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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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 系事 实判断 以及 在刑事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 的问题。
【 键 词】 关 因果关 系 : 大陆法系 ; 保辜 制度 中图 分 类 号 : 9 4 D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8 8 ( 0 9 0 —1 40 1 0 —2 3 2 0 ) 30 8 — 2
间 介 入 的是 自 然 力 、 责 任 能 力 人 的 行 为 或 过 失 行 为 时 , 不 中 断 前 行 无 则 为与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 系。 “ 因说 ” 认 为 , 法 应 当在 引 起 结 果 发 生 的 诸 条 件 中 , 分 原 因 原 则 刑 区 条 件 与 单纯 条 件 , 在 引 起 犯 罪 结 果 的 多 数 条 件 行 为 中 , 其 一 、 为 刑 即 择 二 法 中 的 原 因 , 他 行 为 皆 为 单 纯 条 件 , 分 原 因 与 条 件 的标 准 , 有 各 种 不 同 见 解 , “ 生 原 因 说 ” “ 接 原 又 如 必 、直 因 说 ” “ 重要 原 因 说 ” “ 终 原 因 说 ” “ 当 因果 关 系 说 ” 、最 、最 、相 等等 。 此 外 , 有 些 学 者 则 主 张 , 法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问 题 应 当 以 行 为 人 主 另 刑 观 上能否预见为标 准 , 果行为 人对 某种 因果 关系在 主观 上不 能预 见 , 如 就不应认为他 的行为同结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 系。 综 上 ,条 件 说 ” “ 因说 ” 持 一 端 , 者 否 认 了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 “ 与 原 各 前 特 殊 性 , 哲学 因 果 关 系与 刑 法 的 因 果 关 系 等 同 起 来 , 为 一 谈 ; 者 则 把 混 后
20 0 9年 3月 ( 第 9 总 9期 )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sne s p a i s
No.3, 009 2
( mu a ie y NO. 9 Cu lt l , v 9 )
论 刑 法 上 的 因果 关 系
郑士 立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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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 大 了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 特 殊 性 , 哲 学 因 果 关 系 与 刑 法 因果 关 系对 立 起 把
1中 外 古 代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 审 查 判 断
中 国 古 代 在 长 期 的 刑 事 法 律 活 动 中 , 逐 渐 积 累 了 判 断 刑 法 因 果 关 就 系 的 经 验 , 成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保 辜 制 度 。 所 谓 保 辜 制 度 , 指 伤 害 罪 形 是
【 摘 要 】 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在刑 法学中 占有重 要地位 。 是行为人 负刑 事责任 的客观 依据 , 是一 直困扰 司法实 践 的棘手 问题。 本文通 过对 中 也
外 古 代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 审 查 判 断 , 及 对 近 现 代 大 陆 法 系 关 于 因果 关 系 的代 表 学 说 的 考 察 , 以 阐述 了 刑 法 上 因 果 关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 然 因 果关 系 和 偶 然 必
在伤情 未定时 , 由犯 罪人保养 被害 人的 伤情使 之及 早平复 , 以减 免犯 罪 者罪责 的制度 。据 史书记载 , 保辜 制度 始创于 公元 前 1 1世纪 至公元 前
8 1年 间 的 西 周 成 、 年 代 。 《 羊 ? 襄 公 七 年 》 述 : 郑 伯 髡 原 何 以 4 康 公 中 “ 名 ? 伤 而 反 , 至 乎 舍 而 卒 也 。 东 汉 何 休 注 云 : 古 者 保 辜 , 内 当 以 轼 未 ” “ 辜 君论者 之 , 外 当以伤君论 之。保 辜制 度经历 朝历 代发 展逐步 完备 , 辜 ” 并 为 后 代 刑 律 所 沿 袭 。< 律 ? 斗 讼 》 定 : 诸 保 辜 者 , 足 殴 伤 人 , 十 唐 规 “ 手 限
日; 以他 物殴伤 人者 , 二十 日; 刃及汤 火者 , 以 三十 目; 、 折 跌肢 体及 破首 者, 五十 日。限 内死者 , 依杀人论 。其在限外及 虽在限内以他故死 者 , 各
各 依 本 殴 伤 法 。 由 上 可 见 , 辜 制 度 实 际 上 就 是 解 决 刑 事 因 果 关 系 ” 保
问题。
与 中国古代保 辜制度相似 是英美等 国普通法上的一 年零一 日规 则 ,
即 在 判 断 杀 人 罪 ( 杀 和 非 预 谋 性 杀 人 ) , 加 害 人 是 否 对 被 害 人 的 死 谋 时 对
来 。因此 , 两种理论都具有 一定的片面性 。哲学因果关 系与刑法 因果关
系是普 遍与特殊或一般与 个别 的关 系。哲学 因果 关系 研究 的是整 个世 界 普 遍 存 在 的 因 果 联 系现 象 的 规 律 和 特 点 , 刑 法 因果 关 系 研 究 目的 是 而 为了追 究实施社会行为 的人的刑事责任 确立客观基础 , 容反映 的是违 内 反 刑 法 规 定 的 危 害 社 会 行 为 同 危 害 社 会 结果 之 间 的 关 系 , 有 自 身 存 在 具 的 特 殊 性 , 不 能 依 此 脱 离 哲 学 因 果 关 系 而 独 立 存 在 。 那 种 把 哲 学 因果 但
关 系与 刑 法 因 果 关 系割 裂 开 来 对 立的 看 法 , 不 正 确 的 ; 时 , 不 能 简 是 同 也
亡结果负责作 了时间上 的界定 , 即确 定加害行 为与死亡结果之 间有无 亦
因 果 关 系 , 规 定 如 果 被 害 人 在 遭 受 打 击 之 后 继 续 维 持 生 命 达 一 年 零 一 即 E以 上 , 即 使 在 此 之 后 死 亡 , 为 人 也 不 因 此 而 负 谋 杀 罪 责 , 反 , t 则 行 相 只 要 被 害 人 在 遭 受 打 击 之 后 一 年 零 一 E之 内 死 亡 , 明 显 由 于 其 他 外 力 所 l 除 致之外 , 为人都要 因此负谋杀 罪责 。 行 数 世 纪 以 前 , 于 医 学 的 不 发 达 , 们 不 能 够 科 学 地 断 定 加 害 行 为 由 人 与死亡后 果之间是 否存在必然 联 系 , 规定了 以时 间来 判定 因果关 系 ,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