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浅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浅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前,司法公正的现状尚未能完全符合社会各⽅⾯的期待,司法公信⼒在当前时期不⾼成为⼀种客观事实。
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道防线,确保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导作⽤决定了必须对影响当前司法公正因素的探讨和分析。
本⽂将对此进⾏浅析:⼀、司法的现实承受能⼒⽆法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案件数量的⾼速增长及难度增加加剧“案多⼈少”的⽭盾 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盾及利益纠葛突出,⼤量的社会⽭盾以案件形式进⼊法院。
特别是伴随着⽴案登记制的实施,“⽴案难”的问题得到最⼤程度的解决,案件的⾼增长态势成为法院⼯作的新常态,“案多⼈少”的⽭盾也随之加剧。
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幅度的增加与司法能⼒的相对不⾜,直接导致个案司法处理周期的拖延,司法的效率⽆从得到最佳发挥,总体效率不⾼。
⼀线办案法官办理的案件受理只增不减,长期⾼强度超负荷⼯作,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
新类型案件进⼊法院,涉及跨专业的问题直接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处理起来,压⼒不少。
(⼆)处理的案件背后隐藏着社会结深层次⽭盾 现今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蕴含着社会转型阶段的深层次和结构性⽭盾,在诉讼主体纠纷的背后潜引着社会阶层间、群体间的对抗和冲突。
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社会地位⾼低不⼀、⽂化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匮乏,对司法的公正认知有着不同的差异理解。
当司法热点案件进⼊法院之后,社会群众固有的思维⽅式会将其进⾏“阶层识别”贴上标签,先⼊为主的归⼊“阶层对决”之中。
个案(具体)的司法公正评价体系异化,脱离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和理性的法律谈论,特别是近年来的某些热点案件的处理结果被群众视为“平民的胜利”或者“阶层的胜利”。
⼆、司法公正的⾼质量规则资源依然匮乏 ⽬前,我国已经初步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规范社会主体⾏为,解决社会纠纷⽭盾发挥着重要作⽤。
但是,法律体系内部的系统化融合暂时没有形成,⽴法的知道思想依然是“宜粗不宜细”,⽴法技术和⽴法经验的不⾜导致的⽴法不够完善在所难免。
[司法,途径,因素]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媒体舆论误导公众的判断力媒体揭露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等社会不良、不公现象,对司法者的执法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是一篇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公平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精髓,要是没有司法的公平正义,那司法将形同虚设。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以来坚持不懈的价值追求,也始终是民众所追求的迫切期待,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曲折而艰辛的道路要走,只有不断地推进体制改革、强化司法者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创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环境、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等,才可能更好的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界定(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理念,它不同程度的受到社会和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
因此,所处不同时代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以及受限制的智力水平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
第二种观点是,一方面内部制度的制约制约着司法权;另一方面,宪政分权保障着司法权的公正。
最后一种观点为,司法公正有以下三种内在涵义:(1)权利义务平等在诉讼过程中体现。
(2)在司法裁决中坚持相对统一的准则。
(3)在最后生效判决上维护稳定。
除此外,仍有许多观点。
我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者和执法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不偏不倚的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负担。
(二)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最根本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准则。
司法公正是近现代国家公权力价值追求之一,是法治化社会的根本要求。
因此,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中立平等原则,同时要求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
程序上的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追求的正义,即在司法实践和实务过程中坚定的贯彻当事人双方平等、民主化程序、中立的裁判者和透明合理司法的原则。
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解决途径坚持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重在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法律就无尊严、无权威可信。
司法不公,就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当前,司法公正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
如果通过法律程序,结果却不是公正,人们心中就会一文不值,老百姓有冤屈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无异于没有法律时的弱点,会丧失对法制的信心,依法治国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这样,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最大的不公,正象法国著名学者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这次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①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合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
《孟子·离娄篇》云:民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②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
如果法律可行,什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
直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重要的一个环节。
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的犯罪,维护了社会公正环节的执法活动即审判活动,如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一法官甚至法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的人物,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指标。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信力逐渐受到质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的人员质量不高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他们的素质是决定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行为不端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评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评,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而如果司法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诸如立案难、审理缓慢、判决不公等问题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于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司法程序、防止其出现失误。
三、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心。
这里面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强制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维护。
四、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当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而是受到政治干扰时,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断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的联系,让司法机关真正地起到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
以上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几点对策建议: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其工作素质评估,同时还需提高新一轮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
及对策浅谈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
浅谈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盛立军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
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受利益驱动,违法执法。
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违法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张,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如某派出所所长张某徇私枉法伪造身份证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使一些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
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
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
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
2024年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2024年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一、制度机制不健全制度机制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基石却显得并不稳固。
首先,立法层面的缺陷为司法公正设置了障碍。
当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或不明确时,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在解释和执行法律时就可能面临困扰,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
其次,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足,也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当司法程序不透明时,公众无法对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司法独立性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可能干预司法程序,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二、司法人员素质差异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现实中,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导致司法决策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此外,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个人利益或外部压力的影响,从而在司法决策中偏离公正原则。
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地方保护主义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某些地区,地方政府或利益集团可能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干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决策的倾斜和不公。
这种干预可能表现为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干预,以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法治原则和社会稳定。
四、社会关系复杂影响社会关系复杂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有的案件可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对司法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导致司法公正的失衡。
例如,在涉及政府官员或知名人士的案件中,可能受到权力、金钱、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五、舆论监督双刃剑舆论监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揭示司法不公的现象和问题,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
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
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目前司法公正状况的初步估价在1998年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应该肯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是好的,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历了许多考验,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
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法院队伍中间确实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的人数逐年上升。
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庭长、院长等领导干部增多;经济犯罪个案的数额增多;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多。
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
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
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
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
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外部因素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
从人民法院的内部来看主要有: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与挑战
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与挑战在一个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确保法律公平执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
然而,实现司法公正并非易事,会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1.1 法律的权威性与完整性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建立一套权威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人民生活的准则,司法公正的基础。
政府应制定和修订法律,确保其与国际法和人权法兼容,并有效执行。
1.2 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机构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司法机构需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构应人选公正、专业,并受到独立的监督机构的监督。
1.3 公民参与和宣传教育公民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通过法庭公开审理、提供申诉途径、设立公民咨询中心等方式,促进公民参与司法过程。
同时,还应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认知。
二、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2.1 腐败与权力滥用腐败和权力滥用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威胁。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因人身利益或受到外部压力而不公正地执行法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廉洁公正。
2.2 社会偏见与歧视社会偏见和歧视也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
司法机构需要确保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个人意愿、社会地位或群体偏见的影响。
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加强平等和反歧视意识的培训,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2.3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缺乏信任公众对司法系统的缺乏信任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挑战之一。
司法机构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提供信息透明和公开的司法过程,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三、解决方案3.1 建立独立监督机构为了解决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问题,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这将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并为公众提供信任的依据。
3.2 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举措。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论文提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一)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一)论文提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浅议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
浅议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论文摘要党的十五大提出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之后,几年来的实践,使法治的基本精神有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求助于国家司法活动,以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仍在于司法是否公正。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活动也存在执行法不严、办案不公、甚至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
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的害群之马身上,表现在个别案件之中,却令人深恶痛绝,极大影响和伤害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热情。
因此,正视现实,排除障碍,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本文结合当前法官队伍建设及司法活动状况,对司法公正的内涵,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实现司法公正的对策作以粗浅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1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
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之后,几年来的实践,使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
当林林总总的利益集团取舍失衡失序,公民与个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矛盾激化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学会求助于国家司法活动,以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仍在于司法是否公正。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活动也存在执法不严、办案不公、甚至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现象。
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对策
浅谈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对策司法观念滞后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的总和。
由于受“左”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司法意识,司法人员形成了单一的、固定的带有封建色彩(司法行政混同、重刑轻民、重权力轻权利、官民不同刑等)的司法观念,制约了审判活动,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何谓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狭义的司法公正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在逻辑上、人们的心理上、事实上所得出的结论均属正确。
广义的司法公正则包含了一切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司法行为是正确行为,并被绝大多数人认为该行为符合正义、平等、公平、民主、文明、效率、经济、客观、实际的要求,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或称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尺度,本文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谈谈司法公正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1、司法体制制约和妨碍了司法公正。
我国1987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原则尽管已被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颇深,究其原因是法院的人、财、物由同级政府管理的体制,使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有时法院不得不曲法申情,使法院利益地方化、司法权力地方化。
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将法院看做自己的一个部门,并且强调绝对要服从党委领导,形成了该地的“党”的领导绝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的普遍公务员管理化、继而形成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这无疑是司法不公最客观的外部因素,司法体制固有的弊端使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如不进行变革,要做到司法公正,也只能是勉为其难,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如若纸上谈兵。
2、司法观念滞后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的总和。
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生命,它关系到公民的人权、切身利益和公共安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公正面临着很多限制因素,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本文将会分析这些限制因素,以及解决的途径。
一、司法公正受立法规定的影响立法规定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立法规定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客观条件的变化、经济利益的干扰等原因导致的不完美立法,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和障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解决途径:一方面,立法工作需要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加强社会调查和研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另一方面,立法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公众意见的反映,避免单方面的立法,保持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司法公正受司法实践的影响司法实践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体现了司法的权威和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实践并不总是如人们期望的那样公正、公平和有效。
有一些案例是司法失误或司法不当导致的,如死刑前错案、刑侦执法腐败等。
这些案例无疑会影响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解决途径:监察机构需要加强对司法实践的监督,密切关注各种失误或不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惩戒,同时也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保护司法公正性。
三、司法公正受经济、地域和文化差异的影响社会经济、地域和文化条件对司法公正性也产生很大的影响。
有一些地区或群体在法律意识方面、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样就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不公平。
同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资源和财富的不均衡,会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的出现。
解决途径:在法治建设方面,需要通过提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思维,确保法律的普及。
在地域和经济方面,要加强资源配置和财产保护、实现财产公平分配,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正义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司法公正尤为重要。
一、司法公正问题1.裁判作风不当。
一些法官在执行审判工作时缺乏客观公正,个人情感和意愿导致判决偏颇,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完整性,使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和麻烦,为公正的司法审判带来障碍。
3.裁判流程不公正。
一些审判机关的流程重而易错,不符合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实现产生不良影响。
4.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腐败案例层出不穷,在司法公正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
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对司法公正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二、解决方案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设立监管机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2.基本判例数据库基本判例数据库可以对律师和当事人前沿案例进行整合,减少重复诉讼,降低误判率和审判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3.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要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
这种培训和教育应以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贯穿为核心,以提高判断能力和法律素养为重点,加强道德教育,压缩官员的权力范围。
4.构建智慧司法系统通过智慧司法系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智慧司法系统可以推动综合信息管理、诉讼资源调度、疫情信息集成等,可以为审判产生高效的判决推荐,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保障司法公正。
5.缩短裁判周期尽快结束诉讼,有助于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对于少数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可以优先进行审理,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如政治环境、法治文化、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素质、司法程序等。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包括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等。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环境和法治文化。
政治环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政治干预司法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政治干预司法可能表现为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涉、对具体案件的定性指导、对司法压力的施加等。
法治文化的缺失是司法公正的根本问题,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对法治的共同追求。
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素质和司法程序。
司法体制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体制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包括司法独立、司法权责清晰、司法权力制衡等。
司法人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具备独立、公正、廉洁的品质。
司法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司法程序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正严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要推动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对证据的审查、对刑事犯罪的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要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机制,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任命制度、终身制等。
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确保司法人员能够忠诚于法律、公正执法。
第四,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应制定科学合理、公正严肃的司法程序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应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防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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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可编辑)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分析及对策法律的本质在于公正。
能否实现公平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的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和灵魂。
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也是最根本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对当前司法公正的初步评价在最高人民法院1月2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与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应该肯定的是,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都是好的。
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过多次考验,保持了强大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
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在法庭团队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相当严重。
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法院系统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数逐年增加。
违法违纪案件存在“四个以上”现象,即司法腐败现象增多,如枉法、贪污、销售法、执法中的经济犯罪;总裁、总裁等领导干部参与违法违纪案件的增加;经济犯罪数量的增加;和增加被处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虽然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与法院队伍的主流相比只是少数,但它们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党和人民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的纠正。
从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一评价非常中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线的绝大多数法官是默默无闻的,致力于公共事务。
他们献身于审判事业,严格执法。
许多“谭艳”、“李”、“尚”在公正执法中涌现出来。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普通人的心中,司法权威正在下降,人民法院的信誉正在下降。
这一不可回避的严峻现实,应该引起党、国家和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部、外部因素导致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公信力下降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方面的。
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主要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低,专业素质低。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职能,惩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的实现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
一、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制度的健全包括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科学的诉讼程序、规范的司法运作等。
只有通过这些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限制司法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还与司法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司法工作的主要执法者和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减少执法中的失误和不当操作。
三、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开度司法透明度和公开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告诉判文书,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和决策过程,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理解,有助于遏制司法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实践的监督监督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必要手段。
通过适当的监督手段和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利益。
同时,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推动司法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五、推进司法创新和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思路。
可以通过推进司法信息化、数据化等手段,实现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便捷化,对司法工作进行科学和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效果。
六、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国际司法合作可以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保障雇佣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建设,推进司法信息共享和互通,提升跨国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协调性。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探索。
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做好司法的公开透明化工作、加强司法实践的监督、推进司法创新和科技应用以及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不断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水平,使其真正成为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石。
司法公正问题的解决方案
司法公正问题的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公正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保障,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的因素之一,它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司法公正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公正问题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这篇文章将探讨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问题的根源1.法律不完善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经相对成熟,但仍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
一些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或者法律条文中存在歧义,这就导致了法官在判案时面临的困境。
例如,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难”问题,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难以判断,致使一些案件无法被合理判决。
2.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官员普遍工资待遇不高,这也导致了一些人因为贪污受贿而落马。
此外,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甚至存在不少的腐败现象,这无疑会导致裁判质量的下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3.司法机构的监督不够统一的监督机制缺失,导致监察体系没有覆盖到司法系统所有职能部门。
部分居民投诉司法机关不公的事件无法有效地得到解决。
部分地方检察院在工作压力和本地人设考核等因素的影响下,难以对地方法院进行有效监督。
二、解决方案为了有效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对当前司法制度和相关机构的改革进行全面梳理和推动。
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具体措施,增强社会监督力度,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优化法律体系,尽快实现司法公正。
1.推进应用人工智能,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利用智能化审判技术,参与案件审判,处理旁证、直接证等形式化证据、状态法律等方面的内容,降低司法工作量,通过数据碰撞技术进行匹配裁判事例,减轻办案人员的负担。
2.加大司法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能应当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日常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能力监督等措施。
推动全面实现司法公开,为全社会提供更为规范、透明的制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规章制度,建立最能贯彻落实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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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论文提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宪法和法律至上。
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
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
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
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
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
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
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
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
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
“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
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
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
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
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
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
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
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
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
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
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
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
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
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
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
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
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
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
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
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
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