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石家庄市工会培训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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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高端、低端劳动者,限制高端劳动者经济补 偿(三倍社平工资,不超过12个月);对于劳动者 因开始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制服经济补偿金。 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14条:劳动者在 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改制重新 订立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14条4项规定)不与 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82条第2款)。 这些规定将会有力地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备注:劳动合同区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 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非遇有法定或约定事由(3941条),合同期限为自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适用范围的扩大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权益及由此引发申诉不受《劳动 法》的调整和保护。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事 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就成为最大的空白, 特别是在事业单位要进行改革的背景下,在目前劳动 合同与聘用合同没有原则区别的前提下,将事业单位 劳动者的权益纳入《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 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 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终 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使用劳 动者黄金年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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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背景: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 法检查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企业劳动合同 不仅签订率低,而且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 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 《劳动合同法》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进 行了多方面的规范(倡导建立长期或无固定期合同): 首先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0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82条);一年以上不签书 面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 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条); 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7条) ;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法》着重 解决的几大问题
现实中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 规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 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期 限大多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 剥劳动者。部分合同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 的权利,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随 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 等等现象。 劳动合同法作为构建、规范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 律制度,要完成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历史使命, 就需要解决以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几大问题: 立法依据(立法宗旨);调整范围;防止劳动合同 短期化;规范劳务派遣;强化集体合同制度。
基于这样的理念,尽管立法机关在草案修改 过程中为平衡各种不同意见作出一定让步,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在表决通过时已被确 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增加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但“让步是有限度 的。” 下列“偏向”劳动者的规定: 1、适用范围是否包括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和 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以及如何经过民主程序; 3、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否应当规范以及如何破 解; 4、集体合同制度是否应当在《劳动合同法》 中加以规定以及如何规定;
二、主要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给社会公众留下深刻印象 的,除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还有各方意见对 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阵营对立之清晰。 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整个过程,大 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 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表达, 每次审议后,《(草案)》内容都会有变化。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核心莫过于立法宗 旨了,即《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 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 法”? 从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表述中不难看出, 劳动合同法最初起草时,遵循的正是向劳动者倾斜的 立法理念。制定此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年 来我国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 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
由此可见: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 如证监会、银监会等)以及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 同法》调整之外,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而是将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事业 单位(医院、学校等除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以外), 这是《劳动合同法》相对《劳动法》的一大发展。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将非全日制用工、 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灵 活用工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为此,除规范 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 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 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 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2、劳务派遣存在的优势和弊端:对劳务派遣这一新 型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的争议较多、分 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动摇了劳动者在劳动关 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可躲避风 险、逃避责任,追求经济利益,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建议取消这种用工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 对于合理配臵劳动力资源、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改变 计划经济条件下各单位形成的人工成本居高不下的弊 端、促进用人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欧洲商会和 美国商会还以撤资等方式反对劳动合同法为劳务派遣 上“紧箍咒”。部分垄断企业也不同意规制。 更多人提出,完全取消劳务派遣是不现实的,建 议对这种用工形式做出严格的限制,比如明确劳务派 遣的适用范围等。
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合同法起草、研讨、论 证、修改等各类会议30余次,提出修改意见 建议上百条。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 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全总专门部署,由各地 工会组织深入企业、车间、工地向广大职工、 农民工宣讲草案规定,认真听取并帮助职工 (农民工)反映意见建议,收到非常好的效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有 近70%是职工反映的。全总代表职工反映的 上百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 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
第二部分:介绍立法过程和主要争 议焦点
一、立法过程 《劳动合同法》早在《劳动法》施行后的 1996年就已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但由于 种种原因,1998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 作暂时搁臵,直至2004年底才重新启动。 《劳动合同法》与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实 现、维护息息相关,全国总工会高度重视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及相关工作。2005年, 全总成立了 “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协调领导小 组”,并责成全总法律工作部具体承担参与 劳动合同立法的任务。 两年多来,全总参与劳动保障部、法制办、 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等机关、
四、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 了规制
立法背景:我国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50年代末,主 要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服务人员。 从90年代后期,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迅速飙升。截至 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 务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长期 使用派遣工,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的劳务工就超过 1000万人;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经 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为18010个。 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运行极 不规范,其向主流化用工形式发展的趋势已经影响 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 动力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 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力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 受派遣的单位工作。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 机构、要派企业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 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力的使用者是要派企业。
一、立法依据(立法宗旨)
《劳动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是建立 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是使劳动立法规范统一 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下位 法,其制度设计应遵从上位法即《劳动法》的要求。 在立法宗旨上,《劳动法》开宗明义讲“为了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使《劳动 法》成了劳动者的保护神。 由于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劳动者相对于强大的用 人单位(资本方)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故《劳动法》 向劳动者倾斜。《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用国家 干预的形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中的弱者一 方,是符合社会法的基本精神的。向劳动者倾斜的 “单保护”表述成为《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一个 争论颇为激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讲稿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的结构
劳动合同法分八章九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7-28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9-35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6-50条) 第五章:特别规定(51-条) 第一节:集体合同(51-56条) 第二节:劳务派遣(57-67条)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68-72条) 第六章:监督检查(73-79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80-95条) 第八章:附则(96-98条)
由于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改变不了劳动 关系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依据《劳动法》制定《劳动 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保证。 为此,《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1条即明确规定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饿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 。这表明了劳动立法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着保护 劳动关系中弱势群体一方来的设计规定。比如:试用 起期、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同形式、合同终止 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及集体合同制度,等等。立 法机关期望通过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偏重保护,使劳 动者的弱势地位与强势资本在劳动关系领域达到一定 程度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 及标准; 6、劳务派遣制度是否应当规范以及如何规范; 7、裁员的标准条件如何界定以及程序如何规 范; 8、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及不 订立如何处理; 9、试用期如何规范以及竞业限制和约定违约 责任如何规范等, 以上争议的焦点问题都最终都在反复表达 和协调中达成共识,定格为法律层面的“共 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