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辽财采[2017]48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7〕480号)省直各单位、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一)《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所列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
省内各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
(二)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16•【字号】辽农机〔2024〕140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4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规范实施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大力推广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应用,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制定了《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2024年8月16日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打造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
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辽财采函〔2020〕198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各供应商: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按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应商入库条件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入库方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实行电子注册备案制,供应商入库无须提交纸质资料。
省财政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供应商库,实行“一地入库,全省通用”。
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拟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完成网上电子注册。
三、供应商入库程序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注册”,选择“供应商注册”进行电子注册,具体程序如下:(一)开通供应商账号。
供应商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完善供应商基本信息。
供应商账号开通后,应及时完善供应商类型、银行账户、证照等基本信息。
省财政厅或各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核对登记注册在大连地区或省外的供应商信息;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对登记注册在当地的供应商信息。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财库〔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一些单位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一)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是地方分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规范地方分网域名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统一域名制度,使用财政部指定域名建设地方分网。
地方分网采用双域名的,应当确保财政部指定域名可以正常访问,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地方分网。
(三)提升地方分网服务功能。
各地区要做好地方分网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改进栏目设置,完善地方分网信息发布和查询使用功能,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
要建立健全地方分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辽财采〔2006〕69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9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监督,并将对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归档及公示。
第四条采购单位可将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但不得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辽财采〔2007〕46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7〕464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防范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制止不正当交易活动,惩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建立本级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公告。
第三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将供应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供应商。
当事供应商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晋财购〔2006〕1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晋财购〔2006〕16号厅内各处(室)﹑局: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理顺厅内处(室)﹑单位之间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我们制定了《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已经10月1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理顺厅内(室)、单位之间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制度及我厅各处(室)职责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资金支付;监督检查;接受投诉及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和发布。
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草拟,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
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后发布或授权省政厅发布。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各部门、厅内各部门预算处每年编制预算时必须根据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经法定程序确定后由预算处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预算处及部门预算管理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办理单位预算追加事项时,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审批。
省级各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报批采购计划时,要经各主管部门预算处审核采购项目内容,确定支出项目并签章。
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主管部门预算处审核的支出项目按照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项内容。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辽财采〔2006〕69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行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辽政办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应将其全部列入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全面实施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基础和依据。
要按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否有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问题,对于预算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采购需求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应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此标准之下进行适当调整。
各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后,须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03年1月15日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序号│品目名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A│货物类│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年累计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支持,精心组织,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辽宁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和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科学设定采购活动运行程序和管理规程,合理制定采购政策和原则,保持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基本目标1.依法分开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起政事分开、责权明确、程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辽财采[2016]38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6〕388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6月13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以及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的申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资金的确认、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政府采购结转资金的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确认、支付。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辽财预[2014]0275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4〕0275号)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4年5月8日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1〕50号)、《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1〕69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辽财预〔2012〕9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是指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省直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是实施省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的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开展绩效监控。
(三)审查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情况,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直部门建议,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予以纠正,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省直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本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负责本部门绩效监控信息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辽财采〔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2日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对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记25分;每出现一次技术性差错扣1分,扣完25分为止。
(四)分析报告质量情况,标准分20分(占总分20%)
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报表分析报告,内容全面、结构清晰、观点准确、说明清楚并对今后实际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记20分;未达到要求标准的,酌情扣5—10分;未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报表分析报告的,不记分。
5.统计台账登记及时、准确、完整,记10分;记账中出现延误或错误,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6.统计台账档案管理规范有序、资料完整、归档及时,记2分;统计台账档案管理未按制度规定进行的,不记分。
(二)报表报送情况,标准分15分(占总分15%)
全年度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月报、季报、年报,记15分;每迟报一次扣1分,扣完15分为止。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各市的自评情况,结合平时对各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考核记录,核准和认定各市的得分情况并排序。
第七条考核结果设优秀和表扬两个荣誉级次,其中优秀4名,表扬4名,根据各市的考核得分情况依次确定。
省财政厅将对获得优秀和表扬荣誉的单位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28
【字 号】辽财采〔2006〕95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上报信息情况,标准分15分(占总分15%)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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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激光加工与热处理实验室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采购计划编号:LNZC20190401144)投诉案作出的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沈阳凯艾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66-1号7-5-1
法定代表人:潘庆满
被投诉人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47号
被投诉人2: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年华国际大厦2520室
相关供应商:沈阳容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83号(2-17-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3:成交供应商未提供厂家授权;投诉事项2:成交产品不满足参数要求;投诉事项4:成交供应商未提供厂家实施方案。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磋商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
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4;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