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价字〔2014〕8号(扬尘污染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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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价字〔2014〕8号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武建价字〔2014〕8号

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管站,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武汉地区空气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武政〔2014〕1号)和市城建委《2014年“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的精神,现就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中“主要任务”第三条第一款涉及“严控工地扬尘污染”的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含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

1.68%;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0.84%。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与安全文明施工原有费用一起单独开支,专款专用。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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