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技术能力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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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工程企业

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暂行)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2014.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类别与级别 (2)

第三章程序 (3)

第四章申请 (4)

第五章评定 (4)

第六章证书有效期与复评 (5)

第七章晋升等级 (6)

第八章证书变更与补发 (6)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7)

第十章附则 (7)

附录1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8)

专业灯光壹级 (8)

专业灯光贰级 (9)

专业灯光叁级 (10)

附录2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11)

专业音响壹级 (11)

专业音响贰级 (12)

专业音响叁级 (13)

附录3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14)

舞台机械壹级 (14)

舞台机械贰级 (15)

舞台机械叁级 (16)

附录4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17)

音视频系统集成壹级 (17)

音视频系统集成贰级 (18)

音视频系统集成叁级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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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及演艺设备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演艺设备工程质量,结合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以下简称“等级评定”)面向全行业开展,企业自愿申请,等级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等级评定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领导下、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支持下开展。

第四条等级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技术与评定部组织实施,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定“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演艺设备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业灯光工程、专业

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的设备配置、安装、调试、

检测、系统维护的企业。

第七条企业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经评定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类别与级别

第八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分为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四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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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的每个类别都分为三个等级:壹级、贰级、叁级。壹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条类别界定。

(一)专业灯光工程:剧场、音乐厅等演出场所、演播厅、体育场馆灯光系统,

艺术照明。

(二)专业音响工程:剧场、音乐厅等演出场所、影院、演播厅、体育场馆扩

声系统。

(三)舞台机械工程:剧场、音乐厅等演出场所、演播厅、体育场馆舞台机械

系统,大型演出舞台机械系统。

(四)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多功能厅、电子会议、公共广播、广场实景等音

视频系统集成。

第十一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一)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见附录1。

(二)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见附录2。

(三)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见附录3。

(四)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见附录4。

第三章程序

第十二条等级评定按照申请、初审、复审、工程考察、审议、公示、颁证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按照《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

级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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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技术与评定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规定和《实施细则》

条件要求的,进入复审阶段。

(三)复审。技术与评定部组织人员到申请企业核实申请资料及相关的原始文

件、证件。

(四)工程考察。技术与评定部组织人员到申请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察

核实,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该项工程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评价意见。

(五)审议。理事长召集专题会议对技术与评定部提出的评定意见进行审议。

(六)公示。将通过审议的企业名称、申请的类别级别、符合要求的工程业绩

等信息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

示。

(七)颁证。对公示期间无投诉和异议的,向申请企业颁发证书。

第四章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等级评定,应按照《实施细则》向技术与评定部提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申请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同时从事不同专业工程业务的企业,不同类别的证书应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等级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5日和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定

第十六条申请等级评定的结果分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暂缓评定”。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在评定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 4 -

定,“不予通过”:

(一)违反合同要求将承接的工程转包、分包或造成不良后果。

(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未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五)提供因经济纠纷、业主变更、场地用途变更等任何原因,而不能进行实

地考察的工程业绩。

(六)违反合同约定,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不符。

(七)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评定。

(八)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等级评定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完成,颁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和12月31日之前。

第十九条证书分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由技术与评定部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章证书有效期与复评

第二十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如需继续持有证书,须在证书有效期结束前半年申请复评。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复评,须满足相应等级类别的新申报条件。

第二十三条持有证书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转让证书。

(二)伪造、涂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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