编制,使人员的规模、层次和结构逐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符合“211工程”大学建设要求。

第二章编制分类及核定原则
第三条按照职能、任务和性质的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校本部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两大类。

其中,校本部编制又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科研编制两部分。

第四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学校履行高等教育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一)教师编制,占55%以上;(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控制在20%以内;(三)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15%以内;(四)机动编制(由学校统筹用于教学),控制在10%以内。

第五条科研人员编制分为专职科研编制和流动科研编制。

专职科研编制是指学校批准设立(包括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校直属科研机构中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的3%核定。

流动科研编制是指为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而灵活设立的人员编制,由学校统筹分配。

第六条附属单位编制是指后勤集团、医院等校办附属机构以及校办企业的人员编制,按现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进行核定。

第七条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以及其他实行特殊管理体制的单位人员编制另按学校有关文件核定。

第三章二级单位教师编制的核定方法及标准
第八条二级单位教师编制是指学校二级单位为完成学校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全校二级单位教师总编制原则上按生师比不突破18∶1核定,其中学生人数按在校标准学生数计算(在校标准学生数包括普通本科生标准数和科学学位研究生标准数,按教育部规定的有关折合系数计算,下同)。

第九条专业课教师编制按以下公式核定:
R
Q=———+L
21×B
式中:Q为学院的定编数,R为学院的在校标准学生数,B为单位类别参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财经政法类为1.13,工科类为1.00,农林类为0.96,外语类为0.92,艺术类为0.61),L为补贴编制
数(国家级重点学科为3,省部级重点学科为1,博士学位授权点为2,硕士学位授权点为1,国家级特色专业为1,新增本科专业为1),补贴编制按就高核定,不累加计算。

第十条公共课教师编制按以下公式核定:
r
P=———
b
式中:P为公共课教师的定编数,r为授课标准学生数(授课计划在一学期内的,学生人数折半计算),b为生师比(大学英语为110∶1,数学、物理、化学、体育为180∶1,公共政治理论、公共计算机基础、大学语文为200∶1)。

跨学院开设的课程及副修系列课程的教师编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学院之间进行调整,或从学校机动编制中调剂安排。

第十一条专职辅导员编制按在校全日制学生人数300∶1核定(全日制学生数包括普通本科生数及科学学位研究生数,下同)。

第四章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的核定方法及标准
第十二条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完成学校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图书馆人员编制按全日制学生数300∶1核定。

各学院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按现状核定,最多不超过2人。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按以下公式核定:
职工档案编制=职工档案总数/1000;
学生档案编制=学生档案总数/10000;
综合档案编制=3+(档案数-10000)/7000。

第十五条网教、期刊人员编制按工作任务另行核定。

第十六条实验人员编制按以下公式核定:
S=A+B
式中,A为基础编制(学校设立的实验室按每个实验室1-2人核定,教学基地和实验工厂按现有人员核定),B为补贴编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为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中心为2)。

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实验中心人员编制按其服务的标准学生数100∶1核定。

第五章管理人员编制的核定方法及标准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编制指完成学校党政管理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按其职责和工作任务核定,原则上按现有编制不再增加,并随学校管理重心下移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处级干部编制按学校党委确定的职数核定。

其他管理人员编制主要依据职工数和学生数核定,具体为:职工数在50人以下、学生数在500人以下,最多可配备5人;职工数每增加50人,或学生数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个编制,最多不超过10
人;跨校区办学的学院可适当增加1-2个编制。

核定公式为: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5+(职工数-50)/50+(学生人数-500)/500。

第六章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人员编制的审核。

具体编制管理工作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情况,核算全校人员编制,并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按逐年到位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需要将编制指标进行分解,报学校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第二十三条人员编制每3年集中核定一次,每年9月可依据学生规模情况进行局部调整。

二级单位应以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进行人员的补充、调整和聘任(包括返聘、外聘),并及时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超编,逐步减少缺编。

二级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之与事业发展相协调。

超编单位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经审批,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及其他急需的优秀高级人才,可暂不计入超编人数。

缺编单位应制订分年度进人计划并报学校审批后,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逐年补充,同时预留一定比例的编制用于单位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满编或超编单位落实专项任务确需使用编制时,应首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补充进人。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占单位编制,但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一)经学校批准出国1年以上的人员;(二)经学校同意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人员;(三)精神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不可治愈疾病的人员;(四)学校批准的内退人员;(五)因特殊原因,经学校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不占单位编制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人员编制具体核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规范、高效和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任务和岗位职责,将编制分解到每一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科室),并按满负荷工作量的要求进行岗位设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修改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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