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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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

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为了便于准确划定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范围,考虑到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法》采取排除法,除了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本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价格约束机制要求市场价格的确立,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约束,从而有利于发挥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价格机制的消极作用。经营者定价原则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又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价格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

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指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价值规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合理制定价格。

合法原则。即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的价格行为将受到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开诚布公、货真价实;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说到做到。具体到经营者的价格活动,不如实介绍商品的情况,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合法行为掩盖违法目的等行为,都是违反诚实原则的;违反协议,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等,都是违反信用原则的。这些行为不仅无效,当事人还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本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对市场调节价,虽然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其客观规律的。在市场形成价格时,决定价格水平高低的诸多因素中,生产经营成本是基本因素,供求关系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只有将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商品差价和价格。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作为交换范畴离不开市场,因为价值决定是在生产领域,价值实现必须到流通领域,因而价格的形成必然要受供求关系的制约。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供不应求,则价格上升,这种供求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供求关系变化以后,价格没有及时调整,供求关系就会通过各种形式表现自己。经营者制定价格必须尊重供求

规律,主动适应供求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并相应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获利的合法途径。

市场调节价要求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经营者获利必须选择的目标是:将市场可销价格作为上限,将生产经营成本作为价格下限,同时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的价格竞争原则,抛弃不择手段的价格竞争方式。因此,经营者获取合法最大利润的唯一途径是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本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健全内部价格管理的义务。

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协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秩序,规范内部自身价格行为的准则。建立、健全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提高经营者价格管理水平的保证。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要有定调价管理制度、经营者内部价格报告和检查制度。定调价管理制度包括:价格目标管理制度、定调价程序管理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和价格折扣制度等。经营者内部价格报告和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价格通知制度、价格工作联系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定价效果报告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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