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要求规范》地理解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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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理解和探讨
一、消防水源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4.1.6强条)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1、市政给水
(1)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a、人数等级划分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与“建规”相同,但人数截止在N>70.0万人。
b、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较“建规”同一人数等级流量普遍增加5L/s。
(2)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模、火灾起数、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3)市政给水管网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要求(4.2.2)与“建、高规”室外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要求的对应条件基本相同,一路消防供水与枝状管网的要求基本相同。
2、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
(1)(4.3.1)应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与“建高规”的基本规
定相同,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算
a、有效容积计算方法与“建、高规”的计算方法相同
b、(4.3.4强条)消防水池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a)消防水池最小容积规定不应包括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或室外环网直接吸水之工况。
(b)有效容积可考虑减去火灾延续时间时间连续补水量,与“高规”不相同。“建规”8.6.2-1规定可以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c)消防水池进水管不应小于DN100.
(3)(4.3.5)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的要求:
a、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措施》公厅消发〔2011〕319号3.3.2条“……。当从环状管网同一管段上设补水管时,两条补水管之间应设阀门。”
b、补水量按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
c、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计算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补充技术措施”表3.3.1各种管材补水量(m³/h)是按1m/s计算。
(4)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成能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成能独立使用的两座。
(5)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补充技术措施”表4.3四川省海拔高度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关系表。4.4.3当建筑条件确有困难,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供建筑固定消防泵取水的分建消防水池没有设置取水口(井)时,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防水池除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外,尚应增加储存50%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其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水管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水池的技术措施。
3、天然水源
(1)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为90%到97%,“建规”保证率不应小于97%。
(2)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3)4.4节对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提出了具体要求,4.4.4、
4.4.5和4.4.7条是强制性条文。
二、消防给水和设计流量
1、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与“建规”8.2.2条规定相同。
(2)居住区同一时间火灾起数“规范”未作规定,“建规”8.2.1条对城市、居住区的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作出了规定。大型居住区的人口数已达到或超过“建规”2次火灾的工程已
不是个案,其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值得研究。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1起确定。川建发[2010] 41号《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规定:居住人数超过2.5万人的居住区或建筑面积总和大于50万㎡的民用建筑及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系统应按同一时间发生2次及2次以上火灾进行设计。
(4)3.3.2条注4当单座建筑的总面积大于5万㎡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2.2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从计算结果看,此规定与2起火灾计算无异。
(5)6.1.11条规定了工矿企业、居住小区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最大保护范围;公共建筑一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泵系统服务范围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综上所述,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室外消防给水用量值得研究并作出有关规定。
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已在消防水源——市政给水中述及,此不重复。
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与“建规”比较,规范将民用建筑分类为住宅和公共建筑增加了地下建筑(含地铁)和人防工程,以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来确定设计流量。
(2)“高规”按建筑类别、建筑高度确定设计流量,规范对高层民用建筑不分建筑类别,以建筑体积来确定设计流量。
4、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工业建筑(厂房、仓库)与“建规”比较:a、最小设计流量由5L/s改为10L/s;b、增加了火灾危险性要求;c、厂房的计算最小体积(v)由10000改为5000m³。
(2)民用建筑(单层及多层)与“建规”比较:a、科研、试验楼没有建筑高度要求由体积确定设计流量;b、将商店与图书馆、档案馆列为一类,以建筑体积确定设计流量;c、住宅由层数要求改为建筑高度。d、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分别按表3.5.2计算取最大值。
(3)民用建筑(高层)与“高规”比较:建筑名称只列出住宅、公共建筑(一、二类),以建筑高度确定设计流量、数据相同。
(4)规范增加了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以建筑体积确定设计流量。
5、消防用水量
(1)(3.1.2-1)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流量组成。应按(每个保护区)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3.6.1)一起火灾消防总用水量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